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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发展历程来看,上诉管辖机制虽然自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初期即已经存在,但它的逐渐完善却是不断改革的结果,其中应特别注意1992年 审理的GUNDEL案带来的广泛影响。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此种针对体育组织决定的上诉管辖机制极为特殊。上诉管辖的依据,无论基于体育组 织的章程,还是当事人订立具体的仲裁协议,都只是在满足瑞士法的信赖原则的基础上发生拟制的合意;上诉管辖的条件,其不仅要求当事人用尽 体育组织内部的救济方式,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具有行政案件处理的特点;上诉管辖的范围,它虽然主要解决体育组织和会员之间的管理 性质的纠纷,但也包括因对组织处理下属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雇佣争议作出的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 辖机制的特殊性已经获得了能够撤销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此类裁决潜在的承认或执行国法院的认可,有必要引起体育界的重 视。故此,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辖机制并对包括《仲裁法》在内的现行法规定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未来在确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时,应极 力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上诉管辖机制。  相似文献   
2.
在足球劳动合同到期后球员即可自由转会的现行转会制度下,球员转会协议在体育和经济层面仍存在充分的现实必要。由于规则层面的缺陷、实践层面的误解以及学理层面的不足,球员转会协议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不明,甚至直接造成法律争议的发生。对涉事的两家俱乐部而言,球员转会协议并非所谓球员的“联盟权”或经济权的交易,而是为实现希望加盟新俱乐部的球员注册变更的重要先决条件,即主要通过支付转会费的方式换取原俱乐部解除未到期的足球劳动合同之同意;对球员与俱乐部而言,经球员确认的转会协议构成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附条件解除。现行转会制度层面下的足球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与足球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乃是球员转会协议存在的诱因,全面系统地分析俱乐部竞争性的平衡与球员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解决球员转会协议实践中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目前国际体育仲裁中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约定解除争议的解决提供帮助。研究表明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解除存在特殊性,因此存在允许当事人预先设置合同解除条件的可能。根据相关的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只要没有造成合同条件的严重失衡,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合理,此类条款的效力在个案审理当中就会得到认可。此种法律适用理念上的差异极易与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发生法律适用层面上的冲突,故有必要正视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为代表的足球行业规则背后的特别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应对我国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中的约定解除争议。  相似文献   
4.
摘要:虽然我国《体育法》第33条早有规定,但单独的体育仲裁法的缺失使得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一直没有建立。针对该问题的现状以及应对措施,主要利用文献资料法、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认为:1)无论从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当前体育行业对体育仲裁法制具有深切的需求;2)以《仲裁法》为代表的现行立法不能为我国体育仲裁提供充分的依据;3)在制定我国单独的体育仲裁法时,宜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组织、运行中的先进经验,特别应结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和《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从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管辖确立的依据、仲裁员的选任、实体法律的适用以及裁决的司法审查等关键问题对现行法的规定加以补充。为解决我国单独制定的体育仲裁法中的关键问题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5.
1“亲亲”、“尊尊”概述“亲亲”、“尊尊”最早作为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礼核心内容的体现,其意为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该尊重的人。“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执行,亦要在贵族间、贵族与平民间、君臣间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它要求社会中的个人要遵循礼的规范,不能超越自己地位等级,从而形成有序的统治格局。《唐律疏议》(下简称《疏议》)是我国现今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法律文献,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封建法典,《疏议》的目的在于维护以皇帝为首的等级制和以家长为主的家族制,体现浓厚的封建意识。“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横筑全部法律理论体系。”(《唐律疏议》点校说明第5页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8)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贵贱有别,正所谓“礼典义立,则贵贱等矣。”统治者将“亲亲”、“尊尊”的思想上升到法律的层次来维护君主专制和宗法制,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运转,这一点在“十恶”中体现尤为明显。2“亲亲”在“十恶”中的体现礼曰:“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婚姻、疏数之交也。”亲亲作为礼的基本精神之一,在十恶中表...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单方解除职业足球劳动合同需要存在正当理由。综合足球行业的实践,球员单方解除职业足球劳动合同集中发生于俱乐部的不予注册、工资的过度扣除、训练条件的不足等情形,而俱乐部单方解除职业足球劳动合同则包括球员伤病、表现欠佳、擅自离队或拒绝归队以及摄取禁用物质等情形。这些做法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预先设置的法定解除情形存有不同。未来我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争议的解决宜在借鉴国际体育仲裁法理的基础上,通过体育仲裁庭个案归纳的方式将解除的正当理由类型化,来妥善处理我国法和足球行业规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冲突。  相似文献   
7.
1 “亲亲“、“尊尊“概述   “亲亲“、“尊尊“最早作为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礼核心内容的体现,其意为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该尊重的人.“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执行,亦要在贵族间、贵族与平民间、君臣间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它要求社会中的个人要遵循礼的规范,不能超越自己地位等级,从而形成有序的统治格局.……  相似文献   
8.
在博斯曼案发生后,为了鼓励职业足球俱乐部投入青训活动,国际足联在新的转会体系下专门设置回报青训俱乐部的培训补偿制度,该制度虽引发一定争议,但其旨在实施因球员在各会员足协之间转会而发生的培训补偿统一的规则,从而具有重要价值。不同的是,受U23新政带来的青年球员身价倍增的影响,旨在进一步保护培训单位利益的中国足协青训回报特有制度还采取强化培训协议的稳定性、赋予俱乐部对球员的首次缔约权等措施,这不仅偏离了国际足联预设的轨道,与球员自由流动的趋势不符,还容易与竞争法发生冲突,从而面临遭受反垄断审查的风险。在我国目前的青训回报实践中,因“天价违约金”带来的培训协议争议以及通过“过桥转会”逃避培训补偿的情形,仍有必要在充分借鉴国际体育仲裁裁判法理的基础上进行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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