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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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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内俱乐部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败诉 或赔偿,巴里奥斯案是国内俱乐部第1次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获胜并得到高额赔偿的案件。通过巴里奥斯案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所涉 及的争议管辖、法律适用、赔偿及裁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国际足球职业球员合同违约纠纷受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国际足联、国际 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则和判例都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赔偿计算有明确的规定,也在判例中 形成了一定的计算原则,并阐述了赔偿金额计算的影响因素;职业足球已形成强大的行业体系,一般来说,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决定都能得到 很好的执行。因此,国内的国际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向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诉,掌握和充分运用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规则及判例是国内足球俱乐部解决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赔偿的计算除了需要掌握相关规则及判例外,还要了解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对于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决定在国内的执行则无须疑虑。此外,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也是国内俱乐部在处理合同 违约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2.
劳动合同法视野下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职业球员合同虽然与普通劳动合同存在诸多不同,但仍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从探讨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的区别出发,列举了职业球员工作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解除、球员单方解除和俱乐部的解除.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球员的利益,球员和俱乐部应对工作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议 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性 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治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4.
于2007年5月成立的国际篮联仲裁庭(FAT)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个重要的机构.其裁决丰富了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和跨国体育法的发展.发生在运动员、经纪人和俱乐部之间的篮球运动争议都可以提交FAT仲裁,其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缔结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主要是公允及善良原则,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国际篮联的处罚.涉及中国当事人的FAT裁决表明中国籍当事人不应当再忽视FAT仲裁和球员的权益.而应当尊重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和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上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 议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 性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洽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7.
教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属于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劳动合同。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其裁判实践,确立了各国普遍承认的、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规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教练员,都不能预告解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仅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且构成解约正当理由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大量裁决实践已经确认了构成解约正当理由的若干事实类型。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他方解除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损害。损害赔偿范围等于未履行完毕合同期限的工资总和。裁判实践还确认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国际体育仲裁院确立的规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尤其是涉及合同解除及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裁判规则不仅可以作为我国涉外教练员合同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还可以为我国构建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以下简称RSTP规则)第15条规定,职业球员可以通过主张体育性正当理由来单边解除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与RSTP规则第1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从国际足联公布的实践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对体育性正当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职业足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现状,提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其行业规则灵活运用,并建议我国引入体育性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但应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9.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是职业足球的常见问题。通过解决此类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形成了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独特法理。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归纳法,对职业足球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CAS法理进行研究。研究认为,CAS首先适用特殊条款和不可抗力原则,然后适用"积极利益"原则并根据客观标准计算赔偿,通过遵循基于公平、诚信的"有约必守"原则和适用"积极利益"原则的威慑作用,以维持职业足球的合同稳定。通过对涉中国俱乐部的典型判例进行分析,提出:适用中国法律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适用中国法律冲突导致适用国际足球规则成为一种共识;对于CAS仲裁可能的中国当事方,不能忽略公平和诚信原则,应遵守国际足球规则、CAS法理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规定了体育仲裁院上诉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该条款于2013年修订,内容上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首先,它虽然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但优先适用有关的体育规则;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作出被上诉决定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住所地的国家法,仲裁庭认为适合的法律规则仅仅是补充。此种实体法律适用的差异是由体育行业纠纷的特别性质造成的,应该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1.
邱妙云  李勇俊 《精武》2012,(26):87-88
本文阐述了绿道体育健身环境概念和特点,提出建设绿道体育健身环境的最大效益、相对独立和分散集中的规划原则以及层级建设模式,阐述了绿道健身环境的景观设计。  相似文献   

12.
“同意”原则是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规则,体现在各国数据保护立法和国际性文件中,也被国际体育组织所遵循,背后体现数据自决而非他决的理念。但是运动员特殊的身份属性导致其难以控制和支配个人数据,在与体育组织博弈中的非平等协商地位也导致其难以就数据处理作出自由有效的同意,同时“同意”原则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体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运动员的数据保护需要突破传统“同意”模式,构建数据处理中“同意”原则的否弃机制,引入平衡测试和数据访问权、被遗忘权,使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范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经济学后发优势理论将体育发展置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通过对新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的演进历程进行回顾与思考.研究认为:实现中国体育从"后发优势"到"先发优势"的前提是改革开放,关键是吸收能力的积累和增强,核心是自主创新体系的形成.  相似文献   

