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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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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申诉权复苏凸现学校与学生关系性质的模糊、完善学生权的重要。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亦有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生权体系的全面建构要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类进行建立。  相似文献   

2.
学生申诉权复苏凸现学校与学生关系性质的模糊、完善学生权的重要.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亦有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生权体系的全面建构要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类进行建立.  相似文献   

3.
部分高校针对学生欠学费现象,采取扣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做法,受到舆论质疑。在高等教育市场化背景下,应当赋予学生与学校平等对话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取代部分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成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种类。尤其是因学费产生的教育服务合同,应当被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今后,行政法律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适用的领域将越来越小。  相似文献   

4.
王立法 《文教资料》2005,(29):40-41
本文以法律的视野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进行界定,分析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特别权力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探讨了在学校与学生之间确立特别权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5.
论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即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它们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6.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应该依托这种法律关系强化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我们需要完善教师人事改革的相关立法,规范教师聘任制的实施,解决人事争议行政救济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混乱问题;应当完善教师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在受理范围、机关、程序和期限等方面的制度;还应当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8.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单一的,应当是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复杂体.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应该由行政法来调整,而民事法律关系则应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面认识,有利于高校"依法治校"理念的实现,使其行为更具法律关怀精神,减少师生之间因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造成的争端,更加有利于高校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治理念"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且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10.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看待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与此相对应,目前关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种观点,即“监护权移转说”和“教育管理说”。笔者支持“教育管理说”,学校对于学生只具有管理责任,而不具有监护权,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判断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依据,还是学校是否有过错。  相似文献   

11.
教师聘任制的实行使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关系除了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又增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教师权益救济制度也应该完善,行政救济方式和民事救济方式应当兼容并行,分别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2.
从发生学角度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起源于一定人事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即国家干部身份的认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观念的发展,我国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从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实质为行政合作法律关系。协商合作关系通过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合同实现。根据我国人事制度分类管理原则和现代行政法精神,聘任合同的性质为行政合同,所以高校与教师之间为平等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13.
教师聘任制的实行使教师和学校之间的关系除了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又增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教师权益救济制度也应该完善,行政救济方式和民事救济方式应当兼容并行,分别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4.
学校在考虑对学生的处分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在校纪校规之上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属于公法范畴的规定,理应优于私法范畴的规定: 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学校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授权下所制定的准行政制度——这虽然是学校自身的制度,但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 再次应当考虑的才是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保证教学质量而与学生之间订立的一些校内制度——这是合同性质的约定: 最后,学校还必须考虑到其作为教育机构所负有的教育责任。  相似文献   

15.
由于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问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往往损害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妨害学生的发展,涉及到学校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问题。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力不足,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根据农村义务教育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性质,考虑到学校在免收学杂费后没有创收和积累能力,为解决其赔偿责任能力之不足,需要从保险和行政赔偿两个方面解决。  相似文献   

16.
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与学生形成了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和内部管理法律关系。相应,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有教育行政法律纠纷、教育民事法律纠纷和内部管理法律纠纷。法律纠纷不同,解决方法不同。解决教育行政法律纠纷的方法有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解决教育民事法律纠纷的方法有教育民事调解和教育民事诉讼;解决内部管理法律纠纷的方法是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法。  相似文献   

17.
依据教育部新修订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新对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诠释之后,认为学校与学生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服务合同关系,二是行政管理关系。基于此,阐述了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研究学校内部建构和对外关系的基础性前提。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高校的法律地位日臻明确,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仍有待探索,值得重视。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民事法律地位与行政法律地位,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出发,对其界定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学进行多元化处理。就民事法律地位而言,我国的公立中小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民办中小学具有法人地位;就行政法律地位而言,中小学在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内部下属机构,在对教师的职务评定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做出开除处理时可能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49,自引:0,他引:49  
学校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的法律地位只能是行政相对方而不能是行政主体 ,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前者属于私人行政 ,后者属于公共行政 ,不可将二者相混淆  相似文献   

20.
高校对成年大学生依法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基于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高校应当对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但该办法有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具体情形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教育机构注意义务的参考依据。高校预防、减轻学生伤害事故损害的注意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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