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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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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负监护之责,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成年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还应适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
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负监护之责,而是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未砀上学生损害发生在学校保护范围内是学校承担其民事责任的前提。学校承提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主要适应归责原则之外,还应该应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3.
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冯婷艳 《华章》2007,(12):112-112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源于过失责任原则,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其更多地取决于个体在具体行为时识别方面的差异,但用识别能力来界定责任能力过于抽象.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  相似文献   

5.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受伤害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定代理人责任,而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过错在于对学生安全关照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6.
张卫英  王梅霞 《文教资料》2006,(11):106-107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期间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以下统一简称为“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故。目前,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2004年5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据此,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未成…  相似文献   

7.
论未成年学生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中的未成年学生是指 1 8周岁以下的我国初等学校的学生 (小学生 )和各类中等学校 (包括普通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的学生。由于未成年学生在行为能力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显著的差异 ,因此 ,未成年学生对其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成年人相比就具有其独特性。本文认为 ,未成年学生对其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 ,应承担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即受到纪律处分、承担行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一、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 8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相似文献   

8.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相似文献   

9.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0.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主要有上课期间的人身伤害、学校设施与建筑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及意外事件引起的人身伤害等三种类型.在对未成年人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1.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看待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与此相对应,目前关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种观点,即“监护权移转说”和“教育管理说”。笔者支持“教育管理说”,学校对于学生只具有管理责任,而不具有监护权,不存在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判断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依据,还是学校是否有过错。  相似文献   

12.
质疑"学校监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学校监护责任”问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许多人认为学校应无条件赔偿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是其监护人适时适当的一种“监护脱手”,是一种特殊的监护形式,不构成监护关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对事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判断学校过错不能随意化。建议制订《学校法》以弥补教育法、民法监护制度的不足。  相似文献   

13.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再认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正确处理的关键是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确立正确的归责原则等。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单一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民办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既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又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公立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办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举证责任的承担。特定情况下,可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14.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面临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的一系列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坚持“一种关系”“两项原则”,明确赔偿责任;举办者出资承担,保障赔偿来源;创新赔偿责任分担机制,实现权益保障,是推动学校走出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困境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5.
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事故的特征是: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其范围不只限于学生,导致其发生的行为主体具有多样性,造成人身伤害。经常出现的学校事故大致有学校管理不严造成的事故、因学校建筑物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因学校设施设备陈旧造成的事故、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学校事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3种。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学校事故的处理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从已出台的四部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规来看,它们均未明确指出学校事故的处理是否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这就容易使家长和学校在学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争执不下,不利于事故的解决。为了顺利、便捷地解决学校事故,我们必须正视而不能回避学校事故能否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这一问题。一、无过失责任原则及其适用意义民法学上将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称为归责原则。在学校事故中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归责原则的确立不仅决定了学校事故侵权民…  相似文献   

17.
随着各国环境侵权法律实践的发展,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演绎出“过失责任-公平责任-无过失责任”的社会化之路。即所谓“从个人损害到社会损害”,主要表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兴起。无过失责任具有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价值,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目前各国立法均致力于通过实体法途径,时归责原则作出调整。在环境民事责任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采加强时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棘手的校园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明确了学校与学生的非监护关系,强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根据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更好地理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笔者试从侵权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作一些解读和探讨。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违法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按照《民法》的通说,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1.损害…  相似文献   

19.
学校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 ,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 ,各主体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 ,监护人、学校可减轻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 ,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依据不同标准 ,对此类责任可做多重分类 ,这有利于该类问题适当、合理地解决。  相似文献   

20.
目前各国有过失推定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等不同的父母责任制度建构,法经济分析从父母责任制度的供求分析出发,指出假定未成年子女效用最大值为常数,为使损害的社会成本最低,归责原则应是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复合,对父母监督义务的存在实行事实判断,并令父母与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负连带责任,而原告的过失则仅作为父母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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