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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
运用文献研究和比较方法探讨刑法规制兴奋剂使用的可能性及途经。兴奋剂的使用不仅伤害运动员的身体,而且损害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其予以规制。有的国家还将其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将使用兴奋剂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可以考虑在以后时机成熟时规定单独的罪名对这种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3.
对司法介入"黑哨"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赵豫 《体育学刊》2002,9(5):23-25
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就司法介入黑哨事件,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足协与裁判员的身份界定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就黑哨事件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4.
针对目前我国足坛出现的“黑哨”事件,从刑法学角度进行了思考。①刑法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②裁判在联赛执法时的身份;③裁判执法时属于何种行为;④裁判收取贿金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5.
在体育领域中,人们非常关注足球“黑哨”问题,现已被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为商业犯罪,依照刑法第163条,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进行定罪处罚。为提高人们的体育意识,联系足球“黑哨”犯罪性质、动机和缘由,进行理念探讨,以提高现代大学生的竞争意识,推动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开展。  相似文献   

6.
竞技体育犯罪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研究竞技体育犯罪时,应明确竞技体育犯罪与刑法中普通犯罪的区别;将黑哨假球现象纳入<体育法>,并与<刑法>有效衔接;区别体育博彩和赌博,依据<刑法>打击赌球行为;在我国的反兴奋荆法律体系中强化和细化刑事法律制约机制;应建立犯罪控制与预防机制对付观众赛场暴力;应协调行业法规与刑事法律对付运动员的赛场暴力;对违规取得竞赛资格、体育经纪行为越轨等可能涉及犯罪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7.
王栋 《体育世界》2011,(11):60-61
操纵比赛现象在我国当下的职业足球赛场上愈演愈烈,而现有法制却对此种行为的惩治于法无据。无论是刑法还是体育法都已经不能适应同操纵行为的斗争,有必要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根据法益的解释论,刑法应该将扰乱我国体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具体化、特征化为犯罪构成。这不仅是法理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体的题中之义。笔者通过对规制此类行为的现行法制进行分析,拟在此就操纵体育比赛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论体育犯罪及体育刑法的构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犯罪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犯罪学意义,体育刑法的构设则有利于刑法学的整体繁荣,并为刑事司法提供技术支撑。体育犯罪主要有体育赌博、体育贪渎、体育暴力和体育色情几种类型。保护性强制是体育刑法规范属性的定位,体育刑法的生成将遵循从分散到集中、从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到刑法典的过程。对体育犯罪和体育刑法概念的界定是对体育刑法学科定位的重要依据。体育刑法能否成为刑法学分支学科,还将取决于2个核心要素:一是体育刑法有无现实基础;二是体育刑法有无自身独特的研究主题、对象和目的。  相似文献   

9.
足坛"黑哨"刑法定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归纳我国刑法学界对足坛"黑哨"刑法定性的3种代表性意见,即无罪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说;受贿罪说。对"黑哨"进行刑法分析,认为:基于中国足协的特殊地位,由其指派的裁判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黑哨"的行为特征看,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威慑作用,以便有效地治理"黑哨"现象。  相似文献   

10.
体育贿赂犯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新类型.权力的运用是贿赂犯罪的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内贿赂型犯罪的权力来源、权力性质及类型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求正确把握不同犯罪主体运用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内,不同身份主体收受贿赂,可以构成不同罪名.以贿赂犯罪主体为研究主线,对足协官员、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等不同主体分别予以探讨,区分不同身份收受贿赂的犯罪构成要件,辨析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的立法依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具体差异.  相似文献   

11.
操控竞技体育比赛犯罪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对于体育行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在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下,虽然有赌博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可以评价该行为。但是由于这些罪名立法针对性的缺失和该行为自身特殊危害性原因,仍然存在以偏概全、未能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等缺陷。基于竞技体育领域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该行为需要设置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制。独立制罪,不仅具有宪法和体育法的基础,有利于罪刑相适应的实现,更有利于填补刑法漏洞,实现对该行为的准确评价、合理处罚与有效预防。  相似文献   

