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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的异议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接受其司法审查,有关裁决如果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2(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就可能被撤销,即仲裁庭组成有问题,仲裁庭无权、越权或者拒绝管辖,仲裁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和听证权,或者违反瑞士公共政策。但到目前为止瑞士联邦法院只撤销5例体育仲裁院裁决,其总体上的态度还是支持体育仲裁。  相似文献   

2.
最近十年CAS裁决上诉案件判决的统计分析表明,瑞士联邦法院(SFT)对CAS裁决的司法审查呈现出两个明显特点和迥异趋势:一方面,放宽申请撤销CAS裁决的条件,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之机会与权利;另一方面,坚定支持CAS仲裁,严格解释和适用瑞士法律规定的撤裁理由,将司法干预控制在最低限度,以维护CAS仲裁的独立性及其裁决的终局性。中国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CAS仲裁程序,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主张,对仲裁中的不当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如果确有瑞士法律规定的撤裁理由,应积极寻求SFT的司法审查救济。  相似文献   

3.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将裁决修正适用于国际仲裁的先例,使得这一原本属于瑞士国内法上的救济手段可以适用于国际仲裁中,体育纠纷大多属于国际仲裁的范畴。结合孙杨案件,对瑞士法框架下的体育仲裁"裁决修正"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瑞士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仲裁程序涉及刑事犯罪或裁决作出后发现新的民事证据,当事人均可申请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或其他各州地区法院修正仲裁裁决。刑事犯罪由于具备较强的司法公信力,容易在"裁决修正"中受到法院青睐,应当坚持刑事证据优先的原则。针对发现新的民事证据,需要满足时限条件、勤勉义务、重大影响和法律利益四项条件;同时排除一些禁止性规定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孙杨案件若以裁决修正理由继续上诉,获得胜诉判决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相似文献   

4.
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体育仲裁中无法回避的程序性问题。管辖权涉及CAS仲裁庭是否具有审理案件的权力,可受理性涉及CAS仲裁庭是否合适审理案件。而CAS体育上诉仲裁中可仲裁性、可上诉决定和上诉期限3个问题,是属于管辖权还是可受理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程序性事项的内涵、性质,考察CAS、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认为:如果上诉案件不具有可仲裁性,仅会导致CAS失去对案件的管辖权,并不影响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案件享有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作出不可受理的裁决后,对未用尽内部救济的缺陷进行补救,随后继续向CAS提请上诉,用尽内部救济和可上诉决定的存在都与案件的实质性要素有关;如果将时限问题认定为管辖权问题,在违反了时限规定的情况下仍可向其他法院提起上诉,这不符合双方利益保护。由此得出:可仲裁性问题是管辖权问题,可上诉决定和上诉期限均为可受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此举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专门反兴奋剂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开创了先河,在奥运会体育仲裁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可预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基于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裁决案件和设立动因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此探析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及该机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6.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对其管辖权的阐述有了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就是仲裁协议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体育组织章程中的仲裁条款可以视为发出仲裁的要约,运动员参加体育协会组织的比赛或者签署报名表视为接受仲裁的承诺;国际体育组织在其章程中规定CAS仲裁条款并不意味着CAS对相关争议拥有绝对的管辖权,即全球性引用CAS仲裁条款并不对其间接成员当然具有约束力;在出现管辖权不明时CAS有自裁的权力;瑞士联邦法院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因为管辖权问题而撤销CAS裁决。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员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应当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撤销和不予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是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最有力和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9.
一裁终局制使仲裁裁决一俟生效即进入司法监督空间,仲裁庭因此不能对生效裁决再行补救之举。仲裁规则授权仲裁庭纠正形式错误,解释裁决模糊点,以及补充裁决,不可避免地导致生效裁决的变动或续造,从而涉嫌违反裁决既判力、终局性、仲裁庭履职理论,以及程序法治等仲裁基本原则。必须区分仲裁庭补救与改裁、新裁等近似现象,将其补救及其结论定性为原裁,同情考虑仲裁效率的功能本位,并严格限定在同一性、既得性和效率性等条件下实施。这为我国仲裁庭补救生效裁决之功能构造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10.
原来一直不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即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也相继在2001年和2002年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使得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全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1.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1984年12月17日,正式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中,规定了将国际体育仲裁院规定为惟一的一个有权受理针对其裁决所提出的上诉机构。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组织方面,允许连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  相似文献   

11.
CAS 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审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之规定,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奥运会赛事争议的唯一管辖机构,该仲裁机构的庭审模式直接构成北京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方式.辩论式与纠问式、复审制与续审制、书面审与口头审、合法审与合理审这4对对立范畴是当今仲裁庭审模式的4种风格.鉴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并关涉公共利益,由此决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庭审模式应当倾向于纠问式、复审制、口头审和合理审,在这一宏观前提下辨证结合辩论式、续审制、书面审和合法审之优势.  相似文献   

12.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13.
国际体育仲裁院适用比例原则已形成长期传统。适用依据包含仲裁法典、体育组织规则和瑞士法律。比例原则的适用领域包含先验性规制措施、纪律处罚措施、合同违约罚金三个方面。比例原则的适用受到四个方面的限制:固定限度的处罚措施、自动适用的处罚措施、不可被用作二次处罚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等。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适用比例原则时的不同考量因素导致了个案结果的相互冲突,应对此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14.
岳明 《体育科研》2010,31(5):14-17
通过对国际体育仲裁基本涵义的概述,分析了上海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分部的必要性,并从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差异角度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上海分部的法律障碍进行思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上海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分部的可行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向会英 《体育科研》2010,31(5):10-13
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的方法,从多个角度对上海设立国际体育仲裁分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为日益增多的体育争议寻求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7.
论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四类仲裁程序规则,奥运会赛事争议由该院垄断管辖并按照特设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由《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奥林匹克运动仲裁规则》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2章等三类规范所构成,其宏观流程可概括为六大环节。深刻理解此类程序规则的一般规律有助于衔接我国法制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并可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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