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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媒》2020,(10):6-7
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刘振宇: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方法灵活、程序便捷、不伤感情、不收费用等特点,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二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五是人民调解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相似文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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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步入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在这样巨大的社会转型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也有着明显变化。一方面,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剧烈,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因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增多;另一方面,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人们因道德观念、义利观念之间的矛盾冲突引发的情感纠纷也越来越普遍。而行政司法管理体系一般只对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矛盾纠纷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及情感纠纷常常爱莫能助。《非常帮助》栏目正是在这一背景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5.
王桢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9,33(1):19-27
近年来,性侵运动员的犯罪行为频发,成为国际社会聚焦的热点。以此审视我国运动员性法益的保护,虽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刑事立法,却缺乏对该犯罪行为特殊性的深入思考,既不能在惩治犯罪人方面达到理想效果,亦不能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良好功能。同时,司法中的“以纪代法”、针对性缺乏、未回应被害人需求等诸多问题,亦使该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该犯罪立法上应有针对性采用附属刑法进行修正,完善犯罪的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制度;司法上,积极回应被害人的诉求,努力克服刑事规制过程中的各种困境,让运动员的性法益得到全面而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大学生掏鸟窝案是当下社会很典型的舆论与司法对立的案例,而这只是众多刑事争议案件中的一例.舆论与司法对立在刑事领域集中爆发是由于刑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这也为审视这一现象提供了一个较为集中的平台.传统观点认为要做到情理法三个维度的协调和平衡,但是这种形而上口号式的说教并无太多现实指导意义.而通过现实案例的分析和探讨可以对各种冲突现象进行类型化的分析,从而更加清晰的找出造成对立的原因及其消解的方法.通过对公平、正义、秩序、人权等价值因素的探讨,对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从而为消解对立现象提供价值导向. 相似文献
7.
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唐代臻于成熟。保辜制度的目的在于确定伤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具有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对加害人赋予悔改机会以平稳修复社会关系的深层内涵,从某种意义上其与当代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有着一定的相通性,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借鉴唐代保辜制度理念,可以从扩大适用范围、增加审查起诉阶段观察期、加大司法机关参与力度、实行执行阶段保证人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8.
9.
刘峰江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0,34(6):9-16
可宥性事由源于英美刑事诉讼中的可抗辩事由,与正当化事由联袂构成行为出罪理论的基石。与正当化事由不同,可宥性事由已经僭越了法定的行为正当化条件,行为的违法性首先被肯定,只是在责任归属上寻求宽恕性处理。引入可宥性事由,可丰富体育竞赛行为入罪和出罪的相关内容,便于司法统一判定。分析认为,体育竞赛行为可宥性事由成立,要满足体育赛事本身具有合法性和正规性、主体仅针对运动员、行为局限于体育竞赛行为、违法目的“单纯”性、行为以“反规则”为前提等条件。入罪和出罪的类型化有利于定罪和量刑的规范化,分别对竞技伤害行为、滥用兴奋剂行为、假球等竞赛舞弊行为适用可宥性事由予以出罪抑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指出体育竞赛运动员可宥性事由行为入罪不能忽视运动员自由保障的理念,且尽量避免选择性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