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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1 毫秒
1.
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2.
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逻辑众多纷纭,司法领域普遍采用立法授权范围内的学术自治说,但既有理论皆存在显著逻辑缺陷。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正当逻辑应进行理论重构,确立“双重正当逻辑”: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高校的学术自治,高校可自主设定学术标准,国家对此应表示尊重;非学术标准的正当逻辑,即国家因肩负教育监管职责而实施立法授权,高校对此不享有自由增设权。立法即是通过赋予高校公法人地位来实现此类纠纷的行政可诉性。高校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学术自治固有的以及公法人内在的限制性原则,法院适用适度的实质审理;非学术标准的设置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法院适用彻底的实质审理。  相似文献   

3.
高校将论文发表作为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存在着权力属性界定不清、办学自主权与学生学位获得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权力属性模糊致使针对博士生论文发表要求的司法审查依据不明;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难以对高校设置的论文发表要求与博士学位授予挂钩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并且,这种单一的以论文为导向的评价方式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在国家层面应加快完善并出台新的学位法,明晰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置权的权力属性以及程序规范。高校应依法行使设置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完善多元化的学术评价方式。  相似文献   

4.
学位授予的内部关系配置及其优化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重点关注的问题。学位授予的内部行为包括同行评阅、答辩决议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其法律属性、法律意涵与法律关系尚存分歧。学位授予内部关系的配置基础包括学位授予的专业相关性要求、内部行为主体享有学术自治以及学位授予的功能适当性。学位授予权在内部由不同环节分享,内部行为在学位授予上具有各自的角色,发挥不同的功能,也能产生拒绝授予学位的法律效果。学位法的出台应当完善学位授予内部行为的监督方式、程序要求以及相互关系。学位授予内部行为引发的纠纷解决不仅不能排除司法救济,还有必要建构功能适当的学术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撤销学位条件的规定存在不统一、不明确,撤销标准宽严不一的问题。学位授予不同于行政许可,在设定学位撤销条件时应考虑不同学位授予条件之间的重要性差异,遵循比例原则。认为设定学位撤销条件,在立法形式上应当在《学位条例》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撤销学位的情形,限制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撤销的条件;在立法内容上应当以三种情形为限:严重违反政治原则、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必修课考试和学位论文中的舞弊作伪行为,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中的舞弊作伪行为等。  相似文献   

6.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展开,司法审查已涉及高校领域,学位授予这类关系到学生权益的行为更是引起司法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对学位授予进行审视显得非常必要。学位授予行为就其性质而言,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并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一种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据此,高校在行使学位授予权时,应遵循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将学生处分与学位评定与授予挂钩的做法是严重触犯法律的。如果学校以学生受到某种处分为由拒绝为学生颁发学位,或者说学校把处分作为学位评定的条件的话,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运行规则。学位授予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属于"法律保留"的重要事项。关于学位评定的条件和依据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国家学位政策或者学校的学位实施细则确定的学位评定条件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相似文献   

8.
学位授予标准是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可分为国家法定标准与学校自主标准。学位授予标准中的否定性条款覆盖学位申请人被拒绝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情形。司法审判实践表明,高等教育领域的学位授予或撤销纠纷绝大多数均与国家法定标准或学校自主标准中的否定性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直接相关。否定性条款的制定需运用教育法治原理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考量,特别是学校自主标准中否定性条款需遵循依法设定、比例设定及正当程序等原则,以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学位获得权是学位申请人在符合法律和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时,依据特定程序向学位授予单位请求获得相应学位资格的权利,其来源于《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具有特定的权利内容。对学位获得权的保护是规范与制约学位授予权、解决学位纠纷、完善学位制度的内在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通过对35份典型学位纠纷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学位获得权保护面临着从既定规范到个案规范、从客观事实到法定事实以及从权限法定到自由裁量的现实困境。学位获得权保护的制度完善进路包括:在学位法中增设复议与诉讼的规定,合理限定学位授予单位增设附加条件的裁量权,设立相对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强化对学位撤销权行使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1998年至2018年之间法院发布的学位撤销案件进行梳理,我国学位撤销诉讼呈现五个维度的特征:从数量维度看,法院裁判功能行使极其有限;从时间维度看,法院审理时间相对集中;从起因维度看,学位撤销事由类型多元,兼具学术性和非学术性;从审级维度看,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高;从判决维度看,学位撤销案件的法律风险较高。以现有司法案件为参照,高校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注意防范和化解在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法律运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1.
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学位授予而引发的大学生与母校的纠纷案件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法院在受理的过程中,除了对高校授予学位的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外,对于因学术原因等实体性内容,往往以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为由,判定原告学生败诉。本文在对高校学位授予权和自主管理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二者具有契合点并对如何平衡二者的矛盾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强化独立学院学位管理 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07年5-7月的调查数据,分析了我国独立学院发展概况,以及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之前,独立学院自己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一般由公办母体高校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授予方式、管理机构和工作程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为此,本文建议:应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其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机构与程序。  相似文献   

