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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考试舞弊罪刑事立法化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对于考试舞弊现象,我国法律应对包括刑法应对显得捉襟见肘.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考虑到考试舞弊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将重大考试舞弊罪独立犯罪化.同时,鉴于考试舞弊生成的多因性,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理应秉持德治与法治并重、惩治与预防兼顾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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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的,因而无法确定该罪的客体,而且犯罪主体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不太明确,所以在适用该罪时就会出现许多问题.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最佳方案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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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被害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的提出似乎是对“无被害即无犯罪”的非难。本文认为,无被害人犯罪中的被害人不是绝对地不存在。该种犯罪形式上表征出无被害人,但实质上应当存在着隐性的被害人。针对无被害人犯罪,可以根据其具体罪质本体对社会客体状态的危害情况,分别实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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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作为侵犯国家司法权的一类犯罪,在中外刑事立法上存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差别。对各国立法体例做出比较,了解和把握各国的立法体例的不同及其原因,对于完善我国脱逃罪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立法体例的不同,反映出各国刑法对该罪的保护客体的基本态度。但从对国家司法权的完整保护的视角看,脱逃罪的保护客体应当是国家的拘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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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关系犯及其特征——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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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舞弊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成为当前国家考试舞弊现状的基本特征,在制度安排上预防舞弊发生,在考试模式上堵塞舞弊漏洞,在操作流程上严防舞弊可能,成为国家亟待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健全国家考试法规体系、创新国家考试管理系统、重构国家考试模式、建立社会诚信机制、改革人才选拔办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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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真如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2):95-98
共谋罪作为一种未完成形态犯罪,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中。共谋罪的设立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提前适用刑法来保护法益,为国家提前发动刑罚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适应了英美国家风险社会犯罪的情势。但共谋罪也具有一定缺陷,其造成的处罚过于提前也存在滥用和任意发动刑罚权的潜在风险。鉴于共谋罪立法利弊兼具,我们应当审慎对待共谋罪立法,并根据我国犯罪态势,扬长避短,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推进我国刑法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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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现状透视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育红 《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9,81(3):27-28
国家教育考试中违法违纪现象的主要表现为泄题事件和有组织的考试舞弊、作弊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利益驱动和诚信理念的普遍缺失。《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为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提供了有益探索,在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时应当对国家教育考试的范围作扩大理解,应当明确规定针对考试违法违纪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细化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问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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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锁成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28(6):71-73
1997年刑法设立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打击文物犯罪、防止文物流失境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对象、受赠人与买受人、刑罚三个方面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露,鉴于此,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把犯罪对象扩大至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罪名修改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将本罪中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买受人、受赠人修改为“外国人或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外的人或单位”;提高该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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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袁小文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87-91
我国现行刑法对赌博犯罪规定,存在诸如犯罪行为归纳欠严谨等问题。鉴于赌博犯罪形态的实际状况.应当将赌博犯罪分设为普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和私自发行、销售彩票罪三个罪名。应当对未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参赌作出特殊规定,确定单位赌博犯罪。应当提高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期,加重罚金刑,取消管制刑在赌博犯罪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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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勤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18(1):26-27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民的人力权利、财产权利、公共财产安全,是复杂客体;其客观方面是存在滥用职权行为,且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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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体应当是信用证管理制度。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对骗取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应取决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罪在法定刑设置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建议取消死刑,完善罚金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并严密对犯罪单位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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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明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Z1)
本罪的客体是融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且前者为主要客体,后者为次要客体。认定本罪中诈骗方法的重点应看行为是否具有欺骗的不法性质;认定非法集资中非法的范围,不仅应着眼程序上的非法性,也应着眼实体上的非法性。依据刑法192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他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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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犯罪构成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客观要件上,二罪的行为前提(负有特定职责)和行为方式截然不同,行为的发生时间也有着重大的区别;在犯罪主体方面,前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任何限制,而后者必须是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犯罪客体要件方面,尽管二罪的主要客体要件相同,但次要客体要件却是不同的;主观要件上,一般认为,前者仅限于直接故意,而后者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实践中以间接故意者居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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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16-21
性贿赂犯罪成为新兴贿赂犯罪形态,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其他物质形态贿赂行为一样,性贿赂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然而我国现有惩治贿赂犯罪以"物质利益"为主,对包括性贿赂在内的其他贿赂刑事无法涵盖。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打击性贿赂行为,应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将性贿赂犯罪化。通过探讨性贿赂入罪的三种观点,从而得出性贿赂入罪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