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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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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实质是对民事行为能力残缺的补充。监护制度创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虽对我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民法通则》内容过于简单、抽象,监护制度存在着不少缺陷,这既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文章分析了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监护义务,其监护的时间和内容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学校对被监护人所负监护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未成年人的亲属监护人在大多数场合要负无过错责任。本文试通过对学校的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论述,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中小学生在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问题的责任归责第一次明确地作出了法律规定。根据该法,过错责任原则应是中小学校对在校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上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责的主要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应是中小学校对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现有制度在立法理念上已显落后,在具体制度规定上过于简单原则化,因此应针对其缺陷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如加强公权介入、体现民法意思自治精神、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设立监护监督机关等。此外,还应在程序上加以配套完善,系统规范成年人监护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5.
对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照顾和管理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现行立法保护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 ,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的权利。父母的离异必然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的问题。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确定一项基本原则 ,以此作为有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的立法依据和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 ,以子女最优利益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是婚姻家庭立法、司法的首要选择  相似文献   

6.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副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照顾和管理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现行立法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的权利。父母的离异必然涉及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的问题,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确定一项基本原则,以此作为有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的立法依据和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以  相似文献   

7.
伴随医疗水平的提高和急救技术的发展脑损害者的存活率得到了提升,社会上植物人数量大幅增长。植物人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却失去意识能力。我国现有的民事监护立法并未涵盖植物人监护问题,实践中有关植物人的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陷入无法可依的窘迫境地。完善植物人监护,应将植物人监护纳入成年监护范围内;尊重植物人的自我决定权,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并强化国家公权力在监护监督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和侵权损害赔偿法理论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那么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害,学校应依据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呢?是不是只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不管学校有无过错,都要赔偿损失呢?一、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简单地…  相似文献   

9.
《商洛学院学报》2016,(3):84-88
罗马法作为现代民法的源泉,对后世的影响巨大。其中,监护与保佐制度作为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制度,为现代欧陆各国不同程度的采纳。在分析罗马法监护与保佐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监护制度规定,通过二者的对比研究,发现我国立法与实践中的不足。结论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之际,应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历史与现代各国先进经验,通过扩大监护对象的范围,增加遗嘱监护的方式,明确监护监督机构等方式,促进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他们在这一时期极易受到侵害,需要受到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在法律上称之为监护。承担监护责任的则是监护人。哪些人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呢?我们首先看一下监护的含义。“监护是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以保护由于年幼而不能护卫自身的人。”“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由此可知,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  相似文献   

11.
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它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保障的最基本规定。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概念界定、制度设计、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及监护监督机制的设立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为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必须尽快完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无行为能力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以及我国的民法理论均认为法人即意味着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因而出现这样矛盾的局面:民诉意见上的“其他组织”未在法律上取得人格(即不具备法人资格),却又能具有当事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具有一致性,即享有当事人资格者就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文从考察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入手,指出我国现有法人理论的缺陷,并进而对法人的理论模式以及业主团体的未来立法模式提出了新的论点。  相似文献   

14.
论法人分支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具有从属性、区域性、职能性三个特征。在我国民事立法中 ,应当赋予法人分支机构限定性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 ,一般情况下先由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当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承担时 ,再由所属法人补充责任。在民事诉讼中 ,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澄清有关法人分支机构的认识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质疑"学校监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学校监护责任”问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许多人认为学校应无条件赔偿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是其监护人适时适当的一种“监护脱手”,是一种特殊的监护形式,不构成监护关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对事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判断学校过错不能随意化。建议制订《学校法》以弥补教育法、民法监护制度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法律责任制度,是各种法律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整个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三种主要责任形式,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以此来警醒人们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防止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财产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17.
农村承包经营户:从独立民商事主体到适当的有限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承包经营户具备非法人组织的六大特征,它应成为非法人的独立的第三民商事主体.应以合伙法的原理来设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对外对内法律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化,理顺农户内部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引进有限责任制,如对老、幼、重疾者等无劳动能力者实行有限责任,实行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等特殊的有限责任制,减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生产经营风险,促进农业发展.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一公民(二)中作了补充规定。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民事审判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上规定日益表现出不足与缺陷。本文拟从监护人与亲权人、监护顺序、监护职责与责任、监护人的指定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民法上一系列制度对私法自治理念的昭示足以证明其基础性地位。没有私法自治,民法的整个体系将濒于坍塌,所以私法自治被称为民法的基石。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而物权又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所以私法自治亦应成为担保物权所遵守的基本理念。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私法自治原则。我国刚刚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彻底地贯彻私法自治的民法基本理念,担保物权的立法应该更加“私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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