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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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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民言论、学术自由不同,基础教育教师的职业言论受职业道德的约束。受限于职业角色和职业纪律,教师必须牺牲部分言论自由,以忠于职业操守。教师对明显、严重的不当职业言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教师的责任承担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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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主与网络侵权的博弈——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翁武华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2(4):169-170
网络民主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实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不利于公民广泛参与政治。在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的博弈中,应当优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完善网络侵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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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冰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1):40-43
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特点对侵权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范围都会产生影响;基于不同侵权主体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差别,应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形式应当充分考虑网络隐私权本身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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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决隐私权侵权方式规制人肉搜索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人肉搜索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个人信息权行为,而非隐私权侵权行为.人肉搜索不属于网民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畴,应当受到规制.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存在不足.立法应当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含义及内容,同时规定个人信息权侵权的抗辩事由,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中应合理规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段葳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2,32(5):10-12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迅猛发展,网络为言论的自由表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话语平台和沟通途径,从而给"言论"释放出了更宽广、更民主的空间。但是当我们为自身言论自由的进步而欢呼时,也不能忽视网络言论其潜在的负面效应。如何界定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如何为网络言论自由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积极效应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相似文献
8.
仪喜峰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6(1):10-12
言论自由是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互联网的平台使言论自由获得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与表达渠道,虚拟的共同体成为其特殊载体和存在空间,隐秘性、多向性、迅捷性等成为其突出明显的特点。言论自由在凭借网络实现便利表达之时.过激言论和舆论暴力等现象借助网络空间不断地滋生蔓延,故有必要对网络言论加以法律限制。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其调控重事后惩治轻事前预防,可操作性较低,应当把言论自由权细化和融入实体法之中.用更多的实施细则强化对言论自由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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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化时代背景下,网络言论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和司法独立的事件不断出现,虽然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不足以遏制种种网络言论侵权行为。因此我国应对网络言论进行专门立法和完善相关法,并通过合理方式把“网络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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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方法与保护程度——以公务人员名誉权保护为视角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福忠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1-59
与公共事务有关的网络言论对民主政治的发展大有裨益,受到宪法的较强保护。公务人员的名誉权构成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从名誉权保护角度,对网络言论自由具有规制的必要性。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方法包括法律、架构、市场和道德准则。其中,市场和准则的规制强度较小,网络言论自由往往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而法律和网络架构的规制强度较大,这两种规制方法若使用不当将可能对网络言论自由构成侵害。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在诽谤的构成要件上设置严格的条件,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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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破产管理人侵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令监督人代理全体债权人进行民事诉讼;破产管理人为数人时,责任的承担应与其执行职务的方式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2.
郭凯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5(6):40-43
学校事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学校事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共同过错中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范围有一定的影响;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过错负责,而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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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行为对其赖以生存的社会造成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其包容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近代民法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限制、"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为研究自然人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包括计划生育责任能力、诚信责任能力和环境侵权责任能力。建议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将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作单独规定。 相似文献
14.
网上证券交易风险及其法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澍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7(6):55-58
网上证券交易中的风险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风险和基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而表现出的特殊风险。根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这些风险可以赋予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或不可抗力等法律属性。与此相应 ,在责任归属上应该明确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范围等三大内容。实践中还得注意存在的法律空白、执行难等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美国公立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责权关系——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学校或教师未尽到职责而导致伤害或伤亡的,学校和教师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但在美国的教育法中,学校对学生究竟有什么样的责任和权利并无明确规定,只是在侵权责任的章节才略有涉及,而这个章节的内容都是通过阐述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展开的,故本文拟从这个视角出发去研究美国公立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什么样的责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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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卫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8):381+389
"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但又超出并发展了自由主义理论。它强调自由须以责任为前提,新闻媒介在享有自由权利时要克尽对于社会、公众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新闻传播分支的体育学术期刊,理应承担起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追求真理,引导向善,使社会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8.
胡伟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12(7):11-16
作为现代消费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冷静期规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重大。冷静期规则中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本质上应属"合同撤销权"。金融消费的交易方式及对象与冷静期规则的适用要件相匹配,现行法中的"三包"服务并不能取代冷静期规则,冷静期规则在金融消费中有其生存的空间。当前,我国有必要在金融法中确立冷静期规则,以满足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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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下的网络言论自由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海明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1):51-53
随着我国互联网业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新平台,对于社会意识道德的影响不可低估。随着近年来一系列网络事件的传播,引发了社会道德论战,使身处多元社会下的人们的思想意识更为混乱。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限制,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促进良性有序的网络社会的形成已经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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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环境下,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大,网络侵权犯罪问题日益复杂和尖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难度加大。而我国有关侵犯著作权罪之规定却存在着过于概括,与TRIPS协议等国际准则不协调等不足,给司法适用造成困难。我们应当以TRIPS协议为参照系,扩大作品的范围,准确界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完善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