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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 毫秒
1.
“Lex Sportiva”是随着全球体育法律治理的发展而新近出现的一个概念.有关“Lex Sportiva”的研究,国外已有学者开始关注,特别是研究“全球法”的学者频繁提及.作为一种新的法律现象,“Lex Sportiva”不可避免的受到广泛的争议,甚至否定.在此背景下,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以“Lex Sportiva”是否存在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Lex Sportiva”的出现、性质及现实效力进行初步探讨.研究发现:随着全球体育法治的发展,一个“Lex Sportiva”体系已经出现,并根据“Lex Sportiva”的特征应将其视为“全球体育法”,将其归人“全球法”的范畴;而且“Lex Sportiva”作为国际体育实践中的法律规则已经得到了各国普遍的尊重,“Lex Sportiva”具有了习惯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随着全球体育法治实践的深入,Lex Sportiva作为一种正在形成的法律秩序为“全球法”理论提供新证据.就学界对Lex Sportiva归属何种法律体系的争论进行梳理,排除Lex Sportiva属于“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可能,并论述“习惯法”理论对于分析Lex Sportiva的局限性.认为:应将Lex Sportiva视为“全球体育法”及“全球法”理论新的例证.  相似文献   

3.
论“Lex Sportiva”的法律属性及其合法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Lex Sportiva”是随着全球体育法治发展而出现的法律秩序.“Lex Sportiva”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秩序开始受到广泛关注,而适用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理论对其进行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理论的发展,为“Lex Sportiva”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从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视角对“Lex Sportiva”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并根据国际体育管理的纵向化和法律自创生理论对“Lex Sportiva”作为一种新型法律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Lex Sportiva:全球体育法的兴起及其理论意义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Lex Sportiva,即全球体育法,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一种跨国民间法律秩序,但它并不能构成“没有国家的法”,仍然需要国家法的支持并受 国内法的司法监督。Lex Sportiva 的法律渊源包括比赛规则、体育伦理规范、一般法律原则和全球体育法规范等。在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际 体育仲裁院(CAS)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产生再次彰显了跨国民间法在构建跨国法律秩序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谭小勇 《体育科研》2018,(3):1-10,21
“Lex Sportiva”研究已经成为体育法学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但对它的涵义和渊源等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不足,以致影响了该领域的研究进程。文章对“Lex Sportiva”的词义及其源与流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Lex Sportiva”一词并不是由Matthieu Reeb所创造,而是由萨马兰奇先生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创建者们在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 成立之前所创造;虽然“Lex Sportiva”的词义在学界还存在分歧,但“Lex Sportiva”是“全球体育法”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文章还对“Lex Sportiva”的历史渊源、法理渊源、本质渊源进行了尝试性探索。  相似文献   

6.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议 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性 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治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7.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上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 议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 性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洽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8.
体育固有法是西方学者提出来用以表达体育领域特有法律的概念,人们常常把它与其理论先驱商人习惯法相提并论,同为独立于国家法体系的自治的跨国民间法秩序,与其他法律秩序并存,其理论根据在于法律多元主义理论。实际上体育固有法的自治性远甚于商人习惯法,因为它已经形成了一个层级式的组织结构,一个独立的具有最高权威的体育仲裁机构,这些都足以让体育固有法所代表的跨国体育法秩序具有独立性。但强调体育固有法自足性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它与并存法秩序之间的联系和互补,不能自决于国家法秩序,必要时仍要受到国家法秩序的支持和监督。  相似文献   

9.
一般法律原则是解释法律适用的重要工具.在国际领域,一般法律原则的存在保证了判断的一致性与法律执行的一致性与效率性.为加强国际体育仲裁院作用,一般法律原则适用是体育界一直努力的部分.文章结合一般法律原则的种类,对国际体育活动及全球体育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阐释和分析.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虽不能为新兴“全球体育法”提供合法基础,但加强“非种族的”法律秩序,这是一般法律原则下形成的全球体育法,成为全球体育法和国际体育法框架下的“体育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10.
运用文献分析、规则解释和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在对国内外全球体育法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炼全球体育法的学理概念。研究认为,全球体育法是由非官方组织创设的管理国际体育运动的自治规则,其外延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其他国际性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定。全球体育法的兴起对传统法哲学理论提出一系列挑战。在部门法分类上,全球体育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横贯传统法律部门,呈现公私法混合的态势,所采用的争议解决模式亦不同民事或刑事诉讼,侧重于和解、调解、仲裁等民间方式,并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最终裁判者。在法律创制上,全球体育法解构传统的国家立法模式,展现一种非中心化的、自由开放的和多主体参与的法律秩序,对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颇具启发意义。在法律效力上,不同于国际法的国内效力理论,全球体育法穿越了主权国家的意志堡垒,使一种建立在非主权国家合意基础上的社团意志在主权国家内部获得了法律效力,成为主权边界消弭的典型例证。全球体育法所蕴含的特质反映了体育治理的一般规律,为中国体育立法提供一种可参照的样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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