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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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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对从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权利保护,对原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物上追及权来说则是限制。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严密,只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零散规定,并未涉及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本文着重从要件构成方面详细阐述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如何建立既符合动产本身性质又能兼顾抵押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一直是立法技术上的难点。统一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明确规定第三人为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善意第三人;规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显著位置上烙印或贴标签;规定对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其他动产没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相应机关,可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4.
朱小平  徐成立 《时代教育》2007,(6Z):140-141
第三人保护问题是物权法中的重要范畴,其中涉及的规则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及公示公信原则等。在三者的取舍和相互协调方面,笔者主张抛弃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以完善后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中国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方式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指示交付这种观念交付的形态.指示交付在发挥物的效用和节约交易成本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由于指示交付是一种非现实交付,公示性较弱,对由此而造成的物权处分问题,善意的第三人能否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而取得动产的物权,不免产生疑问,但基于善意取得价值取向,亦认为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善意取得”新探王燕“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的一种重要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物权之让与人并无论与权利而转让物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质权、留置权)等,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就可相应取得该物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相似文献   

7.
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仅限于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支持参照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债权人在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上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留置权并不能无缝衔接,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建议直接进行立法修改,摒弃"债务人的动产"要件,直接规定为"他人之动产"。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如何?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价值如何?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无权抵押是无权处分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来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旨在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以无权占有人以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动产领域和不动产领域,这是我国物权法立法对传统物权法的重大突破和重要成果。但是《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内涵缺乏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和衔接上的困难,如不能和合同法有效接轨,适用范围也较为狭窄,造成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缺乏法律根据。笔者试图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无权处分的概念和外延,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有效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比较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和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制度基础之上,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具有很大弊端,然而客观善意主义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把保护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客观化,更加符合物权法理也利于司法实践。所以,笔者倡议我国物权立法应当采用以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客观善意主义保护制度为原则,辅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立法体例,从而达到对第三人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文章从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中略存争议的几个问题及善意取得在制度与法律上与其他善意保护制度的区别几方面加以论述。关于赃物是否善意取得,文章赞同有条件地对赃物实行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善意取得是一种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与取得时效不同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4.
程艳 《华章》2007,(10):58-58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立法的一大进步.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评析,有利于澄清观念、加强认识:第一,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第二,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相似文献   

15.
从“无处分权”角度谈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对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多已遭质疑,因从“出让人无处分权为处分行为”这一唯一尚为定论的要件入手,用处分权理论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问题,认为,不动产物权由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构成有权处分,不宜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本涵盖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有功能,且更具操作性,因而特别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实为立法之重复.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将该 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 即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 取得制度,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权已成为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正>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在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  相似文献   

18.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9.
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基石的不可动摇的地位,物权立法应当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并在各具体制度中体现。物权法草案关于社会公众查阅权、可抵押动产范围和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都存在未能彻底地贯彻公示公信原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20.
陈军杰  杭飞 《文教资料》2006,24(16):81-82
物的价值必须通过物权的变动才能充分实现。但物权在变动过程中并不是尽善尽美,那么当物权在变动中出现瑕疵时,其效力如何?各国大都承认着重保护交易中的动态即在有条件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使物权变动发生效力,这就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本文旨在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深入探讨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两者之间的共性,并进而论证其两者之间效力的同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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