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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5 毫秒
1.
运用经济学原理,从预防违约和信任投资两个方面对预期损失赔偿进行研究,认为这一制度蕴含着一个悖论:它不能同时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社会效率,不能同时实现一方作出承诺时的有效预防与另一方作出反应时的有效信任。采取锁定赔偿额度,以完全预期损失赔偿替代预期损失赔偿可以克服这一悖论。  相似文献   

2.
由违约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推演出赔偿公式:违约赔偿额=信赖利益损失赔偿额+期待利益损失赔偿额。对于不同形式的合同,在遵循违约赔偿公式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不同的赔偿方法,比如:损失盈余法、价值减少法、替代价格法、预算外支出法、机会成本法、期待利益损失固定赔偿额度法。  相似文献   

3.
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但目前我国立法上、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大多不认可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法理上的价值。借鉴域外法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我国可将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合同法保护领域,并在立法上明确该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4.
比较美国、我国香港特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合同违约救济,对违约救济的原则,实际履行的适用,损害赔偿的内容,违约补救的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5.
比较美国、我国香港特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合同违约救济,对违约救济的原则,实际履行的适用,损害赔偿的内容,违约补救的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6.
比较美国、我国香港特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合同违约救济,对违约救济的原则,实际履行的适用,损害赔偿的内容,违约补救的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7.
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基本上可作同义词使用,预期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基础,在建设工程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形下亦存在适用空间。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因发包人违约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鉴定法、类比法、差额法、估算法和酌定法等多种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各有利弊。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应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在可预见性的范围之内,选择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目的的方法确定预期利益损害的具体数额。  相似文献   

8.
随着CISG的广泛适用,其损害赔偿制度凸显出许多问题。CISG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性规则等问题,但未明确解决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和地点、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未来损失赔偿、机会损失赔偿、非金钱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货币问题,也未涉及到人身伤害赔偿、信赖利益、违约金条款问题。CISG中损害赔偿制度有待进一步统一。  相似文献   

9.
科学人口观与温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浅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约救济条款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文章主要针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的将违约救济与违约责任混为一谈,以及不当选用违约救济措施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最后,文章探讨了国际贸易实务中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手段--损害赔偿的类型,并据此提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拟定损害赔偿条款的若干技巧.  相似文献   

10.
违约救济条款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文章主要针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出现的将违约救济与违约责任混为一谈,以及不当选用违约救济措施等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最后,文章探讨了国际贸易实务中最基本的违约救济手段--损害赔偿的类型,并据此提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拟定损害赔偿条款的若干技巧.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仅存在于侵权责任中,因此,旅游者基于旅游经营商的违约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往往得不到支持,而英国早在1973年即确立了旅游合同中得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尽管有不少学者提出种种理由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于法理上难以周延。旅游合同因其特殊性,设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12.
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民事责任,精神赔偿不能扩展到合同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支持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违约之诉中有限度地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3.
传统观点认为,违约之诉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和国外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考察,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并为未来我国的旅游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4.
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精神损害赔偿日益成为研讨和关注的热点。考察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对精神损害的重新界定,我国有必要在违约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将这种赔偿限制在特定的几类合同中,并在适用时遵循四项基础性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英国契约法中的哈德利规则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开创了现代合同损害赔偿法之先河.由于此规则确立了违法损害赔偿的评判标准,从而使损害赔偿问题变为法律问题,并以此促进了合同法理论的较快发展.  相似文献   

16.
从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就英国合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做了深入的分析。结合法院的判例和最近合同法的新发展,从违约赔偿的性质、赔偿数额的计算、可预见性、对价和近因关系五个方面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对英国合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发展做了陈述,认为在现今英国法律体制下,应该提倡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适用,而不是限制,这样才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订立和实施,才能使人们基于合同的期望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传统民法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违约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学理上则存在不同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特定合同关系中,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等非财产损害,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确立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应尝试建立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8.
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原则上不应纳入违约责任予以赔偿,但基于合同的目的及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应明确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有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领域适用大陆法系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违约领域借鉴英美法系的减损规则,本身存在体系上的矛盾,更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在我国民法典编撰中,应将过失相抵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将损失扩大的情形纳入总则中,并明确无过错责任中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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