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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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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典编纂史对现代国家的法典编纂工作具有重要镜鉴,包括中国即将制定的教育法典。中国制定教育法典,应立足教育法典的传统与历史,基于本国既有的教育立法,发挥《民法典》的示范效应。通过制定法典,回应现实中的教育问题,实现教育立法系统化,加快教育法治发展,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选择适合中国的法典化路径,在形式上整合现有教育立法形成一部完整统一的立法文件,在法典结构上采取总分式,协调教育法典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和公私法律规范,预留一定的立法空间以保证教育立法的发展,并借鉴域外教育法典的经验,继承中国教育立法的传统,制定一部符合教育法精神、中国教育国情和法治发展的教育法典。  相似文献   

2.
法典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教育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打造教育发展的宪章、彰显教育法典的民族风格、弘扬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精神,进而形成教育法典的中国气质,必然成为法典化的理想追求。但理想与现实尚存差距,我国教育法典编纂虽有一定基础,却依然面临着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够成熟、教育法地位问题尚存在争议、教育法治建设实践发展尚不平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教育法学元理论建设尚存不足等现实困境,挑战难度极高。面对挑战,教育法典编纂必须有机平衡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实行“理性主义思路”,从务实导向、问题导向和培育有机生长的良性生态方面打牢思想基础,以高成熟度的学术研究为支撑、以高包容度的舆论导向为支持夯实理论基础,实施“过渡性法典化”策略,发挥立法机关和学术力量等方面的协同作用,在法典体例结构、立法技术上体现发展导向,推进教育法典编纂的实施。  相似文献   

3.
法典编纂需要体系化支撑,体系化以法典内在逻辑为基础。《法国民法典》以“自由的人及其财产”为逻辑,《德国民法典》以规范化的权利体系为叙事。我国的教育法典可以结合这两种逻辑,以受教育人及其教育权利的实现为中心展开编纂。《德国民法典》以其抽象、严谨的概念体系与一般原则,《瑞士民法典》以其开放性法源为杠杆,维系了法典安定性与开放性的平衡。此外,《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利用本民族的历史资源,将民族性纳入法典的规范体系中。如上四部近代著名《民法典》能够为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提供宝贵启示。拥有内在逻辑,彰显民族价值,兼及稳定与开放的教育法典将实现我国教育法的自我超越,从而推动中华民族的文明与进步。  相似文献   

4.
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是我国基于现有教育法制体系实现教育法法典化创新中的基本问题。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是体系化,它具有目标与前提的二重辩证属性。体系化具有形式功能和实体功能之分。当代主要国家教育法典基本形态承载的形式功能与实体功能的权重不尽相同,导致体系化功能的实现程度在法典化汇编与法典化创新的概念谱系中有所差异。通过比较借鉴他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形态,总结借鉴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创新经验,以达到对教育法法典化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认识的深化。探寻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应以实现法典化创新中的体系化功能为目标,通过对教育法法典化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基本问题的研讨,凝练贯通教育法典逻辑体系的基本价值、立法原则与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5.
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已被列入立法规划。编纂法典是一个领域法律制度成熟完备的标志。教育领域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条文的数量和质量都能满足要求,而且法律规范之间有内在的逻辑,制度成熟度较高,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也形成了工作共识,基本具备了法典编纂的现实基础。编纂教育法典无论是对于教育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教育法治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编纂法典要面对填补法律空白、教育转型、程序不清、理论准备不足等困难,需要优先填补教育法律空白,同时通过系统化、有组织研究的路径,以系统整合教育法律规范加局部创新的实质性编纂模式加以推进。  相似文献   

6.
家庭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法调整的新领域,从体系化迈向法典化是其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在体系定位上,家庭教育分编构为教育法典的基本制度。总则编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关系密切,体现在总则编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统摄效力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总则编纂提供立法资源。在法典化的路径方面:一是坚持小修小补和促进型立法的指导思想;二是采取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作为编纂的逻辑主线,家庭教育在分则部分的价值位阶,家庭教育成为教育与家庭、社会编分编的体例设计。基于以上思考,《家庭教育促进法》法典化进程中,应当对一般规定、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制度进行全面调整。  相似文献   

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处于转型中的各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关系不断发生变化,而教育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转型社会各法律关系利益调整的需要,特别是现行教育法律中存在不少瑕疵,严重影响了实施效果,因此,必须加快教育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完善教育立法机制;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加快《学校教育法》、《教育财政法》、《教育投入法》的立法,完善教育法制,让教育法为我国教育的现代化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8.
“行政法律责任单独保留+引致性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条款”的技术路径难以形成教育法典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应根据教育法的属性来研判这一议题。问题导向的立法模式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决定了教育法典应属领域法典。篇章体例方面,法律责任“总则专章+分则补充”的篇章体例更有助于维系领域型教育法典的体系性。编纂理路方面,应遵循领域型法典法律责任固有的编纂理路:首先,分类处理既有责任条款,包括运用引致性条款规定民事与刑事责任,运用引致性条款和具体责任条款规定行政责任;其次,增补一般性责任条款,彰显教育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实现教育法典与其他立法的衔接;最后,健全与义务相对应的责任条款,确保教育法典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9.
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是解决我国少数民族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健全我国民族教育法制的客观需要。经过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多年探索,我国自身的立法经验和立法理论基础为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提供了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借鉴各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经验,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从立法原则和具体内容两方面建立我国民族教育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相似文献   

