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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大规模损害侵权行政救济模式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大规模损害侵权的行政救济模式是借助行政权力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它所涉及主体以及权利义务配置机制与诉讼救济、社会救济不同,它在大规模损害侵权救济中所承载的角色与功能以及对大规模损害侵权责任实现的意义也不相同。大规模损害侵权行政救济模式在损害风险判断、赔偿标准制定、赔偿范围确立和责任承担方面需要通过行政主导方式加以明确,但是在大规模损害侵权救济中需要做到个体与社会、公平与效率之间尽可能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我国在解决大规模侵权案件时,若运用市场份额规则,探索新的解决损害赔偿模式,能够使得被害人和侵权企业得到更协调的处理。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救济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3.
精神损害 ,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 ,给受害人的精神利益 (精神、尊严、信誉等 )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侵害人不法致他人精神损害 ,应当承担一定的物质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有 :第一 ,要有损害的事实 ,这是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 ,无法用金钱计算 ,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因此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 ,应依据以下三点之一 :其一 ,内在的精神损害 ,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 ,如侵害行为导致…  相似文献   

4.
论侵害商誉权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的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商誉权是一种独特的侵权类型,表现在:侵害商誉权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商誉;侵害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侵权人大多是被侵权人的竞争对手;侵害后果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一特别的侵权类型,笔者建议通过两个途径来救济其损害: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用直接保护方式保护商誉权;全方位地依法确认、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见义勇为之后,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往往会遇到医疗、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文章梳理了见义勇为的法律内涵,认为见义勇为民事法律救济同民法基本原则是相一致的,救济手段包括:见义勇为者向侵害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受益人行使损害补偿请求权,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向国家行使国家行政补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有效预防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隐私权行为的发生和对侵权损害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切实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对于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主要论述了心理咨询中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重要意义、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并提出了有效预防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隐私权行为的发生和对侵权损害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若要侵权人承担责任,则因果关系认定是必不可少的。在不作为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尤显困难。根据是否有介入因素、介入因素之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不存在自然力或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形下,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二是在自然力介入时,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三是在第三人不法行为介入时,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其中条件规则、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可预见规则、比例因果关系规则、替代原因规则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共同侵权规则体系的建构虽已完成,但对相关一些条文的争议仍未停止,其中尤以《民法典》第1168条中"共同"是否包括共同过失、是否包括故意与过失相结合的情形之争论为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数人侵权形态 日益多样,狭义共同侵权中"共同实施"含义的科学、正确理解,对于保障司法裁判统一性、确定性、公正性至关重要."共同过错说"遵循了弥补被侵权人损害的基本要求,符合条文解释的体系性要求,能够实现规则之间的协调,同时也能够对接域外各国侵权法相关立法规则的理念和思路.在对《民法典》第1168条的解释与适用中,应当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为根本出发点、以救济私权为核心,这样才能够实现共同侵权规则的科学性、体系性和逻辑性的内在统一,促进规则的效率提升,回应司法实践现状与时代进步.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时代存在网络暴力侵权的滥象,而作为为网络暴力侵权提供信息载体的互联网服务商经常成为被追责的对象。避风港规则的出现为网络暴力侵权受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也为互联网服务商提供了有条件免责的可能。然而,由于避风港规则自身的缺陷,其容易沦为互联网服务商通过选择性守法来获取非法收益的工具,并且无法使网络暴力侵权受害人的权益得以有效救济,因而应当增加网络暴力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并引导互联网服务行业通过自律来突破避风港规则的局限性,以更好地发挥避风港规则的作用,平衡网络暴力受害人和互联网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尽量减少网络暴力侵权所带来的危害,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民事自助制度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7条在我国法律上得到确立。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以权利(益)自救为目的约束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正当性。《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前句中对“受害人”与“侵害人”的规定可以被解释为包含债权人与债务人。人身拘束型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包含目的要件、情势要件、手段要件及限度要件,且具体要件认定相较涉及于侵害人财产的自助行为有所不同。“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非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宜视为一般情况下的行为后义务。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量自助行为人行为时的主客观情况,维护公民自救权利,遏制恶意利用民事自助制度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健康危害,而且受害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救济。究其原因,是由于受害者在遭受环境污染侵害后的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造成的,即和解难、调解难、诉讼难、监督难。因此应当为排污企业和受害者之间促成和解创造条件,明确政府环境责任,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司法救济力量,充分落实公众的环境参与权。  相似文献   

