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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美国反垄断法在职业体育联盟的司法适用及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垄断法是规制美国职业体育联盟运营的主要法律.由于反垄断法的条文规定相对原则和简单,因此,美国法院关于谢尔曼法的司法适用对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考虑到职业体育联盟管理和市场的双重特性,美国反垄断法在职业体育联盟适用中具有特殊性.考察分析美国法院最新的职业体育联盟的反垄断案件,发现美国关于职业体育联盟的反垄断适用有了宽松化的趋势.我国反垄断法应针对职业体育联盟的双重特性,对职业体育联盟履行管理职能的限制性竞争行为进行特殊豁免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宽松适用反垄断法,保持司法对职业体育联盟管理职能的适度干预.  相似文献   

2.
企业合并问题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受到广泛关注。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探讨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企业合并制度,分析美国和欧美职业体育领域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并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合并条款和我国职业体育领域的企业合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建立相应的企业合并指南或实施细则,在实施指南或细则中,应充分考虑体育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3.
美国的反垄断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在职业体育领域,职业棒球在美国反垄断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重要例子,也是一个特例,涉及到职业体育反垄断问题的诸多方面,至今在美国的反垄断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从美国职业棒球的产生、发展轨迹研究出发,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对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对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关键性案例的研究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职业体育的豁免以及职业体育反垄断司法分析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视野下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已成为职业体育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直接影响着职业体育的发展。作为一种市场行为,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也必然会对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起到调整和规制作用。采用逻辑分析、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营销的反垄断问题以及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电视转播权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营销策略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转播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反垄断法》框架下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营销的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5.
美国是一个职业体育非常发达的国家,同时,它又是一个反垄断法较为完备,司法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美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一直以来都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尤其是<谢尔曼法>一直伴随着职业体育的反垄断进程.在美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对作为职业体育市场基础性结构的职业体育联盟性质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这直接影响到许多反垄断案件的判决结论.采用文献资料调研、对比分析、逻辑分析、例证等方法,就Cop-perweld案前后美国各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对职业体育联盟是单一实体还是企业联营的性质认定做初步探讨;对职业体育联盟单一实体和企业联营两种理论的证据进行了分析,并根据Copperweld原则对职业联盟的性质进行认定;从反垄断法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察我国建立职业体育联盟的理性选择,并就存在的反垄断法风险和规避途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劳工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从美国反垄断法法定劳工豁免与非法定劳工豁免的研究出发,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就美国职业体育的反垄断法非法定劳工豁免的适用条件、豁免的期限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就美国职业体育领域反垄断非法定劳工豁免的不确定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旨在通过对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劳工豁免制度的研究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职业体育的调整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相似文献   

7.
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鹏娟 《体育学刊》2008,15(6):18-21
职业体育基于体育和商业的双重性,表现出垄断与竞争的特殊性.实践中,一方面,职业体育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它不同程度地被纳入反垄断豁免制度之中.这不仅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也被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所映证.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有必要对我国职业体育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作出前瞻性思考,明确原则,把握尺度,尽早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8.
职业体育反垄断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区别于其他领域反垄断实践的特殊领域.职业体育联盟的准入限制规则一直以来都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审查.然而由于职业体育的特殊性,使得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联盟准入限制规则的调整变得十分复杂.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等方法,对职业体育联盟适用"关键设施"理论进行了论证,并就附属性限制原则适用于对职业体育联盟准入限制的反垄断分析进行了深入的考察.最后,从竞赛产品质量、联盟的管理、俱乐部特许专营权市场以及"搭便车"等方面对职业体育联盟准入限制作为附属性限制的合理性进行了证明.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与中国体育行业协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行业的竞争尽管有其特殊之处,但是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体育行业协会的行为也应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我国体育行业协会既具有社会团体的身份,又是依据法律法规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社会组织,因此,既可适用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对其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也可以适用反垄断法中的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条款对其相关行为进行审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我国体育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监督途径.  相似文献   

10.
体育赞助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经济来源,对体育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在体育赞助中存在排他性交易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反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必然与我国近年颁布并逐步实施的《反垄断法》产生冲突。如何化解这些冲突,如何协调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通过对体育赞助的反垄断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我国《反垄断法》进一步实施以及与体育赞助的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四年规则"废除与Haywood v.NBA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通过Haywood v.NBA案件的评述,分析了"四年规则"废除对美国职业体育的影响。"四年规则"的废除动摇了NCAA人才输入的垄断地位,促进了人才市场的自由流通,赋予了更多人参加选秀的公平竞赛权,保护了非大学生球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杨扬  张林  黄海燕 《体育科研》2008,29(5):37-40
通过综述国外职业体育联赛竞争性平衡的基本理论,探讨了职业联赛竞争性平衡的概念和必要性,介绍了胜利率标准差、基尼系数、HHI指数、C5率、集中率和惊喜指数等国外常用的衡量职业体育联赛竞争性平衡的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各种衡量指标的优点及局限性,结果认为:目前还不存在某一个万能的衡量竞争性平衡的指标,只能针对不同的体育项目或研究目的选取合适的衡量方法。  相似文献   

13.
为了推进我国区域性体育联赛的开展和我国职业联赛的发展,通过文献资料、深入访谈、案例分析、逻辑演绎等研究方法,对珠超联赛和粤超联赛运作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区域性体育联赛的运作模式,即确立主办者的市场主体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联赛组织、采取独立的管理模式和专业的营销方式运作区域性体育赛事。  相似文献   

14.
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模式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等研究方法,对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模式进行分析。提出:职业体育联盟是为满足俱乐部自身功能需要而产生的一元契约性组织,其组织模式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封闭式联盟和开放式联盟两种形态,联盟的组织模式及形态规定和制约了其经营、利益分配与激励模式。  相似文献   

15.
传统理论认为,垄断将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主要功能就是打击垄断、规范竞争。体育产业具有独特的生产结构与竞争平衡等特性。因此,该领域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也体现出与其它产业领域不一样的特点。职业体育联盟最优规模的数理模型说明,在某种情况下,恰恰是垄断规模才是职业体育联盟的最佳规模。此时,利用反垄断法打击垄断、引入竞争将会损害经济效率与消费者福利。  相似文献   

16.
对国外优秀职业体育联赛中竞争性平衡战略的运用进行研究,探讨了国外优秀职业体育联赛中竞争性平衡战略应用的成功经验。研究表明,职业体育联赛中俱乐部球员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是影响体育职业联盟竞争性平衡的关键因素。收入分享制度、选秀制度、转会制度及"工资帽"制度等构成国外职业体育联赛竞争性平衡战略的主要内容。考虑到中国的基本国情及中国职业体育联赛发展的现实,从竞争性平衡战略的2个核心要素为基础,提出缩小俱乐部收支差距、有效推进选秀活动、合理限制过高收入、全面推动球员转会等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7.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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