13.
学位授予程序作为学位授予制度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公信力。近年来,高校未遵循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而在学位纠纷案件中败诉的新闻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随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地位愈加凸显。通过回顾与总结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学位纠纷案件及其特征,从中窥见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讨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高校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英国高等教育治理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系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近年来,随着英国高等教育治理环境的变化,英国原有高校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弊端凸显,无法适应私立高校的发展需求。英国政府部门通过立法对新的高校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管理框架、学位授权类型、标准与审核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英国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呈现出以立法为基础,突出政府主导,依托权威质量机构进行审核;以学生为中心,注重风险防控;凸显多样性和统一性相结合;体现高等教育治理环境中的开放性与公平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5.
清末奖励科名考试的实施与变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末奖励科名考试具有学位考试性质 ,它的实施在减缓新旧教育体制转换中的阻力 ,选拔各类专门人才 ,保证办学质量方面 ,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因其与官职奖励相连 ,扭曲教育功能 ,终为民国时期新的学位制度和文官考试所取代  相似文献   

16.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是促进职业教育结果公平的关键举措,是完善我国教育学位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促使学生产生学习动力的积极期待。《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是关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的第一个专门性文件,体现出学位地位平等、地方主责、突出特色等鲜明的政策取向。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仍面临多种挑战,包括社会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的认识不足、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参差不齐存隐忧、警惕学位授予标准的"学术漂移"和"同质化"等,急需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7.
学位点评估工作的研究与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在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新形势下,加强对高等教育宏观指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对学校来说,进行学位点评估,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学科、学位点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学校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8.
高校强制退学处理是高校强制性解除学生在学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纪律惩戒性退学和学术淘汰性退学两类。强制退学处理的法律属性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上属于对未型式化的授益行政行为之撤销或废止。鉴于强制退学处理对学生的身份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形成过度限制甚至剥夺,所以强制退学制度在形式合法性上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规范明确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实质合理性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基于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的结论,应该从四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法治化匡正工作:其一,退学依据应当部分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原则来分配权限;其二,退学事由应当分为政治标准、纪律标准和学术标准分别确定;其三,退学程序应当构建起公开程序、听证程序和期间程序制度体系;其四,权利救济应当完善和探索校内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体系化救济理路。  相似文献   

19.
美国大学的工程技术学位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已经十分完善。以普渡大学为例,工程技术学位授予的种类和其所覆盖的专业非常全面;同时,也形成了完善的学位授予标准,课程与学生综合能力是其授予标准的具体要求,第三方认证制度、招生与双学分制度又为授予标准提供了保障。我国职业本科教育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应高度重视专业理论课程建设的质量和匹配性、探索建立我国职业教育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第三方机制、建设专业群的核心素养体系。  相似文献   

20.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作出学位授予终局决定的主体,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评价学位申请人专业能力的主体,二者的职权由于存在交叉而引发分配困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属性不明,产生了职权不当扩张的风险;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效力缺乏保障,存在职权受到架空的可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定位模糊,引发了存废之争。未来《学位法》应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综合性学位管理机构,兼具行政管理职能与学术权力,对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作出综合性评定;答辩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论文评阅机构,负责对学位论文质量展开专业判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法律属性为学位资格的预先审查机构。并且,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之间应是平行关系,后者的决议是前者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基础,前者应对后者作出的建议性决议予以尊让,仅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作形式审查。当二者决议产生冲突时,应设立切实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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