14.
脑力、体力劳动者足底压力参数分布特征及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分析脑力、体力劳动者自然行走过程中峰力值(maxforce,MF)、达峰力值时间(time to max force)、冲量(impulse)等参数特征,探讨职业对足底压力分布的影响。采用比利时Footscan USB2平板式足底压测试系统对50名普通健康脑力劳动者和63名普通健康体力劳动者进行自然行走过程中动态足底压力测试。结果显示:脑力、体力劳动者左脚Toel、Toe2-5、Heel Lateral区域平均峰值(MF)存在显著性差异,右脚Mid foot、Meta5区域MF差异存在非常显著性(P〈0.01),左、右双足平均峰力值(MF)最大值均出现在足跟内侧(Heel Medial)。脑力、体力劳动者足底各区域达峰力值的时间(TMF),左右双足差异均存在非常显著性(P〈0.01)。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行走过程中左足在Toel、Toe2-5、Meta1、Heel Medial、Heel Lateral区域的冲量(Impulse,IP),体力劳动者明显大于脑力劳动者且具有显著性差异〈0.01),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的足底MF与足弓接触面积及足角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相关。结果说明: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行走过程中左右双足的平均峰力值、接触面积、冲量等参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可能与长期从事的职业不同有关,建议经常进行体育锻炼或定制矫形鞋垫,可以缓解足底压力高压区的过度集中,不断维护足健康水平。  相似文献   

15.
武术的文化进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武术由一项原始格斗技术发展成文化载体的演进历程进行研究。认为:先秦文化的繁荣使武术初具文化特色;集中国传统文化之大成的宋明理学的世俗化,促使武术成为成熟的文化载体,具有多方面文化特色;西方文化及竞技体育改变武术发展中的不良趋向,但降低了武术的层次。  相似文献   

16.
在梳理中国传统武术话语权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当前中国传统武术话语权式微问题的主要表现,即本质功能淡化、表层利益化严重、媒介记忆影响受众现实的真实性、媒介记忆受大众审美的影响等。进而提出话语权提升策略:传播主体方面,由"走出去"转为"互动化";受众方面,提高审美能力;媒介方面,关注社会记忆的责任与义务。  相似文献   

17.
哈尼族中学生体质发展状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辉  梁健  余志华  郑勇 《体育学刊》2006,13(2):108-110
通过数理统计法和调查与监测,跟踪哈尼族中学生1985~2004年的身体形态、生理机能与身体素质指标。并通过纵、横向比较,对哈尼族中学生身体素质发展的趋向性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哈尼族男女中学生的运动素质均呈逐年增长趋势。  相似文献   

18.
武术之“势”的美学思想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文化学视角,运用比较研究、哲学思辨的方法,阐释武术内蕴之"势"的美学思想."势"是中国传统美学的重要范畴,是一种透视生命气象的"动"机之"力",蕴涵"力"的刚健之美,在中国传统绘画、书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脱胎于中华文化的武术重"势"不重"形",正是通过阴阳二气的运化、开合收放的内部张力形成不同的武术之"势",从"静势"、"动势"中彰显流体的生命意象."势"的美学思想体现在武术中主要表现为:造型中的"力"之美、运动中的"气势"美、运用中的"劲"之美."势"是"力"的含蓄,"力"是"势"的作用,在中国文化特有的"气"化思想影响下,武术"尚劲不尚力","得势"实为"得劲",从而表现出不同于西方"尚力"技击术的中华审美情趣.  相似文献   

19.
日本《体育振兴法》已颁布50年,未做过改动。面对老龄化、少子化,医疗开支扩大以及体育纠纷增多等社会问题,日本于2011年出台了《体育基本法》。该法涵盖范围广,内容丰富,紧紧围绕"八大理念"展开,强调体育权利,明确责任义务,探索建立体育行政机构,弥补了部分法律空白,提高了体育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当今日本对体育的理解与认识,基本法的颁布是日本体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划时代意义,很多条文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20.
大学生体育社团运作方式探索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通过访谈和个案分析对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体育社团的运作方式进行了实例研究,结果表明:建立社团联合会与体育部“双重管理”模式,更有利于体育社团的发展,体育社团的多种组建方式为体育社团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体育社团将是大学体育课外活动的主要载体,“联合式”体育社团组建方式是“体教结合”的新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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