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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根据2014年相继出台的两部保密法律法规中有关涉密、不开放档案内容界定、涉密档案解密责任人及程序确定、涉密档案解密标识变更等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涉密档案解密开放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作用,更好地协调处理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实现不开放档案的信息安全与保密,已开放档案的为民、便民、惠民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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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军民 《信息管理(上海)》2009,22(4):15-18
本文通过对军队历史档案降解密有关现行法规的研究分析,提出了完善军队档案降解密法规的建议,即加强保密和档案法规的协调性、细化档案降解密的依据性标准、完善档案降解密的程序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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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的利用提出了新要求,档案馆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进一步开放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各级机关档案开放利用、档案保密问题等出现的障碍,档案部门应依法规范档案开放期限和范围,建立和完善档案降密解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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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档案的保管期限、移交期限、封闭期限、保密期限等时间规定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与冲突.文章以新《档案法》《保密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围绕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移交期限、接收条件、封闭期限、保密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期限等核心概念,进行现状梳理与分类讨论,归纳出三类矛盾,并针对这些矛盾对《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三部法律法规提出了七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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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要把握和处理好保密与利用工作的关系在浩如烟海的各类档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密档案。根据《保密法》规定,这部分档案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做好涉密档案的保密工作,是档案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涉密档案应该保密,但保密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利用是有时间、地点、范围限制的利用。保而不用,只会失去保密的意义和档案的价值。当然,利用必须是在保密基础上的利用,无限制地利用会给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保密和利用两者都十分重要,档案工作者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可偏废。利用档案为实践活动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保轻用,利用不足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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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涉密档案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对保密管理与涉密档案管理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将保密管理融入涉密档案管理的思路,并给出了信息化条件下涉密档案利用的措施,从而达到既实现涉密档案的充分利用、又能满足保密要求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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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对涉密档案工作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0年10 B 1日我国修订的<保密法>正式实施,新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密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以保守秘密与信息公开为契合点,从五个方面谈新<保密法>中定密、解密、新技术、涉密人员等相关规定对涉密档案工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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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文件分为涉密文件和非涉密文件两种。按其保存价值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届满时 ,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开放 ,甚至销毁 ;在保管期限内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凭借介绍信、有效证件查阅利用。而涉密文件则不同。涉密文件的保管要体现出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于利用的方针。涉密文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与非涉密文件不同之处就是它有保密期限 :除有特殊规定外 ,绝密级文件不超过30年 ,机密级文件不超过20年 ,秘密级文件不超过10年。有些文件的保密期限可定为几个月 ,或一年及一年以上 ,或长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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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法律法规中档案及文件、记录、数据等属概念界定的方法,认为现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档案与档案属概念及其具体所指事物之间的范围并不契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界定档案的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事实证明,法律法规中运用举例型档案概念界定方法比运用定义式档案概念界定方法更为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社会现实需要。同时,不应要求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档案概念与《档案法》中的档案概念完全相同,而应采取归纳、提炼和概括的方法,使其更加符合规范对象的实际,从而不断丰富档案法律体系中档案概念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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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运用比较研究法,以中国《档案法》与英国《公共档案法》为研究对象,从结构体系、内容侧重、管理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差异性分析,同时发现两者在定位、内容等方面存在共性,即同属于单行法、确定归档范围、注重档案开放且强调凭证作用。在此基础上,中国《档案法》应立足实际,从细化档案费用规定、强化私人档案管理、优化档案封闭期限等角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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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 剖析《数据安全法》与《档案法》在规制对象、立法目的以及立法原则等方面的各自偏重和相互交叉,探讨推动两部法律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和可循路径,为档案与数据后续立法提供参考。[方法/过程] 通过文献调研和比较分析,提出《数据安全法》与《档案法》两部法律协调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通过域外经验借鉴,对两部法律配套下位法的制定提出建议。[结果/结论] 研究发现,两部法律从各自的管理实践出发,在档案与数据保护相关规定、档案与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档案与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协调性不足,导致部分数据陷入"灰色地带",数据安全无从保证。文章提出:应明确档案部门在数据治理中的参与;从数据长期保存的连贯性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数据与档案分级标准;档案部门与数据部门协同建立重要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完善两部法律中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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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档案立法是档案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地方档案治理法治化和规范化的法律支撑。以现行31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为分析样本,地方档案立法呈现如下特征:法规名称形式多样,以“条例”居多;法规修改方式不一,以“修正”为主;法规体例结构多元,以“大而全”为准。上述立法尽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地方档案治理的有序推进,但也存在立法文本之间简单重复、立法语言和句式表达失范、立法目的未体现档案治理信息化、立法内容缺乏地方特色等问题。未来地方档案立法的完善,应当强化立法前审查和立法后质效评估以提升档案立法质量,加强《立法技术规范》学习以规范立法语言和句式表达,重塑立法目的条款以昭彰档案治理信息化目标,同时立足地方档案治理需要增设特色和创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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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档案法》实施背景下,与旧《档案法》相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面临着过时的危险,亟待全面修改。新《档案法》的内容存在十大亮点,我们要从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改进档案管理工作等方面来把握其实施意义。现有档案法规的制定程序缺乏专家论证,科学性不强;部分内容与新《档案法》冲突,体系性不强;法规与上位法及彼此之间高度重复,未凸显地方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应当从整体上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具体路径包括各地区在修订档案法规时,对档案法规草案进行专家论证,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起草,提升档案法规立法的科学性;通过立法后评估、定期清理和备案审查,增强档案法规立法的体系性;在档案法规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凸显地方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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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民主权利意识和利用需求的提高,档案开放利用的宏观环境已然发生了重大变化。自国家档案局启动档案法修订工作以来,档案开放利用成为学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档案法律法规在开放利用政策规定方面尚有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基于比较研究法选取六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中涉及开放利用政策的规定,从主体界定、开放利用内容、开放利用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并与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对比,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建议,为学术界深化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研究和立法者修订档案开放利用政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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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的开放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平衡是档案学界的重要课题,档案封闭期是其中的核心概念。国外公共档案信息的封闭期通常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国外档案学术界相关的理论研究,以及英国、美国、瑞士、法国、德国、瑞典及欧盟的档案封闭期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为我国档案学术界关于封闭期的研究提供了启示:强化信息公开理念,促进国家民主建设;遵循可分割性原则,增强信息公开科学性;细化档案法律法规,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学会组织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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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档案利用者而言,对《档案法》的修改的诉求主要是利用档案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权利方面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利用已开放档案、申请利用未开放档案及其他服务的权利,义务方面主要有保护档案完整安全、遵守相关规定。《档案法》的修订,有必要在相关条款上进行补充与完善。这是一个从利用者的视角对《档案法》修改所提出的诉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