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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5年4月,A出版社与作者M签订了《普希金诗选》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规定,作者授权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为其出版《普希金诗歌精选》(暂名)作品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合同有效期内,出版社享有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付酬方式和标准:按国家稿费标准.新译诗歌每10行18元,旧译诗歌每10行12元.印数稿酬按国家标准.作品首次出版十年内,出版社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十年后,出版社重印应当事先通知作者.重印和再版后出版社应按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合同还对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做了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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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谱出版物的劳动计量及报酬问题的现状1.曲谱出版物没有法定的计量标准。大到行业统计工作,小到编校人员的劳动定额,都是以字数为计量标准的。稿酬支付基本上也是按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执行的。1999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发过一个通知,对贯彻实施1999年4月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了若干说明,其中第2条说:该“《规定》只适用书、报、刊等以纸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网上使用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适用该《规定》。有关美术、摄影等作品的付酬标准将另行制定。”从这个《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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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出版物脚本稿酬支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电子出版物的前期设计阶段一般都有文字脚本创作这个重要环节,尤其是文教类作品。因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传统图书出版一样都要涉及出版单位给文字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而如何给电子出版物的脚本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至今未有明确规定,使许多出版社在实际工作中无标准可依。 虽然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二条已明确指出“本规定只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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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 3月 ,原告 (个人 )与被告 (出版单位 )就出版某一作品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 :原告将本书中文版 (包括简体字和繁体字 )在世界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有权以各种版本形式独家或转让第三者在世界范围内出版销售该书 ,期限为10年。被告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方式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基本稿酬标准是 2 0元 /千字 ,印数稿酬未做约定。同时约定 ,原告购买本书 10 0 0册 ,按实际定价的 70 %与出版社结算。并于书稿付印前预付30 % ,拿到书后 1个月内付清余款。在该合同中 ,双方就其他有关问题也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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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出版者和作者的权利、义务需要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予以明确;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需要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才能获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书稿情况不同,稿酬标准、付酬方式等也不相同。为使编辑把握签订合同的诸要素,有必要制定《出版合同实施细则》,依据《细则》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以避免合同条款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出版社的情况不同,《出版合同实施细则》可以各有特色,但下列内容是必不可少的。1-签订合同的前提是选题已获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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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参考》1997,(5)
日本出版社图书市场单价通常是由间接定价法与直接定价法确定的。 日本图书间接定价法主要由5大要素构成:1.成本费用 包括图书制作过程中的纸张、制版、印刷和装订等硬件费用,其中纸质、印质、页数和精装等成为制约成本费用的关键。2.版税费用 支付译著者的稿酬依作品形式按图书价位比率和发行册数而计,小说、随笔、评论等文型版税率为书价的10%,即版税额=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册数。译本基本版税或版权费为书价的5%,随印数增加版税率最高增至8%,此外,支付译者版税率为书价的5%,总之,版权费与翻译费率之和不低于10%。3。编辑费用 包括编校、装帧设计等费用。4.销售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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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期刊社关于论文作者稿酬的支付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期刊社不支付稿酬,有的期刊社稿酬支付仍然沿用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还有些期刊社采取优稿优酬制度,导致作者意见较多。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给期刊论文作者支付稿酬,建议国内期刊社可采用基本稿酬+被引频次支付部分稿酬的办法,并就其依据、实施方法、统计被引频次时间范围、不同期刊引用区别对待及其应用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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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版权局颁发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现就与《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有关的问题回答如下: 1、什么是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完整的含义是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报酬。这些情况包括图书出版、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编辑后再使用以及使用未发表的作品等。在这些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不加任何限制的。付酬的标准和方式既可以按国家的规定,也可以由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是,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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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介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4月5日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它反映了现阶段广大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意愿,符合目前文化市场价格水平,为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1-《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否为强制性的规定?该规定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它体现了合同优先原则,给予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较大的自由约定空间。一般情况下,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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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民出版社函问:文化部《关于纠正文学类作品重复出版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重复出版的作品,都不得向作者重复支付基本稿酬。”这句话应如何理解? 又,对报纸、期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汇编成册出版时,付不付基本稿酬? 答 (一)关于如何理解对重复出版物不得向作者重复支付基本稿酬的问题。这里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叫重复出版的书。所谓重复出版的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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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即minimum annual royalty(年度最低版税)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图书版权贸易中,授权方向被授权方提出的年度最低版税保证要求.按照这一要求,被授权方在年终结算版税时,如果基于图书实际销量计算的应付版税额小于MAR时,则按MAR向授权方支付版税;如果应付版税额大于MAR,则被授权方除了支付MAR外,还应向授权方支付应付版税中超出MAR的部分,也就相当于是按应付版税支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