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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运用案例分析方法,研究《民法典》生效之后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体育伤害案件的基本样态和争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路径。研究表明,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获得一体遵行,司法判例对自甘风险规则中的“文体活动”采用“大体育”概念,涵盖了所有体育活动,包括学校体育伤害案件;另一方面,自甘风险规则在加害人主观过错、适用范围、组织者责任、减轻事由、公平责任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性误区。为此,应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路径进行优化:在适用上应坚持法教义学立场以确保依法裁判的规范效应,通过案例指导体系和类案检索制度来实现体育自甘风险规则的同案同判,在法律方法上构建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论证模式来进行说理论证。  相似文献   

2.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西方国家,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一个变化过程,目前,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体育侵权案件.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受害人的意思能力、危险发生时间、竞赛规则的重大违反、体育比赛的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自甘风险.同时,还应注意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体育伤害自甘风险抗辩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自甘风险的类型、判断标准的介绍,以案例分析自甘风险原则对我国侵权法的价值."自甘风险"是不同于"同意"的抗辩,与体育发展之大背景契合,在体育伤害侵权领域,引入自甘风险原则有助于弥补当前我国民法理论中受害人同意及有过失所不能完全涵盖的不足,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可以借鉴欧美侵权法的做法,将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纳入作为责任分担事由的受害人过失制度,不再单独做出规定,而仅对明示的自甘风险和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4.
体育运动伤害案件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当事双方往往因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而诉诸法律,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没有一个统一的审理标准,判决的结果也有较大差异。本文以一起游泳运动伤害案件为例,对体育运动伤害案件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加害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比例和范围等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体育运动中加害人无过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加害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运动性质、损害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而定。无过错加害人赔偿的比例不宜过高,应加快发展体育保险业,为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5.
徐翔 《体育科研》2020,(3):82-88
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在处理民事侵权纠纷中是一对矛盾体,无论是在司法实务还是理论探讨中经常是争议的焦点。尤其在体育伤害纠纷中当双方都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产生伤害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是自甘风险原则,是国内外争论已久的话题。通过对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探讨在社会普及度较高的羽毛球双打运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的合理与否,验证公平责任原则在该类运动伤害中适用的合理性。提出:应尽快完善和明确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和地位,以便更好地在处理全民健身类体育活动伤害纠纷中对公平责任原则和自甘风险原则的援引,实现依法治体。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有关受害人故意的规定,它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都殊为不同.故而,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它与自甘风险规则一道在我国侵权法上属于“非法定免责事由”.无论在体育法学的学理研究还是在相关体育侵权案件的司法适用中,受害人同意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诸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行政规章中,它也得到了部分承认.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意味着要排除自甘风险规则,两者是我国体育侵权责任中最主要的两种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7.
同场竞技运动员间伤害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勇 《体育学刊》2013,20(1):48-55
竞技活动由于其竞争性和身体活动性,蕴含着伤害的风险,其中以同场竞技运动员间的伤害最具体育特殊性.运动员间的竞技伤害可能会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和违法阻却事由.如果加害人导致受害人受伤的行为是对竞技安全规则和该项目传统、惯例的重大违反,并且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受害人损害严重、违法行为与严重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应对受害人的伤害承担责任.判断对抗性体育竞技中加害人是否存在过失可以考虑下列要素:项目本身特征、运动员特征和事件发生时的事实和环境.自甘风险是竞技伤害侵权最常用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8.
推动学校体育工作,法学的审视至关重要。对(2011)宝少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解读显示,如果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在课外,学校由于不负安全保障义务,将既不承担责任,亦不需分担损失。囿于校园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在加害人之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时,仍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分担受害方一定损失。通过对判决书适用法律的解释论分析,可以发现,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在我国法中作为阻却侵权责任违法性的抗辩事由使用,而只能用以证明侵害方不具有过错。  相似文献   

