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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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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核心是返还遗失物。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不仅平衡了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会有效地激励拾得人的返还热情,有利于保护遗失人的权利。我国法律应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应规定报酬请求权的种类、报酬数额,并明确规定拾得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  相似文献   

2.
遗失物归属是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核心内容。关于遗失物归属有不同的立法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采取拾得人不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我国民事立法在遗失物归属制度上,应确立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履行了法定义务;非为不法行为;法定期间届满;失主不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3.
在《民法典》出台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作为物权法中具有不容忽视地位的遗失物拾得的问题,也重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遗失物拾得的问题主要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义务以及责任范围,报酬请求权及费用等多方面的内容。在这里,笔者仅就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拾得物的归属问题阐述了自己观点,旨在抛砖引玉,引起人们对遗失物拾得立法的重视,完善我国的民法内容。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遗失物相关法律制度入手,介绍了国内外相关立法,说明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存在着种种缺憾。如对在实际生活中的相关纠纷难以解决,与国际相关立法脱轨等,并着重探讨了在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中,应该明确规定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一直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拾得遗失物方面支持并维护这一精神。文章从比较法角度,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中遗失物拾得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一问题的立法选择进行简要的梳理,并对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立法取向进行法理剖析。  相似文献   

6.
吴鲁晋 《运城学院学报》2012,30(5):63-65,80
我国法律对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但是,过多地强调了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而忽视了其该享有的权利,表现出有失公平的现象。法律规定应当在遗失物权利人和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通过增加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在一定条件下的所有权,来平衡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权属的规定排除了拾得人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可能。建立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规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要求,是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要求,在实践中应该依照过错与价值原则确定拾得人遗失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8.
遗失物被拾得后,如何处理其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归国家所有,不尽完善、合理,暴露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确立拾得人有条件取得所有权制度,以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孟连傣族习惯法规定了拾得者一定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及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很不相同,这两部法律均否认了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及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两相比较,孟连傣族习惯法的规定更为合理,既符合伦理学中人性类型的相对数量统计性规律,也符合经济学原理;同时,从实际效果来看,赋予拾得者这些权利取得的效果也更好。事实上,正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拾得遗失物也未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0.
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归属问题 ,不仅是道德问题 ,也是法律问题。将拾得遗失物交还给失主 ,是一种拾金不昧的美德 ,但将拾得物藏起来 ,不找失主 ,也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仅是不道德的 ,更是违法的。但拾物人将拾得物返还失主后 ,是否有权向失主索求一定的报酬 ;遗物人通过新闻媒介或其它方式发出寻物悬赏广告取回遗失物后是否要履行其在广告中的承诺。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悬赏广告的广泛使用 ,由此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引起人们普遍的思考和关注。一、关于寻物悬赏广告中报酬性质的认定前不久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  相似文献   

11.
如何处理遗失物的归属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存在诸多缺陷,且日益暴露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我国民事立法应在借鉴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明确界定遗失物之概念、法院作为遗失物接受管理机关及其法律地位、酬金制度、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遗失物又遗失时的法律制度等,从而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的遗失物归属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失主的财产权利,规范遗失物归属关系,进而使我国民事立法进一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2.
有关遗失物拾得制度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各国物权法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此制度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析比较了古罗马法、意大利法、德国法等国家关于遗失物的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检讨我国该制度的立法现状,阐述了我国遗失物立法可以选择的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13.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如何定位决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相较于继承利益丧失说下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继承人之可继承利益所遭受损害之赔偿,继承说将之定性为遗产更有其合理性。根据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确定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的范围和顺位,并在确立扶养费优先分配原则的前提下,依照遗产分配的规则解决赔偿权利人间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是当下一个较为可欲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在社会转型期,市场化的服务机制、物业服务内容以及企业化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决定了政府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理念,改变物业管理的服务方式;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律法规的有效性;构建完善的主体行为评估体系,执行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5.
那种认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弱化和退出的思路,即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也不符合产权领域国际规范化的发展趋势。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呼唤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创新;必须转变观念、调整机制、健全规范、完善制度,大力强化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着诸如共同财产的范围宽泛,知识产权的期待收益规定不明确,财产权利的形式单一,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规定不合理,财产约定的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建议我国今后的婚姻立法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规定为个人所有,明确知识产权期待收益的具体归属,构建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建立夫妻无形财产和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该条例对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三方关系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明确;物业管理模式单一;对业主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不清,规定不够细致、配套规定少等原因,造成具体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建议:我国的物业管理宜采用物业公司管理与业主经营式管理并用的两种模式,同时应明确界定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三者间的相互关系,明确业主委员会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18.
冯曦  朱愉坤 《天中学刊》2004,19(1):42-46
商事信用是指以契约为保障的为了未来收益的交易经济行为。在商事活动一次性博弈当中,商事主体考虑的因素是财产权、信任可观察度、惩罚成本;当商事信用活动是一个可重复的博弈时,商事主体考虑的则是信任的收益和成本。与此相关的法律因素是法律的稳定性与中立性、财产权制度、商事登记制度、法律实施机制等。我们应该从上述四个方面重塑我国商事信用的法律调整机制,维护商事信用秩序。  相似文献   

19.
从现行民事立法分析,遗失物属于特定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有主物,但是由于遗失这一法律事件的发生,所有人依法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同时应向拾得者支付相应费用,拾得者在承担归还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费用请求权,还可以基于失主的承诺获取报酬。在夸后的立法中,笔者认为应该确立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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