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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小斌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32-34
法人是由法律拟制的重要民事主体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不仅具有具体人格权 ,而且具有一般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会导致其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因此 ,法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人格从伦理到法律的发展脉络表明,一般人格权是消极性权利,不具有可分性;人格权是积极性权利,可以分割为具体人格权;而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是两者共同的精神基础. 相似文献
3.
陈恩美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1997,(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基石是实行企业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制度以企业独立人格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实质内容;而企业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只有借助破产制度才能真实地和最终地得以体现。本文将沿着这一思路,涉猎和研究有关企业破产制度和企业法人制度的诸多法律问题。 企业法人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种社会制度、各种结构、各种财产归属、各种法律形式的企业,不难发现一个奇特的法律现象——企业就象一个自然人一样,以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生产经营和参加商品交换活动,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少数依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除外)。企业形同自然人的原因是法律赋予了它独立的人格,或曰企业法人就是法律于自然人之外承认或拟制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法人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是罗马法关于人格的学说。如果用现代法律语言简明地表述这一学说的基本思想则是:一个自然人要做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他一定的人格。罗马法关于抽象人格的学说为法人制度的出现准备了理论基础,将此学说扩展于社会组织,即不问其是否为自然人,凡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者都视为具有独立人格。人格权的享有超出了自然人的范围,可以说是罗马法人格学说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而在抽象人格理论的基础上所拟制出来的 相似文献
4.
贾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4):26-28
人格的财产性价值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愈加凸现。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被广泛应用于商事活动中,自然人商事人格权观点的提出引发了的对传统民事人格权制度的挑战。本文基于民商分立立法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制度,试图构建我国的自然人商事人格权规则,以期引发人们对人格权当中经济利益内涵的重视并为人格权的商业利用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一般人格权理论源于司法裁判的实践.在立法上,即使出现保护一般个人利益的意图,但尚未有国家出现"一般人格权"这种表达.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这一理论的具体过程,是一个在司法裁判中将法学学说与审判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就规则体系来说,一般人格权并非具体人格权的上位概念,也并不能局限于适用于案件的具体规范层面理解,而应该作为具有普世的法技术与法伦理价值的"框架性权利".基于这样的认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也应该经历一个学说与司法实践互动发展的过程,贸然在立法中加以规定,未必能更好地保护一般人格利益,反而可能面对较大的制度试验风险. 相似文献
6.
岳红强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11(2)
商事人格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是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并可转让、继承的一种人格权.它和传统民法人格权同属私法范畴,但两者在主体、客体及范围等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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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格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都享有的权利,是伴随民事主体的生命全过程的权利。然而,现在的许多学校仍不将学生当作享有权利的公民看待,肆意侵犯学生的人格权。本文论述了学生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三种表现形式,并对学校及教师因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夏顺生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4):123-124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一般人格权足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其核心和基本内容,就是人格尊严,即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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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锋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20(1):145-146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可以能动地为实现或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有所作为,并防止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 相似文献
12.
宋才发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1,(1):1-5
人格是做人的最基本条件 ,人格的产生或消灭必将导致人格权的享有和丧失。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或组织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 ,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权保护的真实内容。必须依法认定人格侵权的违法行为 ;凡构成人格侵害民事责任的 ,必须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并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3.
陈斯彬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6(4):11-13
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目的在于提供安乐死的国家立场。从宪法权利的观念看,安乐死的争论主要围绕着生命权的本质展开。生命权的本质是自由权,也就是个人自主安排自己生死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授权医生协助其安乐死。对于非自愿的安乐死患者,可以基于人的尊严的理由对其进行安乐死,因为人的尊严是比生命权更高的价值。但是国家将这种选择交给了患者的家属。 相似文献
14.
学生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们的社会和学校往往十分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漠视学生的权利。实际上,学生拥有非常广泛的法定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和财产权等,其中,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我国一些法律法规都对学生的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但加强对学生的人格权教育,是保护学生人格的根本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5.
人的尊严与教育的尊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有尊严的需要,尊严有普遍性尊严和获得性尊严的区分。为每个人所享有的普遍性尊严其实也是一种获得性尊严,是人类从古至今奋斗所获得的成就。获得性尊严是自尊与尊重的合奏,以自尊为前提,在尊重中得以实现。作为一种自觉的文化活动,教育也有尊严的需要。教育的尊严是获得性的,既取决于教育对自身内在价值的坚守,也依赖于国家与其他社会系统对教育的尊重。教育是人实现尊严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教育存在样态都有益于人实现尊严,只有尊严的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帮助教育主体获得尊严。 相似文献
16.
17.
宪法学视角下人性尊严的核心内涵是指人基于人之为人的本性而具有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可放弃,而在法律上享有的无差别的人格精神和主体地位.是人的价值基础和权利根源。人性尊严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其更适合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不是具体法律权利;人性尊严的价值属性决定了其更适合作为宪法最高价值原则,而不宜单纯地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人性尊严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所具有的权利功能.包括消极防御功能和积极请求功能两个层面。 相似文献
18.
杨志华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0(4):63-66
“人的尊严”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它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在整个宪法中具有原则性的指导作用,无论是自由还是人权,若无“人的尊严”之原理,即不被承认。我国宪法上虽无“人的尊严”之规定,但有与其相类似的“人格尊严”的规定。在宪法中无沦是以什么方式确定这一价值,都同样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9.
韩德强 《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8,24(1):64-69
在等级秩序尊严观念下,人不是作为一个自主、自立的人格主体存在,只是处于社会某种等级序列关系中的一个样品,并以特定的身份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作为中国传统思想主流学派的儒家思想所包含的等级观念一直为等级秩序尊严观提供理论支持。以人性恶为基础的荀学思想和法家思想中暗含的人格尊严观、道家思想中的人性尊严观和墨家思想中的平等尊严观是中国传统思想中关于人的尊严的闪光点,是中国传统社会反对等级特权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相似文献
20.
邓炜辉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8(4):66-70
劣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劣势群体形成并进一步边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权利资源动态运行的失衡,对劣势群体的保护应该以人性尊严为基础,只有通过对人性尊严保护才能逐步建立完善劣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