9.
作为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在体育运动致害案件的适用中存在争议。我国民事立法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限制的过程。通过对体育运动致害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上都超越了其应有的内涵,自甘风险规则也并非体育运动致害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和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有利于体育运动的积极开展。后民法典时代,体育运动致害案件中损失的分担,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之下,通过民法解释学对公平责任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在极端案件中,应当肯定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实现其背后所体现的矫正正义。  相似文献   

10.
《体育与科学》2014,(3):39-43
"林州少年篮球伤害案"判决认为,体育运动的参与者应对体育伤害风险负注意义务,由此构成《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该判决未能认识到体育侵权的特殊性,从而在法律适用上走入误区。我国法院也有采纳自甘风险或公平责任裁判同类案件的判例,但亦陷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的困境。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该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规则可以补正前述条款之不足,并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和谐。  相似文献   

11.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主要表现在其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方面。文章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进行了定性分析,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方面。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除了传统的自冒风险外,还包括受害人同意、免责条款等。  相似文献   

12.
体育标志权人对体育标志使用许可产品的产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标志使用许可是体育组织通过无形资产经营取得发展体育运动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但这种收益同样面临着风险。通过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理,论证了体育标志权人应当对体育标志使用许可产品承担产品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监督责任,应区别于生产者的严格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来承担产品责任,并提出体育标志权人如何防范受许产品带来的产品责任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体育涉及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人类活动的广泛领域,经常决定着体育行为和体育项目的结果。法律确保体育组织顺利且有秩序组织体育行为和体育赛事,确保自然人和法人公平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文章从侵权对责任的区别、体育中的侵权行为等视角对希腊体育法规制下的体育责任和体育行为兴奋进行阐述,认为在发生体育活动侵权、追究责任时应当考虑在保护运动理念、运动原则及运动一般方面存在疏忽或故意。在体育活动中追究责任,应当先考虑行为违法的环境因素、条件和原因。  相似文献   

14.
李强 《体育科研》2012,33(1):58-62
从法学的角度,在对相关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诉讼中学校抗辩的现状,引入甘冒风险、共同过失等作为体育伤害侵权的抗辩事由,针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诉讼进行抗辩,从而切实维护好学校、教师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增列了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具体判断标准仍不明确,且与自甘风险的关系存疑。确立体育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以合标准的硬件设施、有序的组织服务和合理救助义务为基础考量要素,以体育类型和项目特点为个性考量要素,注重体育安保义务的个性化。第1176条第2款与第1198条适用关系不明,其一方面存在内在价值体系缺陷,另一方面存在外在文义、逻辑体系缺陷。解释论上应以自甘风险的内在价值体系为进路,参加者风险自担,活动组织者尽到体育安保义务时不应再承担公平责任,活动组织者因一般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对其减责,活动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应对其减责。  相似文献   

16.
采用文献资料法,综述学生体育权利的定义和分类、评价体系、侵权行为与归责、救济困境与不足、体育制度不足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问题。结果和建议:明确学生体育权利的定义和分类、完善权利的评价机制和救济制度,并提出了合理利用自甘风险、修订体育法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足球伤害法律适用出现了新发展,对足球治理带来新挑战和新影响。就足球伤害的侵权归责原则而言,过去广为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不再适用,这将极大地增强社会足球和校园足球活动参加者、组织者的信心。《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足球运动参加者明确足球伤害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了新要求。在三阶层的体育伤害侵权构造下,足球伤害的法律适用将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递次考量。其中,对于作为违法阻却要件的自甘风险规则认定和作为有责性组成部分的重大过失认定将成为《民法典》时代足球伤害法律适用的核心议题。  相似文献   

18.
论体育运动责任保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体育运动责任保险属财产保险业务范围, 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来规避或转嫁相关民事赔偿责任风险, 这是建立体育运动责任保险关系的前提条件。对体育产品责任保险、体育公众责任保险、职业体育责任保险和运动员人身保险的内容、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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