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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绍均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0,44(8)
多元化的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催生了<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开展.<体育法>修改的进路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义务为重心以及重视准用性规范的运用".以问题为导向,就是要增加对尚未纳入<体育法>调整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补充调整以及实现对既有体育社会关系的充分调整.以义务为重心就是要"将侧重点、注意力放在法的义务规范以及违反这些义务规范所要遭致的不利后果的精心设定上",使<体育法>更具可操作性.规范"准用"就是通过准用性规范"准用"可用于调整一般公法关系与一般私法关系的具有共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具有特殊性的体育公法关系与体育私法关系,从而减少<体育法>的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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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体育法>关于体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即营利性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并未在该法中确立.这种缺陷源于<体育法>立法时社会关系发展并未成熟及社会认识水平有限.而在<体育法>颁行之后,国家体育行政机关等对营利性体育组织有一定认识并逐步探索规制方式.<体育法>修改时应补充和完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即营利性体育组织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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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体育法>是我国体育领域的基本法,对<体育法>进行法理学分析有利于更好的修改和完善<体育法>.研究认为:<体育法>的创制应遵守法规创制的原则;<体育法>的结构的确立,应从体育概念属性出发,抓住各体育领域的共性问题,重视体育过程中的基本关系,有利于体育的整体协调发展;<体育法>的法律规范应在认真分析理解和依据法律规范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基础上来制定. 相似文献
4.
周青山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7,51(11):60-65
行业的发达对传统的法律划分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行业法是以行业为区分标准的新的法律划分方式。传统的对体育法性质的认知存在误区,体育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行业法范畴。体育法调整的对象是体育社会关系,它的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特性,体育法规范则具有复合性,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还包括行业自治规范。对体育法的研究就是体育法学,其研究内容包括相关传统部门法在体育行业适用所产生的特殊性,专门的体育立法,以及体育自治法和裁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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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法调整范围及渊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国际体育法的内涵和调整范围,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国际体育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国际体育法的渊源主要体现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R条的规定中,但并非全面,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决议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体育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另外,国际体育法的渊源还包括一部分私法范围内的体育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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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是国家为调整体育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管理体育的重要依据。体育具有广泛群众性的特点,与社会有着紧密的多方面的关系,它包括在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体育机构和体育团体组织之间、以及体育部门与社会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所谓体育社会关系就是这些关系的总称。从我国的体育立法的现状和体育发 相似文献
10.
我国体育地方立法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历史角度对我国体育地方立法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体育法>颁布后,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重复立法、经费匮乏、缺少地方特色等问题.未来体育地方立法宗旨要突出以人为本;立法形态要随<体育法>的修订而变化;当前应该以修改、修订为主要工作,继续增加一些创制性立法.体育地方立法协作将成为一种趋势,已经有一些区域进行法律实践,如何在我国现有立法体制框架下开展体育地方立法协作仍将是重要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