12.
试析18世纪中国实施工赈救荒的原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工赈,即以工代赈,它属于赈济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单纯赈济,其特殊性在于赈济与建设的结合与统一,它是赈济对象主要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公共工程的建设而获得钱物的一种特殊的赈济方式。18世纪的中国政府之所以在灾发比较集中的地区多次大规模地实施工赈救荒,是因为其在补充其它赈济方式的不足、满足更多待赈需求的同时,使政府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并兼顾到政府抑制社会动乱、发展农业经济以及培育民风等深层目的。  相似文献   

13.
进入中世纪晚期,英国城市①内部的贫困问题日益严重,为了维护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市政当局先于中央政府开始在本城范围内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贫困问题。这些社会救济措施尽管还不完善,但是却标志着城市政府统治理念逐步成熟,相对有效地稳定了社会秩序,并且为都铎时期中央政府的济贫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来源。  相似文献   

14.
1926—1929年,绥远地区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旱灾。绥远地方政府组建了救灾机构。制定了救灾的规章制度;采取了调查灾情,报告、宣传灾情,筹集款、物。发放籽种,施粥、平粜、工赈,设收容所。剿灭土匪,防疫,防灾等种种措施;部分地履行了政府的职能。但是由于军阀混战,政局动荡等原因。政府更多的注意力在如何筹集军费。如何调运军队,而在筹集赈灾款项,剿灭土匪和调运赈灾物资方面。力不从心,导致土匪猖獗、赈款赈物杯水车薪。不敷分配。大部分灾民因为得不到政府的救助。卖儿鬻女,流离失所。酿成一幅悲惨景象。  相似文献   

15.
天津教养院是北洋时期天津地方政府与当地新式绅商通力合办救济事业的典型救济机构,具有鲜明的现代特征,表现在确立现代官民合作机制,经费保障纳入地方政府责任,呈现良性经营状态。但从院民教养状况来看,重养大于重教,反映了时局危艰和传统救济方式的强大惯性。  相似文献   

16.
清代徐州地区频繁发生的黄河水灾给地方民生带来了严重危害。基于维护统治和体恤民生的目的,清政府采取修筑堤防、堵塞决口、疏浚河道等措施来治理黄河水患。水灾发生后,中央政府更是采取蠲免税粮、开仓赈济等众多荒政措施来积极应对水灾。徐州地方官员以及地方士绅也在徐州黄河水灾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嘉庆六年六月,京师、直隶突发特大水灾。安辑外出灾民、稳定地方社会过程中,政府发挥了绝对主导作用。政府应对两大难题的理路为:以州县散赈为最重,防止灾民流动性的产生,并力争吸引外出灾民回乡;中央政府保证物资及时、足额调拨,开展大规模以工代赈。同时,嘉庆君臣力主消除灾民留养、遣返中的强制因素,坚持灾民自行回籍生产;对基层社会因利益引发的矛盾纠葛,特别是张贴匿名揭帖、京控、求赈等非常规诉求,不泥成例,高度关注。以上策略成为保证救灾成功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18.
宋代以前,今安徽境内发生水灾、旱灾、震灾、风灾、雹灾、雪灾和霜冻等自然灾害,其中,水灾、旱灾出现的频率较高,尤其是水灾,发生的频率最高。历代中央政府重视救灾,采取蠲赈、仓储和治水等救灾举措,这些措施对纾缓灾情、救助灾民,帮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过程。然而实践证明,无过错责任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了新的不公平。从预防环境侵权的角度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能充分激励加害人采取预防措施。无过错责任固有的缺陷使得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环境侵权纠纷,建立一个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在合理配置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的过程中,引起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的类型以及加害主体和加害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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