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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移转和责任承担通常采用的是交付主义原则。但在违约情况下产生的风险责任问题则比较特殊。因卖方的违约可能会导致买方的拒收,从而阻碍风险因交付而向买方的移转和责任承担;因买方的违约致使合同货物延迟交付,则有可能使风险提前于实际交付前向买方移转和责任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鉴了国际通行规则的做法,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应加以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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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健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3):81-83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转移和承担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及我国《合同法》都对货物风险转移和承担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国际贸易术语对于风险转移也有明确划分。但是,以上都是在合同双方正常履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和承担的一般原则,本文试就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各种违约行为对于风险承担的影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62条和第77条分别规定了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受害方救济方式的选择权和减少损失的义务。但是公约并没有对于这两个条款的关系做出规定。从对于各国相关立法的比较和对于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出发可以发现,这两个条款并不矛盾,第62条应该让位于第77条。 相似文献
4.
吴志宇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6(5):80-84
在英蔓判例法中,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两种形态。此外,蔓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形态的预期违约,即推定的预期违约。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与推定的预期违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与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之规定,实质上是以不安抗辩为基础而构建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5.
邓小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1):126-128
预期违约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条件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和预期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的部分间接损失,但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在预期违约条件下买卖双方都应当有中止履行权,至于行使该项权利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较为合理;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守约方中止履行与要求对方当事入提供担保应当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同时进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二者先后顺序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只要一项保证足以打消守约方对对方预期违约的疑虑,就应被视作一项“合理”、“充分”的保证,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而对于保证的期限,法律应当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林亚将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9):244-24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有关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如判断合同根本违约的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对根本违约的定义等可供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借鉴。因此,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根本违约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王玉山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3):21-24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相关制度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具体差异。比较而言,在违约情况下,关于货物风险转移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定来得明确、具体和可操作,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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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洁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3):147-148,156
我国《合同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发达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和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上采取交付主义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化,导致不同类型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也逐步趋向复杂化。由于风险负担关系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所以深化对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对于合理判定风险负担归属以及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合同法》中风险负担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上,对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冯国峰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3,17(1):12-15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一个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即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世界各国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我国《合同法》都有所规定,但又存在区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在国际间使用最广泛关于货物买卖的公约。本通过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有关规定与《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简单的比较,对我国对外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作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即应认为有精神损害,而无论该精神利益的丧失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现在随着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已经向人们提出了违约之诉中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现行法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也非解决之道。我国存在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生存土壤,通过对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目的性扩张解释的途径就可以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2.
都星羽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45-349
质量保证金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了担保标的物的质量,向买受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别担保措施,与定金、预付款等相关制度联系紧密,应予以区分。质量保证金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交付时起成立。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要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无约定时,宜明确法定条件。当违约责任方式与质量保证金责任的目的功能不存在冲突时,两者可以并用;否则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并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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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很多方面存有差异,不过在瑕疵履行时又会发生竞合.当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义务基础被统一起来,差别日趋减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别理论在立法上应给以弱化.我国合同法关于责任竞合的理论并不能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违约责任下应给予因一方违约而致另一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乃至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救济.对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应予检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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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对违约引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也是如此。我国立法应填补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18.
英国契约法中的哈德利规则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开创了现代合同损害赔偿法之先河.由于此规则确立了违法损害赔偿的评判标准,从而使损害赔偿问题变为法律问题,并以此促进了合同法理论的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19.
张在范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1):51-53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当买受人不依约支付价款或对标的物擅自进行处分时 ,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应先通知买受人交回标的物 ,买受人拒不交回时可申请法院强制取回。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契约的救济方法。但若第三人的权利存在于标的物上 ,将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0.
庄红蕾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1):29-32
房产新政推出后,出现了很多房产合同纠纷,买卖双方的分岐很大。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界定房产新政究竟是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与当事人有直接的重大利害关系。依法解决新房产合同纠纷,关键是准确理解什么是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什么是显失公平,什么是不可抗力。依法公平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