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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冒名顶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仍处空白。法益是判断“着手”与既遂的核心,要区分本罪的各形态,就要先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取得相应资格公正性。判断本罪基本犯的着手,要以目的行为“顶替”为基准;判断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的着手,关键在于对“组织、指使”的理解“。组织”就是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指使”就是教唆他人冒名顶替他人三类资格的行为。判断本罪是否既遂的关键在于认定本罪的性质,本罪的基本犯是行为犯,而本罪组织、指使型犯罪则是结果犯。  相似文献   

2.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3.
以江西省宜春市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生效判决为分析样本,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罪名性质、刑罚适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性质采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仍以主犯实施犯罪为前提,同时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帮助行为也将构成本罪。但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也有对“帮助行为”“明知”进行扩张解释的嫌疑以及“情节严重”认定不统一的情形。针对以上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随意扩张解释本罪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并统一认定“情节严重”的条件,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关于徇私枉法罪主体问题的初步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枉法罪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一种特殊犯罪。但我国人事制度的复杂性、刑法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身份及职责的规定不明确,使其在主体范围、单位主体及共犯认定等方面不仅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其标准也往往难以把握。首先,在主体范围方面,隶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监管人员,受委托从事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的人员及人民陪审员,因徇私或徇情而枉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次,根据单位犯罪的原理及我国单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再次,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5.
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对我国现行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提出了挑战,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本犯,不能依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否定本犯的可罚性。上游犯罪的种类及其严重性与洗钱罪的成立无关,从立法者对洗钱罪的性质定位出发,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当扩展至一切犯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并将其上游犯罪作了明确界定,对打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洗钱的对象有扩大约趋势,建议立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扩大而不应局限于某几种犯罪。对洗钱罪的认定,首先要严格把握其构成特征,其次严格区分此罪与窝赃罪的界限,此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区别,以准确、有效地惩治洗钱犯罪。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8.
就立法方式而言,西方大多将本罪界定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承认间接故意可以构成本罪;主张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性。我国立法对客观行为采用双重欺诈性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细化式叙明罪状,兼顾了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和打击范围的广泛性;并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同等保护主义。更符合金融学原理。但仍有不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显得多余。对一些其它严重危及贷款制度的行为未采用明叙方式,采用结果犯的立法模式仅关注所有权带来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增设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其在犯罪主体上首次确立了关系犯,在行为方式上将斡旋受贿行为无限延伸;本罪主体与请托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不同的共同犯罪形态;本罪行为的性质是斡旋受贿,为保持刑法分则第八章同类客体的统一性,需要对关系犯的自然身份给予法定化,并看作是法定身份的投射。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有关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包括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犯罪主体及法定刑等诸问题。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根据新的犯罪形势,建议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洗钱罪的立法,即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应循序渐进扩大至合理的区间,如扩大为危害严重、法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犯罪;关于上游犯罪主体,若实施洗钱行为的人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并非同一,则两者分别论处;若实施洗钱行为的人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是同一的,则根据上游犯罪主体处置赃物的行为是否可以独立成罪而作不同的论处;关于法定刑则应大幅提升等。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进程,洗钱犯罪已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公害。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致力于反洗钱活动,并提倡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最新的国际公约已作出无限扩大上游犯罪的规定。但结合我国的刑事理论,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会对洗钱罪与赃物罪的区分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洗钱罪与赃物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其中第6条、第7条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我国刑法立法中洗钱罪规定应从上游犯罪范围、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做好与公约的衔接,以改变我国目前洗钱犯罪日益严重却很少能够打击的现状。  相似文献   

13.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洗钱犯罪成为危害极其严重的国际性犯罪。近年来 ,此犯罪又在我国悄然兴起,给我国社会政治、经济造成极大危害。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我国新刑法增设了洗钱罪,但要准确地认定和惩治洗钱犯罪,必须把握此罪的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196条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帆 《大连大学学报》2009,30(1):115-119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利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和银行营业柜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转帐的行为,被冒用的信用卡既可以是他人合法有效的卡,也可以是他人伪造、骗领或作废的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冒用捡拾的他人信用卡、冒用代他人保管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六种行为方式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我国洗钱罪刑事立法产生于我国签署维也纳公约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之中,在1997年之后又历经了两次修改,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境界。洗钱罪上游犯罪从一开始就处在不断扩充的状态下,在列举式、概括式等模式中,我国采取了列举式立法,并与2006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建立了衔接。随着2006年末《反洗钱法》的出台,对“洗钱”理解不同,导致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空白罪状刑事立法的思维触角,引入空白罪状的同时并加以反思使得该种洗钱罪上游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有了更充实的理论底气。  相似文献   

16.
由于商标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我国相关刑事立法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涉案金额是我国目前对于商标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需要对计算涉案金额的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反向假冒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当构成犯罪。目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仅仅局限于《商标法》的规定,应将其列入商标犯罪的保护对象。不论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都应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洗钱犯罪日趋严重,犯罪数额越来越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洗钱犯罪的国际化、跨国性趋势明显,与腐败现象联系日趋紧密.为了有效遏制洗钱犯罪,应当完善反洗钱立法,扩大洗钱犯罪上游罪的范围和主体范围,强化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反洗钱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相似文献   

18.
论庄子"无待"的自由观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庄子一生追求“无待”的自由观。庄子认为,实现人的自由,必须摆脱金钱与地位的诱惑,把握事物“固然”之理,挣脱非自然的思想情感和心理上的束缚,摒弃传统偏狭的成见,超越生死,才有可能达至“无待”的与道相通的自由的理想境界:“天人合一”。  相似文献   

19.
行贿罪在立法上存在阻却性规定,主观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操作性差,客观方面的罪状有失明确,刑罚制度不甚合理。这些都制约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并间接造成了受贿犯罪的屡禁不止。为更有效地预防行贿犯罪,掐断受贿之源,从而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如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统一尺度,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扩大贿赂的范围,完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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