10.
从我国教育法基本理念的内涵和历史演进来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构成了教育法典分则的基本理念,这可以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证成。基本理念对教育法典分则编纂的统摄效力不仅体现在基本理念的价值和功能,也体现在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总则的核心宗旨。在方法论方面,分则编纂宜采取“横向教育法律关系+纵向教育法律体系”的“入典”标准,充分利用好“援引”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吸收“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并确立“先主体后客体”的价值位阶。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典分则部分由教育主体编、学校教育编、教育与家庭和社会编、特殊事项编等子部门法构成。其中,教育主体编包括学校法律制度、教师法律制度和学生法律制度;学校教育编包括学前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高中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特殊教育制度、学位制度、考试制度;教育与家庭、社会编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制度、终身教育制度;特殊事项编主要规定少数民族教育制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制度等。  相似文献   

11.
我国教育法典应属于体系型法典,并采用“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即仅实现重要法律关系的法典化,同时允许调整相对次要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并行存在。国际上,美国采用汇编式模式,俄罗斯采用完全法典化模式,日本采用“总则+单行法”模式,唯有法国的不完全法典化模式在我国具备切实的现实依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不完全法典化进路”在我国都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我国教育法典宜采用《教育基本法典》作为名称;依据现实性、体系性、全面性标准对既有立法进行系统归纳,展开立法填补;在总分结构的基础上,其规制范围包括从学前教育到终身教育的不同教育阶段,以及学位、教师、考试、学校等教育主体或现象。  相似文献   

12.
周航  申素平 《复旦教育论坛》2022,20(6):25-31,79
“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整合各类教育法上的行为,并弥补现有概念工具的不足。然而,学界对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行为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仍缺乏深入讨论。其一,教育行为概念的用法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其二,教育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系由传统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转变而来,过于简单,难以揭示各类教育行为的共同本质,难以承担建构教育法内在体系的功能,也难以彰显教育法的独特价值追求。为构建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行为概念,应将教育行为界定为与教育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教育法律行为与教育事实行为。对于教育法律行为来说,“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是其法律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性)”则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可以将教育法律行为界定为: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主体基于教育性目的所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193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美国联邦税法典》,该税法典以公平正义为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构建了一套规模宏大、逻辑严密、技术精巧的税收法律体系,反映了美国在上个世纪以来的法典化进程中的突出成就。吸取《美国联邦税法典》中的核心精神,借鉴该法典中的优良制度,以构建我国的《税法通则》为契机,重构税法制度体系,并为税收立法提供一套科学的长效机制,不仅可以促进税收公平,而且可以提高税收效率。  相似文献   

14.
民法的法典化条件已经成熟,似乎成为学界在探讨民法典制定时共同的理论假设。因此,学界对民法法典化的条件问题或避而不谈,或谈之甚少且不深入,难以让人信服。目前学界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关注民法典的体系设计及具体制度的创设等内容上,并希望在1800年前后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前后的《德国民法典》的大陆法系上,于2000年前后制定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最先进的《中国民法典》。本文通过对当前社会背景、民法学理论积淀以及民法实践等方面的考察,得出当前并不存在孕育民法法典化的成熟土壤的结论,进而提出民法界应当戒急勿躁,深入民间调查,厚实民法理论,为最终民法典的实现做出实在而有益的工作。  相似文献   

15.
教育法典宜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总分结构的科学性在于增强概念使用的统一性、促进教育法体系的精炼化、保持教育法体系的外部开放性。潘德克顿体系和融贯理论为总分结构提供了可行性支撑。作为教育法典总分结构基础的统领关系,指的是总则编与分则编、教育法典与教育相关法的统辖引领效力。教育法典内部总分结构的统领关系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典总则编基本原则对分则编的统领效力和教育法典总则编一般规则对分则诸编的统领效力。教育法典外部总分结构的统领关系具体表现为教育法典立法目的对其他教育相关法的统领、教育相关法主动适应教育法典的调整范围以及教育法典与教育相关法的协同共治。  相似文献   

16.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纲领是法学教育为法学实践服务,恢复实践法学传统,自国家主席起,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公检法司等法学实践部门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进行法学教育工作。在法学教育地位与人才整合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应当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师吏一体,君师一体"的机制,对法学教育从课程开设、教材编排、教学互动、实效考核诸方面加以监控,彻底排除各种理论法学以及纯粹法典化思路的影响,依法开课,追求法学教育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古代契约发展嬗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这形成了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诸多特点,法典化程度低,多方参与契约的订立,道德与伦理也成为契约的重要规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混合等。这些特征是由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思想层面和其他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18.
教育平等原则是法国《教育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四重内涵: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通过援助等手段促进实质平等,确保包容性的学校教育,学生参与及社会参与。教育平等能够成为法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具有历史依据,有利于法典保持基本原则和制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具有宪法依据,从而使这一原则具有充分的民主基础。教育平等原则在法国《教育法典》编纂中发挥了建立基本制度和产生具体规则的功能,真正贯穿于法典,支撑起法典的结构。  相似文献   

19.
为了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利,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无差别"的原则,日本政府在《日本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细化了各项指标和标准,逐步构建起了教育公平的保障体系。目前,日本政府在实践教育法所倡导的理念方面也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在如何保障教育公平方面,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即要统一认识、加强立法、出台相关措施、规范运作。  相似文献   

20.
田鹏辉  曲扉扉 《丹东师专学报》2010,(1):154-156,F0003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教育课程,是一种实践性质的法律教育课程。这种模式通过设立法律诊所,以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法学教师作为指导,由学生去代理或者以其它方式接触各类案件,接触真实的案件当事人,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处理案件,解答法律咨询。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锻炼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进而缩小理论培养与实践技能的差距。目前,在我国实施本土诊所式法学教育,存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机构等方面的障碍。应结合国情,转变法学教育理念,合理筹化教育经费,并将诊所教育纳入系统法学教学计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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