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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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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权处分作为民法领域之内的热点问题,曾被称为"法律思维的宝藏"以及"民法学的精灵"。它涉及到了无处分权利人、相对人、权利人之间的关联,他们与权利瑕疵担保、善意取得制度都有密切关联,无权处分的认定和概念的统一对于协调三方利益具有显著的意义。目前,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立法研究相对滞后,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无权处分的规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才得以改观。但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无权处分合同的问题,引发了法律适用和概念模糊的冲突。以此为背景,在物权变动的基础之上,简述无权处分的要素、特征、概念,并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最终反思我国立法现状的缺陷,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国家的立法通例,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物(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在立法上、在效力的厘定上是不可分割的。可以说,无权处分行为是动态的一面,而善意取得是通过无权处分行为完成的,是无权处分的可能法律后果之一,是静态的一面。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横跨物权与债权两大领域,二者的协调自然会涉及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的问题。从交易的整个宏观层面上来讲,在债权法中,我国对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应是统一干交易安全原则之中;而于物权法中,公示公信原则应是协调二者的角量器。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在物权行为立法上持不同态度,导致在定义无权处分问题上出现较大差异,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因此自然也不同。本文从分析无权处分行为之含义入手,深入分析不同物权行为理论下各国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差异,结合相应司法解释之不足提出改善措施。  相似文献   

4.
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作为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不起源于罗马法,而是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受让人必须出于善意取得财产;标的物须为动产;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的占有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而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的转移,二是原所有人损失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5.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动产的善意取得,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其特性又异于一般善意取得制度。本文通过分析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殊性,深刻认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保障持票人权利,促进交易优位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则,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几类主要股权纠纷,笔者选取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这一类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股权的性质、受让人的善意、公示公信的效力、价值平衡几方面,类推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困境。最后,分析了德国在股权善意取得方面的立法经验,归纳了德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股权善意取得修法的质疑及其依据。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索,得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方面存在困境的原因和一些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7.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非法将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并且支付了对价,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例如,甲与乙同住一屋,甲有一台彩电,后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物权变动所遵循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物权效力所具有的追及力的限制,旨在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取得的合法权。一、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共有的权利,承提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9.
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案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或义务,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0.
商标权的转让与一般物权的转让有相同的逻辑结构,各国存在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商标法区分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将转让合同与权利变动进行区分。我国商标权转让核准公告制度周期较长,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应借鉴比较法上的登记制度,在处理商标权"一物二卖"时,应当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一方。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在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前出租人对承租入取得的终止合同的权利能否随租赁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的问题。首先,文章通过案件介绍了“买卖不破租赁”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其次,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分析了分歧产生的原因,指出了“买卖不破租赁”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最后,具体分析了权利义务如何转移、何时转移,指出了买受人无权受让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前 ,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提出了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传统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为鼓励不动产交易,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与秩序,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章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进行推导,对其法律后果进行了确认。  相似文献   

13.
我国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在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作用的夸大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是对非常态下交易的一种保护方式,它的法律功能是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起拾遗补阙的作用,它的社会作用是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4.
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明确采纳登记对抗说,抵押合同未经登记便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关系成立以后,抵押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抵押权人无权对其行使解除权。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动产能善意取得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动能否善意取得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的规定不尽一致,法院的判决也大相径庭。笔者对我国关于不动能否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比对,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有条件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6.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以未来财产作为抵押,且允许担保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在<物权法>中首次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遗失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  相似文献   

18.
表见代理是指因被代理人行为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从而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代理。它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并不是任何无权代理都构成表见代理。只有在本人有过错或者知道真实情况,第三人善意且无过错,行为人行为合法时的无权代理才是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19.
如果标的物本身是有缺陷的,由该缺陷产品装修而成的房屋受到污染致装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既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但造成污染的罪魁祸首是有缺陷的产品——装饰材料。装饰材料是产品。因此,室内装修污染是产品侵权责任,而产品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时应当为其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留有一定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处分该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其实质是对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必留份制度的权利主体仅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微乎其微,起不到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减少矛盾纠纷的作用。因此,在必留份基础上构建特留份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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