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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温哥华冬奥会上设立的特别仲裁机构共仲裁了4起案件,这些案件都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在这些案件中,特别仲裁庭对有歧义的参赛资格规则采用的是严格的字面解释原则,对参赛资格决定做出的程序进行了审查,仲裁机构明确了自己无权直接修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参赛资格条款.温哥华冬奥会体育仲裁的实践,为今后奥运会参赛资格纠纷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遭国际奥委会(IOC)暂停成员资格,导致很多无辜运动员无法参加平昌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平昌冬奥会特别仲裁机构处理的数起案件均涉及俄罗斯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俄罗斯运动员在仲裁程序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是IOC的专属财产、任何人不拥有参加奥运会的所谓权利、IOC可以拒绝任何人参赛而无须出具理由。IOC运用对奥运会的专属权利,无正当合理理由拒绝符合参赛条件的俄罗斯清白运动员参赛,有构成垄断的嫌疑。符合参赛选拔条件、且不存在禁止性限制因素(如兴奋剂禁赛处罚在身)的清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IOC赋予他们的特权。切实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是各国法院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体育参赛资格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平昌冬奥会仲裁庭的实践过于保守。奥林匹克运动体育善治的改革,要求必须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权利,实现《运动员权利与义务宣言》的宗旨。  相似文献   

3.
对于俄罗斯系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授权各国际体育联合会根据自己的规则进行处理。有的联合会,如国际田联,间接通过中止国家协会会籍的方式,也有联合会,如国际举联,直接通过适用决议或自己的规则,使政府责任演变为对比赛权的否定,导致很多俄罗斯运动员无缘于里约奥运会。俄罗斯运动员以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或者比例原则为由,提起国际仲裁。CAS以这种处理并非是兴奋剂违规处罚,而是其不具备比赛条件,使之避开了法律的限制。当然,《决议》第3条规定除外,因其有悖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被CAS宣布为无效。经过此事件,体育法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运动员的比赛权开始与国家协会的管理权解构。  相似文献   

4.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奥斯卡案"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体育仲裁院2008年裁决了奥斯卡诉国际田径联合会案,认为在现有条件下,奥斯卡使用假肢没有违反国际田径联合会规则,支持奥斯卡作为一名残疾运动员可以使用假肢参加健全人的田径比赛.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该案裁决体现了体育内在精神的要求,有利于体育的发展,是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保护,特别是对残疾运动员利益的保护,维护了程序正义.这一裁决符合对疑义规则的解释不利于规则做出者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反兴奋剂目标与纪律处罚措施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探讨统一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为我国反兴奋剂立法提供理论支持。采用逻辑分析法等分析反兴奋剂的目标、纪律处罚措施。主要结论: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应服务于保护运动员健康和维护体育公平这两个基本目标;目前体育组织采用的反兴奋剂纪律处罚措施无法适应多种情况下有效实现反兴奋剂目标的需求。建议:建立多元化的纪律处罚规则,区别适用条件,做到罚行相适应:与保护运动员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处罚措施是过错责任及相应的资格罚、申戒罚和严格责任及相应的资格罚;与维护体育公平目标相适应的处罚措施除以上两种外,还应有无过错责任及与之相适应的资格罚。  相似文献   

6.
体育运动中的限制贸易抗辩及其对运动员权益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育争议中的限制贸易主要出现在签订职业体育合同或违反体育运动规则而被处罚的事例中,理由是有关规则或裁决限制了运动员参赛资格及继续依靠体育运动谋生或劳动的权利.限制贸易理论的适用导致的问题和争论较多,从法院的判决中也较难找到普遍的法律适用标准.因兴奋剂违禁而提出的限制贸易抗辩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在非兴奋剂原因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当事人提出的限制贸易请求.限制贸易理论能否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体育组织在制定体育处罚规则和做出裁决时,应充分维护被处罚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7.
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等方法,系统梳理了女性运动员的“性别验证”政策、参赛资格限制政策的历史发展脉络、规则的具体内容。发现:女性运动员“性别”政策已经从“性别验证”政策转变为基于特定生理指标的参赛资格限制政策,这一转变使得国际体育领域的女性运动员“性别”政策变得日益复杂化,尤其是国际田径联合会的《雄激素过多症规则》《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涉嫌侵犯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与国际人权标准相悖,将面临诸多的法律挑战。  相似文献   

