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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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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等一些不正常的司法量刑现象,应在最高法院统一量刑标准的努力中得到纠正。[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蔡葵  沈超 《大观周刊》2012,(49):52-52
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的热点工作.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系列指导性司法政策的出台.各地检察机关结合“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一司法改革命题都在进行着有益和积极的探索。  相似文献   

3.
王奇 《大观周刊》2011,(2):209-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第292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法定情形存在一定的雷同,那么在具体案件适用时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还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就成为在定罪量刑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谭优 《大观周刊》2013,(10):29-32
自从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刑罚,刑罚正义一直是社会公众关切的主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利于社会稳定并且将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作为其始终的追求的刑罚才是正义的刑罚。实现刑罚正义的关键是量刑公正,但在中外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均普遍存在。为了解决日益凸显的实体上的量刑偏差问题和程序上的“量刑依附于定罪”的问题,我国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均衡的重要保证。随着改革的进行,量刑的公开性及公正性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我国传统的证据法主要适用于定罪环节,在量刑环节目前没有建立一套专门的证据规则,对于定罪完成之后的量刑活动难以提供有效的支持,势必会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际效果。在量刑程序中,量刑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决定着证据能否达到充分的程度,然而充足的量刑证据才是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根本手段,是量刑公正的基础,是实现刑罚正义前提。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背景下,量刑证据的相关问题是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急需完善的问题,量刑证据制度的改革也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将社会公众对量刑过程及结果的不清楚、不理解的状况比喻为“重重迷蒙雾”,将实现刑罚正义比喻为“妍妍正义花”,试图从充足的量刑证据是拨开重重迷蒙雾的工具,方能实现刑罚正义看见妍妍正义花的角度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5.
雷媛媛 《大观周刊》2013,(7):41-41,28
职务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现象,职务犯罪的量刑研究也成为各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研究的问题之一。完善职务犯罪的量刑。对于健全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塑造司法公信力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3月1日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他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7.
针对山东准备在全省推广“量刑软件”之举,笔者曾指出,这种力图把法官的个人因素排除在司法过程之外的努力,源于欧洲大陆的法律与政治传统,在那里,思想家和立宪者只准备让法官充当“法律的自动售货机”。  相似文献   

8.
最高法拟出台相关司法政策,统一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涉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件的量刑标准。但是,司法政策虽然可以起到法律的效率,却无法替代法律。因此,专家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的反恐怖法,使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暴恐犯罪时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9.
2011年6月7日,当药家鑫绝望地在终审死刑裁定书上签字时,备受瞩目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一个原本事实清楚、量刑不难的故意杀人案,却经历了如此复杂的审判过程,这令很多国人感到迷惑不解;而药家鑫理应判处死刑,却最终以一种近似群众狂欢的形式被处死,更让人心生疑虑:“到底是什么干扰了正常的司法?”  相似文献   

10.
新闻报道莫用"歧视性语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健 《青年记者》2005,(2):47-47
前不久,通州劫持人质案在京城轰动一时,被告李莱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惩治罪恶本是大快人心的好事,然而笔看到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使用了被告“拒不认罪被判刑”,“拒不认罪被重判”这样的语言。殊不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而且任何人不得被要求自证其罪,这是基本的刑法原则。假如个别法院确实对一些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重判,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是有违刑法原则的。媒体在报道这样的案例时,使用这样具有歧视犯罪嫌疑人的语言,对受众的误导显而易见。  相似文献   

11.
2004年12月20日,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薛长春被法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等罪名,一审判处死刑。众多媒体报道了这一消息。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媒体有关报道中,透露出了与法律理性不相容的东西。如有的报道中有这样的标题:“大笑三声逞强薛长春执意上诉”,这一标题的“非议”色彩因“执意”这样的字眼表现得非常明显。也许在作者看来,薛长春对一审判决只有认罪伏法的份儿,根本就不应该上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有明确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相似文献   

