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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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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物权之一,其物权变动方式却与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迥然不同。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问题是一种重大的理论创新。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不同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得到了确认,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物权实现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流转、继承和登记等法律法规不规范的问题。因此,《物权法》中应明确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土地转让所应具备的条件、承包地调整后土地收回及承包权的消灭、允许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制登记等内容,使土地承包经营的用益物权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3.
通过回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保护现状,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及征地补偿保障制度等合理性建议,以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的法律保护,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4.
现行中国不动产登记采登记要件主义,且将登记作为部分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之登记机关的分散和登记信息资料的保密使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笔者主张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对因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辅之善意取得制度;对因非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则纳^适用除外,并建议统一登记机关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它们各有利弊.我国理论界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的争论.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物权变动既安全又效率地进行,而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模式,符合物权变动安全与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与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这些效力为农民保护农地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7.
公示公信原则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且基本的原则,依物权变动的便捷性要求,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示方法,而其他公示方法与登记具有同样的公信力,但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安全,则应赋予登记以最强的公信力;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公信原则的贯彻,其本质并不要求其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实现不动产交易的“动”的安全。  相似文献   

8.
“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所有人拥有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可以在承包地上设定土地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其所有的荒滩、荒山、荒丘、荒沟上(以下简称“四荒地”)设立土地经营权,并将其移交给其他经营管理对象。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为自己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也相应的具有成员权特点;基于土地所有权所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编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这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法律地位。《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进行法律规范,与2003年3月1日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使法律规范具有一贯性。《物权法》颁布,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具有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模式。我国物权变动立法采取二元化模式,使交易主体不被强制遵循单一的变动模式,避免了形式主义的模式化,物权流转更具灵活与效率性。实现效率原则,物权变动予以公示弥补信息的失灵,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效率,完善信息查询制度降低成本。  相似文献   

11.
基于保障意志自由、完善民法体系、更大范围解释物权变动现象等理由,应该承认我国立法上采取了独立的物权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登记不仅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是包含物权合意的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一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三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三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  相似文献   

13.
从物权法来看,房地产权属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从债法来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为判断依据,房地产权属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应当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效力、失效问题,内容相对完整,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不完善之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真正有效发挥作用,还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因此,作者对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法律效力、预告登记推进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6.
本首先检讨了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公示、公信效力存在的制度缺陷,接着对不动产公示、公信力的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特别分析了废除产权证书发放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以全新开放的计算机资讯服务代替产权证书的发放。  相似文献   

17.
抵押登记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以及登记错误的法律效果等问题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抵押登记行为效力的立法体例选择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采用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应就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18.
中德两国的林地物权变动制度设计相同之处在于公法色彩较为浓厚。其区别在于:在登记制度上,德国实行法院下属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登记,但部分州单设森林登记,而中国森林登记机关为林业主管机关;在变动模式上,德国采耿‘实质审查+登记要件主义+无因”,而中国采用“实质审查+对抗主义”模式。变动制度的不同,是由两国国情决定的。  相似文献   

19.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已有很久的历史,它起源于近代抵押权与破产法上的登记制度,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从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角度,应采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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