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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介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5日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它反映了现阶段广大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意愿,符合目前文化市场价格水平,为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1-《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否为强制性的规定?该规定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它体现了合同优先原则,给予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较大的自由约定空间。一般情况下,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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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4月 ,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规定出版文字作品的报酬有三种支付方式 :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一次性付酬主要适用于报刊 ,图书出版不常用 ,故略去不提。因此 ,作为舶来品和后来者的版税 ,便和稿酬一起成为目前我国图书出版界两种最主要的付酬方式。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稿酬是指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 ,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即基本稿酬 ) ,再根据图书的印数 ,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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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版权局颁发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现就与《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有关的问题回答如下: 1、什么是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完整的含义是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报酬。这些情况包括图书出版、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编辑后再使用以及使用未发表的作品等。在这些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不加任何限制的。付酬的标准和方式既可以按国家的规定,也可以由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是,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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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谱出版物是以乐谱符号为记录手段,以纸张为物质载体,使用印刷技术印制而成的出版物。现代通行的曲谱出版物用音乐符号来记录音乐,而不是用文字、图形或别的什么符号。这是曲谱出版物与其他印刷出版物的最根本的区别所在,也是曲谱出版物最基本的特点。 曲谱出版物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编辑校对工作不同于其他印刷出版物的一些特点。 1.曲谱出版物的编校工作是多层次、立体化的。 曲谱出版物编校工作的对象是曲谱。曲谱是一种多层次、集合式的符号系统,而不像文字符号系统是单一层次、线形方式的。曲谱的这个特点是由音乐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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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5年4月,A出版社与作者M签订了《普希金诗选》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规定,作者授权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为其出版《普希金诗歌精选》(暂名)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内,出版社享有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付酬方式和标准:按国家稿费标准.新译诗歌每10行18元,旧译诗歌每10行12元.印数稿酬按国家标准.作品首次出版十年内,出版社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十年后,出版社重印应当事先通知作者.重印和再版后出版社应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合同还对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做了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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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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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出版物脚本稿酬支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电子出版物的前期设计阶段一般都有文字脚本创作这个重要环节,尤其是文教类作品。因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传统图书出版一样都要涉及出版单位给文字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而如何给电子出版物的脚本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至今未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出版社在实际工作中无标准可依。 虽然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二条已明确指出“本规定只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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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出版物丰富了数字出版作品形式,展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虚拟现实出版物也存在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不明确、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无法有效覆盖、侵权诉讼中全景自由合理使用抗辩适用困难等问题.2020年《著作权法》的修订完成将对虚拟现实出版物产生显著影响,有助于明确虚拟现实出版物的作品属性,周延虚拟现实出版物的复制权覆盖,加强对虚拟现实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与此同时,对全景自由合理使用抗辩适用的约束尚无明显松解,部分条款规定也仍有待进一步释明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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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5月14日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报刊转摘作品付酬及收转工作的通知》,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1)报刊转摘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原作首次发表的报刊名称和日期。(2)报刊转摘作品,应向著作权人付酬。每千字2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按千字作半计算。经国家版权局特殊批准的除外。(3)报刊转摘作品,著作权人不明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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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义务需要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予以明确;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需要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才能获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书稿情况不同,稿酬标准、付酬方式等也不相同。为使编辑把握签订合同的诸要素,有必要制定《出版合同实施细则》,依据《细则》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以避免合同条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出版社的情况不同,《出版合同实施细则》可以各有特色,但下列内容是必不可少的。1-签订合同的前提是选题已获批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