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文杰 《出版科学》2011,19(5):21-24
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设置必要的门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范围,可采取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王军 《网络传播》2010,(3):16-17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怍用的法律,在第36条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相似文献   

3.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履行"通知删除"规则对打击网络盗版行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通知删除"规则实施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义务证明侵权作品由用户上传并建立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有效"通知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作品或断开侵权作品链接的具体时限限制。  相似文献   

4.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中国立法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标准""注意义务规定"并不明确.欧盟最新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义务",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补充.因此,中国可与国际接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法律激励措施,强化其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划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用户直接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两种类型.为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作类型化处理十分必要,并且应尽量平衡网络著作权人的保护激励、公众获取信息、互联网发展三方利益.  相似文献   

6.
针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权问题,首先从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两方面界定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权主体,然后根据已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不相容性,利用层次分析方法确立指标权重,并引入可拓理论构建可拓综合评价模型,最后通过实例说明该评估方法在解决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评估问题上的有效性与实用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了解著作权侵权风险提供有效的评估工具。  相似文献   

7.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提供服务以方便网络用户交流时,即使其与网络用户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可能会因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加连带责任,既与法理相悖,不符合立法者宣称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助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同时,它有悖于网络传播的特性,阻碍网络传播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8.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多种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在方便用户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面对愈演愈烈的侵权事件,制度保障,技术支持等均为外部条件,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其义务、严格履行,并形成一种有效的自律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信息传播的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9.
黎雯 《大观周刊》2012,(8):46-46,48
为应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我国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但由于没有对“提示规则”适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做出规定,以及缺乏“提示规则”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设计,使得该条款的效果大打折扣。为解决该问题,须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通知”规则的完善及“反通知规则”的建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提示规则”进行完善,以使其达到规制网络侵权行为,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为了防止网络上出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在出现此类情况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时,公民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这一规定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但在实践中也有可能被涉嫌腐败的人员利用,干扰网络反腐行动。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相当程度上认可了公民进行实名网络反腐的权利,为防止涉及网络反腐内容的"网络信息删除权"滥用,应补充规定,要求权利主张者提供一定的证据,否则不予删除相关的网络信息。  相似文献   

11.
"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促进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亲密合作,制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蔓延,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重要机制。结合该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该规则具有"归责条款"的性质。"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成就与问题并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该规则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给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本文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款的法律精神,通过对数起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剖析,参照新浪和天涯的版主手册的具体管理规则,试图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区别对待涉及网络名誉权纠纷的侮辱与诽谤言论,为侮辱和诽谤设定不同的处理程序。本文重点论述了对于可能涉及诽谤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尽到“合理注意”的责任,并就处理程序提出了建议:对于涉及诽谤的内容,版主或管理员可以将言论的态度、措辞,叙述是否理性作为筛选的第一层标准;若内容涉及侵权,只有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的通知之后,版主或管理员才需要对相关的侵权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  相似文献   

13.
2007年8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要求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倡导博客服务提供者为博客用户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其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为实名博客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对博客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4.
由于直播模式的特殊性,实践中存在平台对直播内容监管力不足,直播的即时性使“通知—必要措施”事实上无效,权利人举证能力有限使平台责任难以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完善平台与用户协议规则、构建即时巡查和举报处理制度以及优化举证责任公平分配之标准等维度,对网络直播平台版权责任的认定规则进行重构与续造。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科技界和法学界共同的研究热点之一.法学的角度研究多数是从权利或利益的角度去分析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研究对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以及内容的逻辑性、体系化具有重大意义.但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人角度去分析个人信息保护也很重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终归于义务人的对义务的正确履行.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法律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对净化网络空间、保护个人私权、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论文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借鉴了国外的成功法律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红旗标准制度,为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传统出版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授权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有完全不同的"责任",造成著作权人权利边缘化和空巢化及媒体间的不平等竞争。网络用户对授权合法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应当对其取得的转授权合法性负责外,还应承担网络用户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19.
2007年8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要求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博客用户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倡导博客服务提供者为博客用户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其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为实名博客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对博客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20.
在NFT(非同质化代币)数字出版平台侵权行为难以通过“通知—删除”措施予以有效遏制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必要措施义务作为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但在实践过程中,NFT数字出版平台履行必要措施义务的负担较大,导致其运营成本增加,阻碍其健康发展。对此,相关部门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从是否采取“通知—删除”措施的量化、选择何种必要措施的量化、采取相关必要措施的程度和组合的量化、不同类型平台必要措施的差异性量化,以及不同外在环境下必要措施的调整性量化等逻辑维度,对NFT数字出版平台侵权行为中必要措施认定的量化规则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