12.
李成连 《新闻记者》2002,(11):42-44
答辩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被告对原告所提的主张和意见进行反驳、说明、答复和辩解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就是答辩人。而在民事上诉案件中 ,被上诉人是答辩人。在司法常规中 ,“答辩”一词用于民事诉讼行为 ,表明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在刑事诉讼行为中 ,被告方的代理人则是辩护人 ,其行为是为被告作“有罪”和“无罪”的申辩 ,“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人为被告人申辩。新闻官司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除诽谤罪的自诉刑事案件以外)。在新闻官司的法庭审理中 ,法庭答辩是新闻官司的核心 ,决定官司…  相似文献   

13.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定证据,在证据来源、证明力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别。在单一被告人的案件中,对两种证据做出区分非常容易,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受被告人数量影响,对于部分被告人陈述的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该如何定性就难免产生争议,进而影响司法的统一性。本文试图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这是一场令人扼腕叹息的庭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面对两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法官的口吻也不像以往那样凌厉.法官甚至两次提醒公诉人向法庭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公诉人也多次列举有利证据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庭审过程中.旁听席上不时传出唏嘘的叹息声。被告人钱楠樱和范炜是一对苦命情侣。那么,在这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使这对苦命鸳鸯犯下如此的重罪?  相似文献   

15.
王云 《新闻世界》2012,(11):189-190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直被视为法院的专项权力,量刑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带来的量刑失衡,加上我国刑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的量刑幅度过大,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罪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乃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上,其判决均存在一定差异的现象,这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影响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陈立 《大观周刊》2011,(22):274-274
目前学界对“次道德”的态度没有统一,甚至对“次道德”这个概念的合理性也存有质疑、我们应当对“次道德”做出严格的限定,并在此前提下寻求“次道德”与刑法基本理念的契合,认为“次道德”符合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并且,倡导刑法将“次道德”规定为刑法的量刑情节,完善我国的量刑情节体系,积极引导人们向善。  相似文献   

17.
《新闻前哨》2014,(3):96-96
2013年,全常犯得十大语文错有哪些?著名语文看物《咬文嚼字》对此进行了盘点。这十大语文差错是:1.王立军“服法”并非“伏法”。2013年,王立军、薄谷开来因涉嫌犯罪被公开审判,不少媒体报道称:“王立军被判15年有期徒刑后,认罪伏法,不上诉。”  相似文献   

18.
众多新闻媒体热炒一时、让广大读者“义愤填膺”的陕西律师上京引出“枪下留人”的惊世“奇案”,最终还是以董伟故意杀人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又无法确定从轻情由,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仍维持原判,在暂缓执行死刑4个月后,最终于9月5日被再次  相似文献   

19.
高法钊 《大观周刊》2011,(26):88-89
作为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非法学家倡导的产物,而是地方基层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然而,作为理论对实践的响应,刑事和解制度最近一段时间受到了刑事诉讼法学者的热烈讨论.如有学者将其视作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运用,有学者将其视作区别于传统控辩对抗模式和近代公力合作模式之外的私力合作模式.还有学者建议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典。目与程序法学者热情有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学者并未对这一制度予以足够的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不仅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轻重,还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本质上应当是一个刑法问题,应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关照。本文拟以刑法为视角,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刑法理论.在此基础上.讨论刑事和解的条件与限度.  相似文献   

20.
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批评性的报道中,稍有一些出入,就会引起新闻侵权指控,作者或新闻机构即成为被告。从这几年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更是强化了被告(作者和新闻单位)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谁报道,谁举证”的“新闻审判制度”,还格外注意了举证责任的转移。①这个“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曾多次出现在某市高级法院的文件中,也为一些法院所引用。②同时这一“原则”,也被许多新闻界人士所认可和接受,有位学者认为,“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提出,“法院在审理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应坚持如下提供证据的原则:(1)被告人,即新闻稿的作者和发表者,应当提供证明新闻指责原告的事实或断语真实性的证据……;(2)原告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证明新闻指责自己的事实或断语不真实的证据……;(3)鉴于虚伪的事实或断语中,是被告人无中生有的,原告人提供证踢其不真实性的证据客观上有困难,法院不但不能因为原告人提供不出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而且应当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③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是对民诉法规定的认识上的偏颇,不利于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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