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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个小学二年级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被另一个8岁的小学生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这个8岁小学生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确定 ,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 ,对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确定 ,在立法取向上可能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在教育法学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并使学校过错的认定问题重新被推到了教育法学研…  相似文献   

3.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处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的两个重要问题。由于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为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宜采“客观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是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为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宜让监护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学校与其未成年学生所构成的是一种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称为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时如果由于过错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公立中小学校是具备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但由于其并无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产生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之间的扭曲.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弥补学校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不足.现行教育制度要求年满6岁、进入小学的未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以适应学校的学习与生活,然而现行法律却以10岁为界来区分未成年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矛盾给学校办学提出了新问题.为了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与教育制度,有必要重新划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界限.  相似文献   

5.
广大的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群的密集区,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精神状态、自控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的限制,校园成了事故易发区。至于学校在校园事故中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社会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其中最典型的说法有两种。其一认为学生一旦到校,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应承担学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学生到校后,其监护权自然就发生了转移,学校就应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  相似文献   

6.
幼儿园和学校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监护人,幼儿园和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的赔偿责任是以有过错为前提的,即使幼儿园和学校要承担责任,其赔偿的额度也是有限制的。  相似文献   

7.
学生意外伤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对学生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责任的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文介绍了学生意外伤害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希望有利于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幼儿园和学校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监护人,幼儿园和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的赔偿责任是以有过错为前提的,即使幼儿园和学校要承担责任,其赔偿的额度也是有限制的。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因未成年人在校内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引出的民事纠纷频频出现。一旦事故发生,被伤害者家人便不分青红皂白,无依据地向学校索要高额赔偿,让学校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这对原本经费拮据的学校来说,无异雪上加霜。经济受损不说,甚至不假思索地怀疑起学校的管理工作来,严重影响了学校声誉。出现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人们过错地认为学校和教师就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本人认为中小学生作为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勿庸置疑,应当始终处于被监护状态下,但监护人应当是其家长或被委托寄养者,学校和老师不是监护人或是…  相似文献   

10.
学校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 ,具有行政主体的性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教育、管理与被教育、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在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 ,各主体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 ,监护人、学校可减轻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 ,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依据不同标准 ,对此类责任可做多重分类 ,这有利于该类问题适当、合理地解决。  相似文献   

1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应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以财产状况作为确定欠缺行为能力人责任能力的例外标准。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有限制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平责任的适用与责任能力的确定无关;亲权人与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顺序应有差别。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由审判实务发展起来的。《侵权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侵权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了区分规定。  相似文献   

13.
《民法通则》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是由审判实务发展起来的。《侵权法》的颁布对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侵权法》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了区分规定。  相似文献   

14.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再认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正确处理的关键是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确立正确的归责原则等。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单一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民办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既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又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公立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办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举证责任的承担。特定情况下,可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15.
个案:某小学学生刘强(12周岁),下课期间,在攀爬篮球架时,由于左手抓空,从一米多高的篮球架跌落,造成左手骨折,花去医药费六千多元。家长提出要学校承担一半医疗费,学校拒绝支付,受害人起诉至法院。未成年学生(中小学生)与学校的关系问题,随着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事故的增多,被社会各界尤其是校方所关注,曾一度争论不休。究竟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呢?对此应做全面分析。一、学校并非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而是监护人受托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制度,《民法通则》第…  相似文献   

16.
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过错的判断基础,只存在于过错责任之中;无责任能力人不负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适用的结果。《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有判断标准不合理、归责原则混乱的缺陷。重构我国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应借鉴台湾"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以及徐国栋教授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合理规定,妥善解决责任能力的性质、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及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17.
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几个民事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中小学生多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许多行为都要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才能完成,或者由监护人代理去参与活动,当监护人监护不力时,由于他们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水平的限制,难免会发生意外,给别人或者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其中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为打逗或在活动中发生意外的事更是经常发生。据统计,1999年某县在校小学生共发生意外伤害事件289起,其中,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件207起,与19…  相似文献   

18.
冯婷艳 《华章》2007,(12):112-112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源于过失责任原则,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其更多地取决于个体在具体行为时识别方面的差异,但用识别能力来界定责任能力过于抽象.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资格.  相似文献   

19.
为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过去我们在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认识上,存在着体系混乱、认识简单和表面化等问题。事实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总理2,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也存在完全民事特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  相似文献   

20.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在侵权责任法规则体系中,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此类侵权责任构成的决定性要素,是责任归结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教育机构对于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对于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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