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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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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理论构建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通过对公示公信原则的功能和物权变动制度的价值及其理论模式之分析与权衡,指明我国在构建物权变动制度理论时应采取的基本选择。即应以公示公信为核心构建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2.
陈军杰  杭飞 《文教资料》2006,24(16):81-82
物的价值必须通过物权的变动才能充分实现。但物权在变动过程中并不是尽善尽美,那么当物权在变动中出现瑕疵时,其效力如何?各国大都承认着重保护交易中的动态即在有条件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使物权变动发生效力,这就是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本文旨在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深入探讨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两者之间的共性,并进而论证其两者之间效力的同一性。  相似文献   

3.
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很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物权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变动制度。由于世界各国立法对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之多元化,围绕我国物权立法之物权变动价值取向问题,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借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对学术界公认的物权变动两大价值——安全与效率进行定位,并以此为切入点检讨了世界范围内的四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折中主义。希望有助于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之完善。  相似文献   

4.
物权变动具有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模式。我国物权变动立法采取二元化模式,使交易主体不被强制遵循单一的变动模式,避免了形式主义的模式化,物权流转更具灵活与效率性。实现效率原则,物权变动予以公示弥补信息的失灵,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效率,完善信息查询制度降低成本。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仲裁裁决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该规定基于我国立法中形成诉权裁判主体的制度设计,契合我国保障仲裁当事人权利的立法精神,具有明确物权归属及变动时间的法律价值。然而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使得裁决不具备物权公示效果,以致实践中存在物权归属与物权登记不一致的情形,并增加了物权变动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以保证物权变动问题上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中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价值及其效力方面的评析,指出了登记对抗主义制度的不严谨性,提出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两份著名学者立法建议稿的相关规定,提出将来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通过追溯物权行为理论起源,梳理物权变动理论模式及应考虑的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应建立以物权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的确认物权变动的理论模式。  相似文献   

8.
近代民法为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创设了物权公示制度,给人们提供消极信赖利益的保护。公信原则不仅保护消极信赖,而且保护积极信赖,并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界定在善意的范围内。善意取得制度是运用公信原则保护信赖利益的具体法律形式。在不动产交易中,同样存在着需要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传统理论中的动产物权扩及到不动产物权,符合繁荣市场交易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0.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1.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学的独特创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出现适应了德国普通法时期的现实需要,为了继续保留住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空间,无因性开始了相对化,绝对的无因性被打破,使得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在现在的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在立法中规定,但是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就同一项交易指向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使得无因性在德国的法制环境中有了生存的空间。物权行为无因性在我国则没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奉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排除了物权行为的适用,善意取得与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2.
同时采用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严重削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必须从彰显公示与公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确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统一的物权登记机关,完善物权错误登记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公示公信原则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依物权变动的便捷性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而其他公示方法与登记具有同样的公信力,但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则应赋予登记以最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公信原则的贯彻,其本质并不要求其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实现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  相似文献   

14.
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基石的不可动摇的地位,物权立法应当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并在各具体制度中体现。物权法草案关于社会公众查阅权、可抵押动产范围和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都存在未能彻底地贯彻公示公信原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它们各有利弊.我国理论界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的争论.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物权变动既安全又效率地进行,而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模式,符合物权变动安全与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论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的效力则属合同法合同效力的问题,两者既有严格的区别,但又有密切的联系,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问题,而非决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则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采用不动产交付和转移效力认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物权法上采纳了物权行为制度,该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公示要件主义以及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的法律意义,阐述了我国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8.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在修改中,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还存在分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我们认为应该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19.
朱小平  徐成立 《时代教育》2007,(6Z):140-141
第三人保护问题是物权法中的重要范畴,其中涉及的规则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及公示公信原则等。在三者的取舍和相互协调方面,笔者主张抛弃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以完善后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中国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0.
通过物权变动理论和例举,阐述了在经济流转过程中动产、不动产、担保物权在设立、变化、消灭过程中的基本要件和外部表现形式,以及外部的公示、公信原则所表现认识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相一致时的解决方法,并说明了在经济交往的商品流通中应使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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