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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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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人需明确说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包括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并不局限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未明确说明,也不应导致该条款不生效力。  相似文献   

2.
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消减保险信息不对称,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交易的正义、自由、公平和高效。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法律价值取向的确定,有利于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措施。  相似文献   

3.
因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法律施加给保险人说明格式条款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裁判者往往是只要保险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就一律判决保险人败诉。导致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失衡,从而违背了法律宗旨,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裁判者应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结合个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险法》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体现了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然而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仍对该条的适用性有较大争议。一方面因为《保险法》第18条对明确说明义务规定得不完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它是保险法中根本性的问题,直接涉及最大诚信、对价横平这两个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保险审判实践出发,分析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困惑,并以审判思维的调整为视角,探讨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希望通过完善规定、制度保障,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对称,发挥保险的最大效能。  相似文献   

5.
李寒劲 《安顺学院学报》2012,(4):100-102,108
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说明范围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认识不一。从英美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发展历程可知,确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实质标准在于,保险条款内容是否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有重要影响。同时,利益平衡原则和保单通俗化进程应为限定保险人说明范围的内外双重因素。  相似文献   

6.
石光乾 《河西学院学报》2011,27(6):55-58,63
特别说明义务是控制保险合约缔结信息披露的先契约法定义务,而我国新《保险法》在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时未对此制度履行内容和标准作出实质规范,实务中因此而产生的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文章通过考察域外和我国相关立法学说及判例,在对该立法制度进行法理评析的基础上,总结论证了解决特别说明义务司法纠纷的归责标准。  相似文献   

7.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如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保险法》也对保险人拒绝赔偿和解除保险合同权利进行限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该给予明示,签约时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各项规定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时,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8.
2009年新《保险法》正式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从期限上限制了保险人因投保人如实告知上的未尽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该条款并未对保险欺作做除外规定,本文将结合帅英案重点分析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的法律平衡问题,进而在完善不可抗辩条款,实现对投保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和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的规避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投保人负有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的依据在于它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决定保险费率。告知的范围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除此以外,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的告知不真实或有误导,并关系到保险危险,保险人可以错误告知为由而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对保险法律規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规定过于模糊,实践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的纠纷。本文试从说明义务的內涵、依据、范围、方式、标准和后果六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澄清概念,理清思路,以解决保险法规与实践操作脱节的问题,规范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论述了保险合同较之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体现最大诚信.对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来说,其最大诚信应体现在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对于保险人来说,其最大诚信应主要体现在提醒投保人注意限制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对保险法律规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规定过于模糊,实践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的纠纷.本文试从说明义务的内涵、依据、范围、方式、标准和后果六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澄清概念,理清思路,以解决保险法规与实践操作脱节的问题,规范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13.
保险的出险,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或事件)的发生。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承保了投保人的风险,一旦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发生即称为出险。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然根据保险合同,要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相似文献   

14.
由于相关标准的缺失,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一直是保险纠纷中的争议焦点。文章通过对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对照其行为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提出可以借鉴产品责任法中关于缺陷警示的相关原理构筑有效率的说明标准。  相似文献   

15.
投保人的知情权是指投保人获取、知悉与保险合同相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目前,保险法上投保人的知情权还没有受到必要的重视。实际上,投保人知情权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它主要是通过保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实现的,这里的义务包括保险人营业(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保险人如实说明合同内容义务,保险人如实告知合同履约义务等。因此,为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将围绕以上内容展开。  相似文献   

16.
论保险代理人行为对保险人之拘束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可能系劳动关系,亦可能系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所知应视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后果应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可以书面限制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告知均需以书面进行。  相似文献   

17.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保险责任期间,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的通知保险人。这一义务是对保险人的不利益进行救济,旨在恢复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危险增加有其特定的要素,并不是一发生危险增加的事项就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构成危险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司法审判实践中难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纷止争。本文主要对危险通知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及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8.
论保险受益权的设定与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上保险受益人是由指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产生的.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我国采取直接主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文在论述保险受益权设立与变更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保险实务中在保险受益人的设立与变更方面存在的五个特殊问题,并提...  相似文献   

19.
"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由于保险由谁来办理不同,在发生保险索赔时,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不同.实践中,人们对"仓至仓"条款产生了全能保险条款的误解.为此本文结合可保利益原则,阐述该条款的适用性及常见三种贸易术语下如何在运输保险中进行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20.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的保险法学中对保险人的告知仅提出了说明义务,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已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保险人的告知不仅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且是一种重要的合同义务,它已超出了以往的认知范围.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实施,使保险人的相关义务更加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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