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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网络名誉权案与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引发的名誉权案有很大的不同,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责任认定就是一个新问题。为做到有法可依,日本自2002年5月起实施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法》。本文通过分析该法实施前后几年的相关案例,总结日本名誉权案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认定方面的发展过程及其现状,为中国的网络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2.
公共图书馆在建设数字资源过程中,会因数据库商未获部分作品授权而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公共图书馆被判是否承担责任的结果不同,其主要原因是不同侵权种类下的归责原则及法院认定共同提供作品行为的标准不同。被认定为提供作品行为的案件适用无过错原则,公共图书馆被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案件适用过错原则,没有过错的公共图书馆不需承担责任。而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分别采用了服务器标准、定向链接标准、不可或缺标准及共建标准认定共同提供作品行为。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不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防止过错产生,还应针对法院的裁判标准严谨化技术操作,避免被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表3。参考文献16。  相似文献   

3.
冯哲  秦平山 《传媒》2016,(9):74-75
“快播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在法治视阈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社会责任缺失具有显著的危害性。作为技术创新的推动者和信息的传播者,以快播公司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应自觉承担起舆论引导者的社会角色。通过法治意识的提升、“把关人”身份的确认以及职业伦理的坚守,重建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4.
2012年同为欧盟成员国的德国与法国在处理侵权作品再次上传时,就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当采用"单词过滤器"等技术对侵权作品进行持续监测,以防止侵权内容被再次上传,采取了截然相反的处理方法,从而引发了关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是否应当随技术的发展而有所变动的争议。"单词过滤器"等技术的使用,虽然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但能更好保护著作权人。从长远来看,前述技术的采用是必然趋势。无论是自愿采用还是强制使用,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也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展的新机遇。然而目前我国从事前述技术开发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不多,为防止将来的发展受制于拥有前述技术的外国企业,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积极参与前述技术的开发。  相似文献   

5.
赵莉 《网络传播》2006,(11):56-57
博客如何有效自律?其实早在木子美事件以后,“博客中国”就整理了一份《博客道德规范》,拟定的基本道德规范包括诚实和公正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承担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6.
"人肉搜索"的肆虐发展引发了民众言论自由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概念出发,探寻两种权利的平衡点,指出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应止步于个人隐私开始之处。同时指出法律应加强对网民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为的规制,明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追诉方式,加大其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以期净化网络环境,促使"人肉搜索"善意初衷的回归。  相似文献   

7.
邱丹 《新闻前哨》2003,(4):42-43
如何掌握监督权与自身名誉权的平衡,避免侵权行为,并学会自我保护?有七种方法可借鉴。(1)运用“三公”免责原则“三公”原则即:报道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报道内容系公众关心的公共事项且有事实根据,以及报道对象系国家公职人员或知名人士。在这三种情况下,只有证明侵权的媒体是出于直接的侵权故意,媒体才应承担责任。司法机关在认定新闻侵权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三公”原则。(2)注意消息来源的权威性新闻侵权诉讼一般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强调新闻报道的核实责任。权威机关消息来源具有确信性,如发生差错,新闻单位是不可…  相似文献   

8.
博客案民事责任主体认定及归责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叶再春 《新闻记者》2006,(12):69-71
今年八九月间,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和“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先后一审判决。在第一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博客网”的法人单位)被判侵权成立;然而,第二起案件中的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客网”的法人单位)却被判没有侵权。  相似文献   

9.
徐凤兰  孙黎 《新闻实践》2012,(12):63-65
所谓网络监管,指的是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等主体通过对网络上的信息客体进行监督和控制,保证网络有序运转,以实现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等各方利益最大化,从而实现网络"绿色、文明、和谐"发展的一种制约手段。  相似文献   

10.
刘佳 《编辑之友》2018,(3):86-89
编辑权并非法定专有权利,但编辑权的行使与著作权存在着交叉关系.在著作权语境下,编辑修改权、专有出版权与版式设计权三种邻接权同属于编辑权.另外,编辑可根据作者的授权获得著作权,或依编辑权行使过程中形成的独创性表达享有著作权.数字出版时代,编辑与读者的身份不再固定,而是可互相转化,提供存储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开始承担编辑角色.当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使编辑权的行为无疑会影响“避风港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英国在出版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建设,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数字出版法律体系。其中,在数字出版行业准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数字出版内容管理以及数字版权保护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并呈现出逐渐强化对版权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强调其版权保护责任,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合理兼顾公众利益,注重公众权利保护等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在众多网络服务提供商中,第三方专业服务的市场观念不断升温,无论是用户还是市场已经渐渐接受将服务外包给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这种商业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第三方网络服务市场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展的环境和基础也尚未成熟,这主要表现为缺少成熟的运营模式、相关政策法规定不同步,另外文化因素和企业整体发展水平也成为一个限制因素。  相似文献   

13.
用“不知者无罪”来概括中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将来可能承担的著作权法责任,是具有相当可能的。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一如既往地保证和激发作者的创作激情,又能日新月异地促进、推动知识和思想的迅速传播,实在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吸引力的命题,各个利益主体智慧的交汇,正是中国网络法律的曙光。  相似文献   

14.
网络内容自律是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网络信息行为的匿名性和跨国境的特点,利用传统的手段很难有效管理,需要建立网络信息内容自律机制。网络内容自律包括网络内容提供商自律、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律和网络用户自律。参考文献4。  相似文献   

15.
博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管理博客必须明确认定博客侵权主体责任.网站在博客侵权中承担消极审查义务,一般应予免责,但对那些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客视而不见,网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博主因黑客入侵改写博客内容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不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侵权责任;名人请人代写博客而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扒客"作为特殊传播主体,转载或链接他人博客而导致侵权,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责任,但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改动原博客内容或转载侮辱性言论博客,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彭兰 《出版广角》2015,(4):75-77
网络媒体技术的大发展,改变了新闻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阅读方式,借助于此,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隐秘化,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举步维艰。文章从这一媒介现实出发,在新闻作品版权客体范畴确立的基础上,以其矛攻其盾,从“网页快照”“深度链接”两个角度进行侵权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数字时代下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策略。  相似文献   

17.
拥有大量优势用户资源、本地化程度较高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借助O2O模式,成为角逐未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18.
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介绍了我国ISP的服务现状和ISP的服务内容,分析了用户在选择ISP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19.
谢茜茜 《大观周刊》2012,(33):37-37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张松 《中国出版》2022,(21):44-46
“红旗规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出现网络侵权行为的适用规则。文章在厘清“红旗规则”实质内涵和规则认定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角入手叙述美欧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内容,并基于一般注意义务,从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和第三人特定行为三个角度对于“红旗规则”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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