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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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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技体育仲裁发展演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技体育仲裁萌芽的历史基础是原始仲裁的民间纠纷裁决和原始竞技活动的首领选拔,二者都具有定分止争的社会评判功能。近现代竞技体育的仲裁演变大致经历了竞技体育技术仲裁、职业体育民商事仲裁、体育产业商事仲裁和独立国际体育仲裁4个时期。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起步相对较晚,未来发展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2.
我国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界定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竞技体育活动中哪些纠纷可以仲裁,哪些纠纷不能仲裁,必须在理论上界定清楚,否则,就会在实践中引起混乱。关于体育仲裁范围的法律依据,《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有两款明确的规定:第一款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二款是“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3.
汤卫东 《体育学刊》2007,14(8):15-19
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宽泛界定,对竞技体育活动应当从宽理解。中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在立法上应尊重国际惯例,既要按照《体育法》的规定限制在竞技体育活动领域,受理体育专业的可仲裁性纠纷,叉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自愿提交体育仲裁机构的包含体育因素的商事纠纷,体育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4.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6.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10年中德体育法研讨会确定的论题,阐述了在全球性多元化纠纷救济和体育仲裁作用的日益凸现中,中国对有关国家和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高度关注,介绍了中国学者对体育仲裁理论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进行的各种研究以及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体育仲裁所进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重点概括了中国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分析了对CAS承认与执行及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指出了中国虽然在现行法律上仍存在着某些相关冲突,但通过北京奥运会等实践过程,能够有效地尊重和维护包括兴奋剂裁决在内的各种CAS裁决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8.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成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 任务,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体育法》第33条关于体育纠纷解决的规定在新形势下需要重新修改。文章采用文 献资料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方法就《体育法》修改中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必要性、基本理念和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新时期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法治建设加速以及新《立法法》施行等新形势下,应该在《体育法》中以单章形式增加对体育纠纷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 理念上,《体育法》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规定要依据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接轨、原则 性规定与授权立法相结合。在立法内容上,在体育纠纷解决章节对“体育纠纷”的概念加以界定,明确规定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建立我国 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并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相关细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建立民间性体育仲裁的制度困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法>等体育法规确定的解决体育纠纷的基本方式,民间性是体育仲裁的基本属性.作为仲裁制度和体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从这两个制度获得理论和技术支撑,这两个制度本身的缺陷与失调会成为建它体育仲裁制度的障碍.民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划分及不同立法模式,仲裁法实施中的行政化倾向以及现行行政主导型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均为民间性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设置了诸多障碍.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这些基础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黄兰雁 《体育科研》2024,(2):41-47,59
随着体育运动的全民化、商业化、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体育纠纷的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利弊,需要综合运用调解、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体育纠纷。新修订的《体育法》建立了体育仲裁基本制度,填补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制度缺失的空白,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之间的关系以及仲裁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还不够,需要理顺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建立互相衔接、有机协调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相似文献   

11.
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修改背景下新增体育仲裁章的立法思路进行梳理。从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我国体育仲裁立法主要有直接立法、授权立法和修改法律 3.种立法路径,而对比分析后,发现《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为我国初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最优选择 ;并以此为前提,结合《体育法》的地位是体育基本法,认为作为《体育法》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的体育仲裁章,其地位是体育仲裁基本章 ;进而梳理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立法思路,包括体育仲裁立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与路径、立法衔接、立法内容等,并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初期设计,以建设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2.
体育纠纷的产生是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中的产物,也是我国职业体育法律法规控制不力的表现。体育仲裁制度解决体育纠纷具有优势,是体育行政法规裁决体育纠纷的有益补充。论文解析了构建职业体育仲裁制度的意义;论述了体育仲裁制度的优势;提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需要思考的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3.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方式。《体育法》新修订后,明确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借鉴参考国外仲裁机构设立和管辖范围,不断完善优化我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庭等组织的构造。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我国体育仲裁管辖范围,建议采取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2种方式予以明确,从而有效地发挥我国体育仲裁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实现我国体育仲裁目标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竞技体育纠纷和提供权利救济的手段,属于社会管理的特殊形式。构建中国体育仲裁法律制度,应该先研究它的目标,阐述了实现我国体育仲裁基本目标和特色目标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5.
竞技体育领域的纠纷不断涌现,体育仲裁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最通常的方式,通过从体育仲裁的概念、现状入手,分析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意义,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体育仲裁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使其已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然而,在我国只有立法层面的规定,在事实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体育仲裁制度,目前国内体育争议的解决还处在十分混乱的境地,如何突破这样的局面值得思考。本文旨在从我国体育纠纷独立仲裁现状、立法困境着手,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和基本原则,从而提出关于如何确定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建议,以期能对制度建构的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7.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领域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论证。首先,对体育仲裁及体育仲裁权的来源进行了阐述。其次,对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及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体育仲裁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体育纠纷必须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或与竞技体育活动相关的事务中;体育纠纷应具有可仲裁性;体育纠纷当事人应具有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民事实体权利;体育纠纷当事人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强制适用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纠纷。最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8.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19.
陈凌 《福建体育科技》2023,(4):69-71+82
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首次大规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设立“体育仲裁”专章规定,填补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空白。文章采用文献资料、规范分析等方法,提出新生的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受案的范围边界不清、特别程序适用条件不明和临时措施规范供给不足等争议,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发展。鉴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应完善仲裁程序规则,在实践中厘清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并补充规范临时措施,从而发挥制度优势、推动体育善治。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体育运动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违反公平、技术争议、人身伤害和合同权益等竞赛和非竞赛性纠纷.现今体育规则中单一的竞赛仲裁条款不能为其纠纷的调解提供合理的仲裁,也很难适应体育运动的发展.只有建立由仲裁、司法程序所组成的复合仲裁调解机制才能够合法、完善地对体育运动纠纷给予规范裁决.这也是体育运动走向世界与国际奥委会接轨的必要法制化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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