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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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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
陈凌 《福建体育科技》2023,(4):69-71+82
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首次大规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设立“体育仲裁”专章规定,填补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空白。文章采用文献资料、规范分析等方法,提出新生的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受案的范围边界不清、特别程序适用条件不明和临时措施规范供给不足等争议,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发展。鉴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应完善仲裁程序规则,在实践中厘清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并补充规范临时措施,从而发挥制度优势、推动体育善治。  相似文献   

3.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4.
王善旭  张剑  陈岩 《体育科研》2005,26(3):104-104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工作中的一项新制度,也是我国仲裁制度中独具特色的新形式。但在实践中,体育仲裁并不是统一的形式。根据《体育法》规定,体育仲裁就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在借鉴国外体育仲裁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也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大量竞技体育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纠纷,因此体育仲裁应采用民间仲裁形式,坚持民间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体育法…  相似文献   

5.
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体育纠纷的解决缺乏公平高效的体系保障.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体育争端解决过程的公平效率.对比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和国际体育仲裁法院有关仲裁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体育运动体制,科学的划分我国体育仲裁的仲裁范围,可以有效处理我国体育仲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6.
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修改背景下新增体育仲裁章的立法思路进行梳理。从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我国体育仲裁立法主要有直接立法、授权立法和修改法律 3.种立法路径,而对比分析后,发现《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为我国初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最优选择 ;并以此为前提,结合《体育法》的地位是体育基本法,认为作为《体育法》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的体育仲裁章,其地位是体育仲裁基本章 ;进而梳理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立法思路,包括体育仲裁立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与路径、立法衔接、立法内容等,并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初期设计,以建设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7.
体育纠纷与体育仲裁立法的若干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李超  范铭超 《体育科研》2010,31(5):27-30
体育仲裁是体育法律法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经被证明是解决体育纠纷有效地手段。然而我国引入体育仲裁,尚存在仲裁范围的不确定性和立法权限方面的障碍。从体育纠纷的特性及可仲裁范围入手,对关于体育仲裁立法进行了思考,指出我国要实现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跨越发展,必须继续完善现有体育法律体系,制定《体育仲裁法》并将其引入体育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9.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方式。《体育法》新修订后,明确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借鉴参考国外仲裁机构设立和管辖范围,不断完善优化我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庭等组织的构造。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我国体育仲裁管辖范围,建议采取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2种方式予以明确,从而有效地发挥我国体育仲裁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竞技体育领域的纠纷不断涌现,体育仲裁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最通常的方式,通过从体育仲裁的概念、现状入手,分析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意义,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闫成栋 《体育科学》2007,27(3):72-74
从界定体育仲裁的性质入手,分析我国体育仲裁性质。研究认为,公平原则决定了体育仲裁的民间性质和自愿属性,而这种性质定位必然将体育仲裁的范围由竞技体育拓展至整个体育领域。同时,为贯彻体育仲裁的自愿性,对体育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强制性体育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依法建立相应的效力审查标准的观点,并就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提供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建立民间性体育仲裁的制度困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法>等体育法规确定的解决体育纠纷的基本方式,民间性是体育仲裁的基本属性.作为仲裁制度和体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从这两个制度获得理论和技术支撑,这两个制度本身的缺陷与失调会成为建它体育仲裁制度的障碍.民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划分及不同立法模式,仲裁法实施中的行政化倾向以及现行行政主导型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均为民间性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设置了诸多障碍.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这些基础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中国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域外法资源借鉴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借鉴美国体育仲裁制度,根据对体育仲裁制度的定性和我国体育机构管理体制模式的情况,我们认为,建立半独立型和独立型相结合的体育仲裁管理体制模式是可行和合理的,其原因是:(1) 我们在揭示目前我国体育协会仲裁制度局限性或弊端的同时,也看到了行业仲裁的重要性,通过行业仲裁制度,可以更经济、更快速、更灵活地解决体育争议;另一方面,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也是极有必要的.因此,应该调整目前我国依附型的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半独立型的体育仲裁制度;(2)为了弥补半独立型体育仲裁制度所固有的缺陷,建立独立型的全国性体育仲裁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从机构设置和程序上保证了仲裁的独立、公正、公平性,以此来解决一些影响大的、案件复杂的体育争议,并尽量避免司法介入,以维持体育裁决的威严性,保持体育竞赛规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并最终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的发展;(3)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业仲裁制度发展来看,建立多元的仲裁制度是很普遍的,如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加拿大体育仲裁制度"等,可以说,这是行业仲裁制度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我国二元的体育仲裁制度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从而也加剧了各种体育赛事纠纷与争端的出现。相比于司法诉讼等体育纠纷解决方式,体育仲裁制度无论在仲裁程序、范围和效力上都更具有优越性和独特性。以体育仲裁制度为研究对象,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系统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作了理论上的辨析,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裁效力和仲裁程序等环节的完善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观点、对策和完善思路,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6.
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样,国际体育仲裁裁决也可能需要它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外国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由于当事人身份地位及争议性质等的特殊性,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又具有不同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特点.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体育仲裁裁决(包括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尚面临诸如商事保留、体育管理和体育纪律处罚争议不可仲裁解决等法律障碍,须从立法上消除这些障碍.  相似文献   

17.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体育司法实践可以检视体育立法的不足并促进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通过对近十年217份体育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体育司法判例呈现数量逐年递增、涉案范围广泛、法条援引集中和法条适用不均衡等特点,在体育司法实践中存在仲裁与司法受案范围设置不合理,部分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体育组织主体权责不明晰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应进一步明确仲裁与司法的受案范围,科学设置体育法律内容,划清体育组织权责范围及行为边界,构建多元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服务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8.
体育赛事合同仲裁条款的范围常常不能有效涵盖体育侵权争议,并导致仲裁管辖和司法管辖的冲突.研究认为,可以采取的解决冲突的途径,一是尽可能约定一个涵盖范围比较宽泛的仲裁条款,对侵权争议是否可以仲裁作出明确约定;另一个则是仲裁庭把侵权争议仲裁管辖的标准建立在侵权和合同联系的"相关性"之上,根据体育争议的具体情况,恰当判断对体育侵权争议的仲裁管辖.  相似文献   

19.
通过探究"体育自治原则"的本意,得出我国"体育自治原则"因中立救济制度的缺失被异化的结论.行政诉讼的救济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难题,在目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对体育协会内部行为进行司法规制.但是最终解决矛盾的途径则在于进行体育仲裁的相关立法,建立以独立体育仲裁为核心的体育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0.
1.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现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的一些主要观点有:“我国目前还没有如《体育法》上所要求独立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该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及单项体协无直接隶属关系,而现行所谓的体育仲裁机构都隶属于单项体协,与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到目前为止,体育争议基本上由体育部门内部解决,排除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高速范围有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争议、体育活动中的合同争议、体育活动中的财产权益归属争议、侵犯体育机构自主树敌非体育性机构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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