12.
竞技体育贿赂行为及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新君 《体育学刊》2005,12(3):24-27
通过对竞技体育贿赂行为的定义、特征、分类等进行研究,提出通过道德规范、竞赛管理、体育资本管理、法律修订、增强司法执法职业敏感性等对策来防范竞技体育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13.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14.
从法律法规视角出发,对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及裁判员身份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现阶段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受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委托,从事执裁的裁判员若在比赛期间收受贿赂,并在执裁时故意歪曲规则或违背规则操纵比赛,侵犯各方利益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按刑法中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同时竞技体育中关于裁判员受贿处罚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5.
竞技体育作为一个商业化极强的社会环节,必然要与法律发生密切接触。然而现实中人们却容易将其脱离于刑法控制之外,把竞技体育当成是独立的自治区域。从竞技体育的法律地位和刑法问题及成因着手,提出竞技体育刑法价值的概念,以刑法理论为基础,结合犯罪学理论,把竞技体育当中可能的犯罪问题统一纳入到一个刑法系统中进行甄别、分析,进行特殊预防控制和一般预防调整。  相似文献   

16.
CAS在阿达穆诉国际足联一案中揭示了认定证据可采性的主要法律依据与援引方式,仲裁庭对此具有较大裁量权。法律依据包括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瑞士民法典》、《国际足联纪律准则》、《欧洲人权公约》、学者著述以及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欧洲人权法院、CAS、国际仲裁与投资争议解决机构的判例,呈现出以瑞士法律规范为中心,综合适用其他相关规范的多元化特征;认定刑事法律规范及诉讼程序法律不适用于体育仲裁、体育组织规则中的证据规定将得到优先适用、仲裁庭可以采用非法证据,且证据可采性的判断结果须受到瑞士程序性公共政策的限制。然而,CAS仲裁庭援引法律和裁量说理并无标准,适用刑事法律存在疑惑,体育纪律处罚案件的性质、CAS处理纪律案件的矫正目的,要求其适用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降低裁量的灵活性,对此,CAS应制定相关的裁量标准及证据规则,并可通过建立指导性案件查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仲裁法律规则的不足,从而规范仲裁庭裁量,确保体育争议的公正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7.
杨丹 《体育学刊》2005,12(1):28-31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研究了竞技体育行为的正当化问题,对正当竞技体育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梳理;归纳并比较各国关于正当竞技体育行为的立法模式;竞技体育行为本质(正当化的根据)上具有社会相当性,是一种社会相当行为;最后提出构成正当化竞技体育行为必须同时具备5方面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刘畅 《体育科研》2017,(5):1-7,21
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确定违规行为后的处罚与刑法中的定罪以及处罚有高度的类似性,反兴奋剂规则的运作过程也借鉴了刑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阶段,参考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确定后的处罚阶段,比附了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以及累犯加重原则。当代刑法基本原则的宗旨更加倾向于保护刑事被告人,而反兴奋剂实践的趋势却是加重对运动员的处罚。这表明反兴奋剂实践从严处罚的发展趋势与当代刑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保护人权的精神相悖,“严打”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9.
王晓贞 《体育科研》2017,(1):14-18,25
采用文献研究结合逻辑分析的方法,从竞技体育行业特殊性及其刑法规制争议性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通过对刑法规制的损益分析,从支持刑法规制的角度,提出了认定竞技体育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具体判断标准及步骤,即应当严格遵循“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两步判断法,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要时考虑该行为损害的法益是否受刑法保护,从而更好地进行个案平衡。  相似文献   

20.
体育新闻侵权是在体育新闻报道中引发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民事上体育新闻侵权可以分别定性为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商标专用权等类型.在刑法上主要涉及侮辱、诽谤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犯罪类型.体育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该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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