8.
201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亚洲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Asian Games),根据该规则,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依亚奥理事会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赛事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相关纠纷。该仲裁规则的管辖权条款存在瑕疵,因为该规则援引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所涵盖的纠纷范围过窄。建议亚运会临时仲裁应该扩大提起仲裁的主体范围,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可以提起仲裁,未获参赛资格运动员应可以提起仲裁。亚奥理事会应该修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亚运会临时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9.
姜熙 《体育科研》2021,42(6):58-68
基于某项生理指标,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是当前国际体育界极具争议的议题。尤其是“Dutee Chand案”“Caster Semenya案”的出现,使得以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DSD规则”)为主要代表的、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规则受到了体育界、医学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就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规则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歧视性,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与体育组织的上位规则、国际法、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包括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DSD规则”在内的专门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歧视性,并侵犯了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违反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这些规则带来的限制、歧视以及对人权的侵犯与这些规则预期追求的目标不具有相称性。体育领域产生的公平竞赛权等专有权利不能超越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0.
2012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中国运动员廖辉的禁赛期从4年缩减至2年。该案反映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反兴奋剂案件中所坚持的一贯实践:应适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来解决反兴奋剂规则间的冲突,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运动员。此外,该案对协调反兴奋剂规则之间不同的处罚标准以及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为打击兴奋剂滥用行为,维护体育赛事的公平竞争,各国政府与各体育组织共同建立了世界反兴奋剂体系,并形成了一系列兴奋剂检查规则。然而,目前的世界反兴奋剂体系存在严格运动员责任与淡化运动员权利的矛盾。尽管2021版《WADC条例》已体现出保护运动员权利的趋势,但仍存在缺陷。兴奋剂检查权力滥用可能会引致程序失范,最终导致运动员参赛权、形象权等正当权利遭到减损。因此,在实施严格的兴奋剂检查的同时,也需保障运动员的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12.
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的处罚权源自国家体育组织对权利的让渡,虽然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作出的中止成员资格的处罚会波及到运动员,易使他们受到不利影响。但是该处罚属于一项民事救济措施,依据的是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签订的“事实契约”,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它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运动员并非只能忍受处罚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可以同时寻求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虽然目前这两方面的救济有所不足,但已是现今平衡、保护干净运动员的参赛权和维护公平公正的体育竞技环境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13.
以国际足联为例证,通过对国际体育组织罚则的规范实证分析,结合具体的处罚案例,分析了国际体育组织处罚权的行使程序及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国际体育组织行使处罚权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议和决定程序,还包括临时措施、紧急程序以及扩大处罚效力至全球范围等特殊程序。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向内部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内部权利救济和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的外部权利救济。国际体育组织在其处罚的程序设置上,借鉴了国家行政处罚和诉讼的一般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单项体育协会应了解并遵守国际体育组织的处罚规则,充分利用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借鉴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程序机制的有益经验,完善罚则,设置公平、合理的处罚程序,注重对处罚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确立处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4.
体育争议因其时效特性尤其强调争议解决机制应具有高效品质。以CAS为典型的体育解纷体制却以复级化为普遍态势,它位于各体育组织之外构成其内部解纷机制的二级延伸,这对体育解纷机制的高效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对解纷效率有所贬损。效率的局部丧失辩证地为体育争议的复级解纷机制带来了积极补偿。以CAS为顶点的复级伞形解纷机制有利于公正、中立地化解体育争议,并通过CAS发挥裁决优化和规范统一的功能。我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复级化重构或者以CAS为复级管辖机构,或者以中国专业体育仲裁机构为复级管辖机构,后者更符合中国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尽快建立《体育法》上专业体育仲裁机构成为该方案的前提与关键。  相似文献   

15.
运动员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向体育领域拓展的背景下越来越普遍,成为体育产业提升商业决策效率、加强风险预测能力和改善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不同主体使用运动员数据的目的存在差异,职业体育俱乐部及国家队基于提升比赛成绩和降低签约风险的需求使用运动员数据,国际体育组织及国际赛事承办方基于兴奋剂检测与数据合规的要求使用运动员数据,商业机构基于市场竞争的考量使用运动员数据。这为提升体育竞技水平、加强商业决策效率与强化兴奋剂监管效果带产生积极影响,但同时存在侵害运动员隐私利益和正当缔约权利、数据泄露以及侵害运动员数据财产利益的法律风险。运动员数据应用场景涉及不同利益诉求,分别为俱乐部及商业机构的经济利益需求、监管机构与赛事承办方的政治利益需求、运动员及其经纪团队的隐私利益需求,这种多元利益格局之中潜藏着冲突的可能和协调的基础。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我国应构建以保护运动员隐私利益优先为首要原则、以健全运动员数据泄露补救措施为重要保障、以完善运动员数据合规审查与监管机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运动员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为外部依托的综合方案,应对运动员数据使用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6.
竞技体育承载着俄罗斯总统和民众的强国之梦。为拯救竞技体育水平下滑的局面,使俄罗斯回归体育强国的位置,俄政府于2009 年推出 《俄罗斯联邦2020 年前体育发展战略》,重点是完善高水平运动员后备力量培养体系;加强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社会保障措施;发展大学生体育运 动,完善高水平运动训练体系;完善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和资金保障工作。2011 年,是国家《2011-2020 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颁布实施的第一 年,也是我国进行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改革的重要阶段。俄罗斯作为举国体制“鼻祖”之国,分析其2020 年前竞技体育的发展战略,对于我国竞技 体育发展方式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与启示效应。  相似文献   

17.
现代体育的蓬勃发展似乎与兴奋剂的蔓延呈正相关关系,2016年全球体育界的两件大事即为里约奥运会的举行和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的持续发酵。虽然目前对于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尚无定论,但加强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早已是共识,其中,对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良实为重要一环。国际体育仲裁院体系下反兴奋剂部门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兴奋剂管控体系的固化模式。针对ADD兴奋剂纠纷一审仲裁机构的定位,ADD仲裁规则》在制度设计上予以了细化,同时强化了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元追求,扩充了程序扶助制度以保障弱势当事人之正当权益。虽然《ADD仲裁规则》依然对严格责任规则采固守之态,但我国可辅以比例原则予以妥适适用。在制度构建上,我国应突破兴奋剂仲裁程序的固有路径,从多维度保障运动员的正当权益,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相似文献   

18.
学生运动员的报酬问题是我国高校体育商业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借鉴美国经验。近年来,美国学校体育中的学生运动员报酬给付规则遇到了很大的法律挑战,美国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会影响学生运动员的经济权益、法律地位,还可能会给美国高校体育管理结构造成颠覆性的影响。采用文献资料调研、对比分析、逻辑分析、例证等方法,对美国学校体育中的学生运动员报酬给付规则是否违反《谢尔曼法》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应向学生运动员支付薪酬等问题进行论证,提出我国在发展高校体育过程中应当重视商业化和业余化的平衡,合理利用法律来保护学生运动员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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