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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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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晓强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3):28-34,43
如何对高校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成为学生、高校、法院三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分别对应学位获得权的最终实现、学位授予标准的内在逻辑、司法裁判的去形式化。借助我国各级法院公开的134例学位授予案件进行类型化观察,不授予学位行为是纠纷的主要类型,其他学位授予行为则被忽略,法院此种简单化、形式化审查模式逐渐使学位授予行为脱逸法律规制。为实现高校自治权与学位获得权的平衡,学位授予行为需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将侵益性学位授予行为、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含内部羁束性学位授予行为)及义务性学位授予程序纳入保留范围;还需构建多元法律规制体系,明确暂缓授予学位与先行授予学位的适用情形;此外,还要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制度间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2.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展开,司法审查已涉及高校领域,学位授予这类关系到学生权益的行为更是引起司法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对学位授予进行审视显得非常必要。学位授予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并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一种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据此,高校在行使学位授予权时,应遵循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4.
学位授予要求申请者具备学术条件和政治条件,引起学生处分的行为既包括学术性不当行为,也包括非学术性不当行为,其中学术性不当行为和学术直接相关,非学术性不当行为中的政治行为属于学位授予条件,其余部分和学位授予条件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不能直接将所有学生处分与学位授予相联结。  相似文献   

5.
学位授予程序作为学位授予制度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公信力。近年来,高校未遵循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而在学位纠纷案件中败诉的新闻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随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地位愈加凸显。通过回顾与总结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学位纠纷案件及其特征,从中窥见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相似文献   

7.
高校学位授予是通过向学位申请者颁发学位证书的形式实现的,学位证书上的信息不仅客观地表达了学位授予行为本身,还蕴含高校对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自行印制学位证书的政策赋予了高校一定的自主权,使高校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有更多空间。同时,自行印制的学位证书也将折射出高校对学位授予的认识差异,这种认识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高校学位授予偏离法治化轨道。在全面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背景下,完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高校学位授予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8.
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学位授予而引发的大学生与母校的纠纷案件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法院在受理的过程中,除了对高校授予学位的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外,对于因学术原因等实体性内容,往往以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为由,判定原告学生败诉。本文在对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二者具有契合点并对如何平衡二者的矛盾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学位授予的内部关系配置及其优化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重点关注的问题。学位授予的内部行为包括同行评阅、答辩决议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其法律属性、法律意涵与法律关系尚存分歧。学位授予内部关系的配置基础包括学位授予的专业相关性要求、内部行为主体享有学术自治以及学位授予的功能适当性。学位授予权在内部由不同环节分享,内部行为在学位授予上具有各自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也能产生拒绝授予学位的法律效果。学位法的出台应当完善学位授予内部行为的监督方式、程序要求以及相互关系。学位授予内部行为引发的纠纷解决不仅不能排除司法救济,还有必要建构功能适当的学术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0.
认为目前我国学位立法中存在使高校自主权受到较大限制、缺乏明确具体的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学位审查授予主体职能不清以及程序规定不健全和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在学位立法修改过程中,应确立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的原则,确立并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最低授予标准,厘清学位委员会与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能,完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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