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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法定继承制度,由于受到苏俄继承法的影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配偶的继承份额以及代位继承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与私人财富增加的现实需要,同时适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应当对继承顺序进行灵活性变通,扩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除此之外,应当增加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同时规定代位继承中继承权固有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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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我国现行继承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偏窄,顺序偏少,应将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展到第三亲等亲属,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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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志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64-67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尤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本文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将直系子女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应当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将三等亲列为法定继承人,按亲等的划分将之放在二等亲之后,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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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雁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2):117-118
法定继承是继承的一种基本方式。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继承顺序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何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修订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许多学者发表了有益的见解,但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应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本文在此仅就几个问题略谈浅见。 相似文献
5.
颜林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6)
法定继承制度中,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配偶的继承份额等方面,各国立法有较大的不同.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沿袭了前苏联的立法,但也略有不同.经过近三十年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家庭的成员日益减少,结构渐趋简单,新的继承法立法应该适应这一变化,在配偶的用益物权、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等方面进行改革,但是在对配偶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的继承权等方面的立法,则应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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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5):59-63
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遗嘱继承和继承权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修订与完善继承法应该扩大我国继承法的遗产范围、遗产债务范围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范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适当限制遗嘱自由,建立遗嘱管理人、执行人制度和特留份制度,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并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 相似文献
7.
关于修正完善法定继承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国斌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2,17(5):55-56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我国第一部关于财产继承的民事单行法律《继承法》,对保护公民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间的互助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随着家庭社会职能范围和公民财产范围的日益扩大,原有的《继承法》在调整民事财产继承关系时暴露处诸多不合时宜之处,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修正完善继承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本仅就法定继承的有关内容的修正完善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8.
略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杨培景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24(1)
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有财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导致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继承法已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应从以下几点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合理调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一步规范配偶的继承权,明确配偶的继承份额;更好地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维护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特留份制度,限制遗嘱人损害继承人权益的随意行为. 相似文献
9.
汤艳红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1997,(2)
中师《法律常识》教材第五章在讲授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时,“法定继承”是重点和难点部分,也是这章教学的关键.笔者认为应从下述诸方面去讲清这一法律术语的内涵.首先,应向学生阐明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人所有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相对应的,因此,法定继承也叫做无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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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继承法》,针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意见》第26条代位继承人的列举表述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代位继承法律制度有关的不完善之处,笔者提出了关于代位继承的两点立法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提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中安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5,14(3):104-106,95
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偏窄、偏少。值《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际,应将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展到第三亲等亲属,并将第三亲等亲属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如此,可增加我国公民获得财富的机会,相应减少国家和集体获得无主财产的机会而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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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我的父母想将他们的房屋将来由我孩子继承,应该如何办理?浙江姚先生姚先生: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孙子女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你父母只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他们的房屋遗赠给你孩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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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华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学界少有论述。从法理上讲,他们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权,而是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使得其享有对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甚至对后者的继承权具有排斥力。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他们特殊的继承法地位。分析表明,在法律中确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仅多余,而且将导致继承法体系的坍塌,实为不智之举。 相似文献
16.
法定继承之范围与顺序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燕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32(2):128-131
文章通过分析国外及我国立法的规定,对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其异同点,并通过正反观点论证的方式探讨了配偶及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问题,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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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遵振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2(3):58-62
目前我国《继承法》对于被继承人身前财产如何分配规定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制度,但却没有规定继承契约制度.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被继承人虽然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现行制度实现自己身前财产死后的分配,但是却不能完全实现被继承人真实的身前愿望,这与继承法所追求的遗嘱自由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导致现行的相关制度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现实需求,本文拟从继承法修改的角度探讨我国制定和引进继承契约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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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由于长期以来由葡萄牙统治,其民事法律制度受葡萄牙民法典影响颇深。澳门继承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深受葡国继承制度的影响,故与中国大陆的继承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别。本文试图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以及继承的份额三个方面对两地的法定继承制度作一比较,以期能为解决两地公民间互涉继承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9.
邓建华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4(1):25-26
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学界少有论述,从法理上讲,他们享有的不是法定继承权,而且转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在转继承中发生了两次直接继承,而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使得其享有对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优先权,甚至对后的继承权具有排斥力,以上两个方面构成他们特殊的继承法地位,分析表明,在法律中确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地位不仅多余,而且将导致继承法体系的坍塌,实为不智之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