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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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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怍用的法律,在第36条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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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以全新的传播形式冲击着传统媒体,也带来了诸如新闻侵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网络新闻法,所以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颇有争议,特别是在用户IP地址无法查询的时候,作为网络与用户"中间人"的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商)所应承担的责任更是无法明确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关于网络新闻侵权的相关规定,探讨ISP在网络新闻侵权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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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承担著作权行政责任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别从图书馆在网络信息服务中充当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角色,阐述了其承担著作权行政责任的法律适用、侵权构成、责任类型、举证责任和责任并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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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出版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授权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有完全不同的"责任",造成著作权人权利边缘化和空巢化及媒体间的不平等竞争。网络用户对授权合法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应当对其取得的转授权合法性负责外,还应承担网络用户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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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划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用户直接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两种类型.为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作类型化处理十分必要,并且应尽量平衡网络著作权人的保护激励、公众获取信息、互联网发展三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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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广告审查义务是媒体承担广告侵权责任的前提.媒体广告侵权应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广告侵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共同侵权”特征,原则上媒体要与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侵权责任与主责任竞合时,对广告主体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予以限制,媒体在无法提供主责任主体的具体信息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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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设置必要的门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范围,可采取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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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媒体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信息过载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匹配的效率。由于推荐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故在版权侵权中,不可因技术的应用而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但“应当知道”对应的过失责任要求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信息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当与其技术类型、技术水平和对侵权信息的发现能力相适应,避免过高的侵权防免义务成为技术发展的桎梏。文章认为构建良好的作品传播生态,需要超越法定义务,探索内容来源控制、权利人与用户参与、平台分级管理的共同治理路径并形成可资行业借鉴的经验参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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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其中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曝光。此次规定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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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扩大了出版的范围和出版者主体的类型,然而从目前网络出版模式分析,我国出版领域的法律制度在确认网络出版所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类型问题中存在概念上的混淆,而在传播模式下网络出版者不仅要承担传统出版者所要承担的出版者责任还要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责任,这无疑使网络出版者责任趋于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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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般理解,出版者与作者之间在出版合同中所约定的"文责自负"条款仅有内部效力,不能充当因出版行为导致侵权责任的抗辩,出版者必须和作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义务设置的平衡等因素,是否可考虑将出版者与作者就出版行为视为临时合伙,令出版者充当有限合伙人,作者充当普通合伙人,以使出版者有效化解因作品侵权所产生的无限连带责任,实现出版行为中各方主体权利义务配置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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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借鉴了国外的成功法律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红旗标准制度,为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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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侵权作品的行为因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著作权益而构成侵权行为,此时根据出版社的过错状态,分别与作者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在共同侵权行为发生时,出版社与作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版社应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注意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及合理利用出版合同的免责条款,从而防范和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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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履行"通知删除"规则对打击网络盗版行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通知删除"规则实施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义务证明侵权作品由用户上传并建立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有效"通知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作品或断开侵权作品链接的具体时限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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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因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发生的诉讼中,出版者常常与侵权作品的作者被列为共同被告,而且出版者也常常被判与侵权作品的作者承担连带责任。当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在何种情况下,出版者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作出《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版者在出版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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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中国立法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标准""注意义务规定"并不明确.欧盟最新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义务",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补充.因此,中国可与国际接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法律激励措施,强化其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