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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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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自愿承担风险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自愿承担风险也适用于体育伤害责任的抗辩,其正当性在于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在我国法上并没有规定①.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之侵权责任法,应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勇 《体育学刊》2013,20(1):48-55
竞技活动由于其竞争性和身体活动性,蕴含着伤害的风险,其中以同场竞技运动员间的伤害最具体育特殊性.运动员间的竞技伤害可能会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和违法阻却事由.如果加害人导致受害人受伤的行为是对竞技安全规则和该项目传统、惯例的重大违反,并且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受害人损害严重、违法行为与严重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应对受害人的伤害承担责任.判断对抗性体育竞技中加害人是否存在过失可以考虑下列要素:项目本身特征、运动员特征和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自甘风险是竞技伤害侵权最常用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3.
体育伤害自甘风险抗辩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自甘风险的类型、判断标准的介绍,以案例分析自甘风险原则对我国侵权法的价值."自甘风险"是不同于"同意"的抗辩,与体育发展之大背景契合,在体育伤害侵权领域,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有助于弥补当前我国民法理论中受害人同意及有过失所不能完全涵盖的不足,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可以借鉴欧美侵权法的做法,将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纳入作为责任分担事由的受害人过失制度,不再单独做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和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4.
李强 《体育科研》2012,33(1):58-62
从法学的角度,在对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诉讼中学校抗辩的现状,引入甘冒风险、共同过失等作为体育伤害侵权的抗辩事由,针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诉讼进行抗辩,从而切实维护好学校、教师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知名运动员作为社会的公众人物,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特别是其商事人格权容易成为侵权对象.澳大利亚和南非等国主要通过商标法和仿冒侵权行为保护知名运动员的商事人格权,对我国知名运动员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启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主要表现在其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方面。文章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定性分析,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方面。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除了传统的自冒风险外,还包括受害人同意、免责条款等。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有关受害人故意的规定,它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都殊为不同.故而,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它与自甘风险规则一道在我国侵权法上属于“非法定免责事由”.无论在体育法学的学理研究还是在相关体育侵权案件的司法适用中,受害人同意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诸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行政规章中,它也得到了部分承认.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意味着要排除自甘风险规则,两者是我国体育侵权责任中最主要的两种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8.
体育参赛协议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体育赛事协议常常设定限制责任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在参赛运动员受到人身伤害时,他(她)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出救济。如果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内容抗辩,由此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用合同内容抗辩侵权责任的效力,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借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提出抗辩,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对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正确判断,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体育暴力事件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职业体育,尤其是冰球职业比赛中经常发生.在北美20世纪中后期以后刑事手段被认为是控制体育暴力的合适工具.通过引述北美体育暴力刑事诉讼案例,对体育暴力刑事起诉的判断标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体育暴力诉讼抗辩进行了分析.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时空标准、项目规则标准、比赛性质标准.在体育暴力抗辩中,同意抗辩是主要的抗辩事由.对比赛中体育参与的默示同意、比赛中特殊行为的默示同意、公共政策限制这三种同意抗辩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了美国和加拿大关于同意抗辩的主流观点.体育暴力抗辩其他抗辩事由还包括:自卫、下意识反应和被激怒.  相似文献   

10.
推动学校体育工作,法学的审视至关重要。对(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解读显示,如果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课外,学校由于不负安全保障义务,将既不承担责任,亦不需分担损失。囿于校园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加害人之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时,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分担受害方一定损失。通过对判决书适用法律的解释论分析,可以发现,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在我国法中作为阻却侵权责任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使用,而只能用以证明侵害方不具有过错。  相似文献   

11.
形象权是传统人格权的发展,但不能完全取代人格权。形象权用来保护知名运动员,且仅保护形象特征的商品化使用,否则应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形象权的限制要小于人格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赵豫 《体育学刊》2005,12(2):17-20
运动员形象权的概念来自美国法,它是一种有别于隐私权、姓名权等人身权的无形财产权,美国有些州法将之规定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世界各国关于运动员形象权的保护规定不一,主要有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的一般规定及其类推适用,受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独立规定形象权的国家很少.运动员形象利益是运动员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利益,在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运动员身上表现不同.运动员与经纪人、俱乐部、赞助商等关于运动员形象权开发方面存在利益冲突,运动员往往处于弱势,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子以调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并未规定独立的形象权,要顺应国际趋势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3.
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从法理学的角度揭示运动员肖像权商业利用中出现的问题,人格权法保护的不足,提出公开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认为应对具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提供保护,规范运动员肖像权商业利用的市场,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谢梅 《体育学刊》2004,11(6):4-6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新闻工作者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新闻媒体对足协主办赛事活动的采访权的行使常常受到足协不应有的阻碍。从足协的性质、足协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权的边界性、足协拒绝采访权的有限性、足球产业自身发展4个方面探计了对足协主办赛事活动的采访权问题。  相似文献   

15.
"鸟巢"维权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北京奥运会主会场“鸟巢”的形象被企业盗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鸟巢”维权难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个案,“鸟巢”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并非是缺乏维权的法律依据,而是缺乏迅速查处盗用“鸟巢”形象之行为的机制。据此,提出了保护大型盛会主会场的权益有必要借鉴肖像权保护的法理完善的相关行政法规,为工商管理等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及其构成要素。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值特征表现为阶段性、滞后性、短暂性、风险性、社会资本价值放大性和投资的多元性。运动员产权是指市场交易过程中竞技运动员所有的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本质上反映运动员的社会经济关系。从产权价值的角度分析运动员人力资本形成与运动员产权价值实现的运行机制,并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上提出完善我国运动员产权所涉及到的法律环境,运动员及相关主体共同治理保障竞技能力水平及收益双赢等对策。  相似文献   

17.
道德条款是体育赞助合同与运动员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运动员赛场内外行为保障赞助方与俱乐部利益,有利于提升运动员素质、维护体育行业形象、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对运动员私人生活及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正当性源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均衡性、议价能力、权利性质等因素。但模糊化、标准化的道德条款又可能过度介入运动员私人生活,侵犯运动员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需要在契约自由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定合理界限。缺乏评价标准的道德条款将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对缔约双方及行业发展均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借他山之石,通过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梳理总结国外道德条款的产生、发展、制定、执行经验,为完善我国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意大利法律对运动员肖像权的保护来自于意大利民法典和版权法的规定,使用运动员的肖像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运动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其肖像权,包括赞助和营销协议、运动员的个人许可、其所属体育俱乐部的使用等。当运动员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诉请法院停止滥用。对我国运动员的肖像权问题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知名运动员形象的商品化权及其相关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采用文献资料、法理论证和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阐述知名运动员形象商品化权的内涵及特点,对保护知名运动员形象的商品化权的法律依据、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探讨。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现行的“举国体制”,该项权利仍属一种应然而非实然的法益,因而需要进行有利于各方利益保护与平衡的制度安排。论述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商品化权的法定与约定限制。  相似文献   

20.
救济性权利为原权利的保障,是为一项基本人权。在运动员原权利遭受侵犯时,应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运动员救济性权利的类型主要有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与申诉的权利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运动员欲行使救济性权利时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困境,故首先需要在救济制度上进行完善,或者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亦可在设立专业的体育法院或在现有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体育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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