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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对其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判断也相应的应分别采用个人标准和平均人标准,并在确定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时结合允许的危险理论和危险分配即信赖原则加以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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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期湘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38(2):63-66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违反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监督过失主观上只能限于能够预见到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不能扩展到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监督过失,存在监督者的过失和被监督者的过失,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注意义务内容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并没有形成一定的注意义务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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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少华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4(5)
传统的犯罪过失理论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犯罪过失的概念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中颇具争议的注意义务的概念、内容和判断标准,以及注意能力的概念和标准等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过失危险犯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 相似文献
4.
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是过失侵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分析违反注意义务与过失的关系可以揭示注意义务对过失侵权认定的作用。考察域外侵权法违反注意义务判定标准,分析合理人标准和效益成本标准的优缺点及可借鉴程度,以期完善我国侵权法上违反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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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中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过失的本质。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通过对医疗过失中违反注意义务标准的比较研究,提出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6.
注意义务是当今两大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概念,在确立过失侵权责任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注意义务平衡着自由和安全两大社会主题,符合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要求。本文通过对注意义务理论的介绍,引申出注意义务理论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是客观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在侵权行为法上不仅是违法性要素,也是构成要件要素。应当以注意义务为核心,重建我国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构成要件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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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育兰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3,15(4):479-482
对非法进入者进行了界定,对肯定说及否定说进行了分析。认为对非法进入者应当进行区别性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基础在于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区分。对于一般的非法进入者,不动产占有人承担最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特殊的非法进入者不动产占有人仍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过失相抵原则的运用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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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红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0,22(1):109-110
根据普通心理学的一般原理来讲,犯罪心理注意是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对犯罪对象的指向和集中,它应当成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个课题。 研究犯罪,就要研究犯罪人的意识、动机、目的、和手段,这就离不开研究犯罪心理注意。没有犯罪心理注意而构成犯罪行为的案件是没有的,但是,犯罪人的心理注意,决不会对眼前存在的诸多事物都去注意,而是在相同刺激下,要筛选对犯罪人极有兴趣的,也即要选择急需的犯罪目的和达到此目的的最佳犯罪手段。这种有选择地确定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而离开其它与犯罪活动无关的事物,就是犯罪心理注意的指向。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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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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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尔肯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3):21-24
医疗过失是医生在施行医疗行为时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患者损害后果的行为,它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医疗过失。对医疗注意义务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以具体标准进行认定,反之则以抽象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医疗的专门性、地域性及紧急性等因素。这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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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锋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22(3):102-104
医生因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专家责任。而对医疗过错的判断应采取客观说,即过错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说明义务。在判断医生违反注意义务标准方面应灵活运用“合理医生标准”。对违反不同注意义务类型的医疗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以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15.
徐函修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5):37-40
网络用户通过信息存储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依赖于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外在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失,而注意义务是现代侵权法上判定主观过失的基准,也是主观过失判断标准客观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判断服务提供商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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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学生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法律基于保护在教育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幼儿等受教育者一方的利益,而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教育者一方课以防范危险的义务。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注意标准,不但要达到一般的“理智的人”的行为标准,而且还应当达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学校和教师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标准。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学校安全注意义务,先判断学校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再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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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劲 《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30(4):62-64,96
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沿用的注意义务概念,忽视了民事注意义务概念的特性。对民事注意义务应当从客观规范的角度来下定义。民事注意义务主要是结果回避义务,着重于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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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作为我国过失判定的基本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注意义务改变了侵权行为法传统思考模式,即由‘结果定位’发展为‘行为定位’,从而使大陆法系侵权法体系产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成为现代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发展方向。”[1]在社会分工细化的当代社会,小学教师相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对学校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明确民事注意义务的内涵,确立小学校方注意义务的内容,并在实践中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加强注意义务对小学校方行为引导的功能,无疑有利于小学校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避免。 相似文献
20.
杨秀朝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1):155-157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防止学生遭受学校和教师侵害的义务、防止未成年学生侵害他人的义务和防止学生遭受学校设施设备等外在环境或第三入侵害的义务。这三种义务分属于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但二者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及表现形态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