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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处(CAS AHD)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仲裁了3起案件。特别仲裁处仲裁庭通过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填补了《亚奥理事会章程》中争议解决规则的漏洞,对仲裁庭自身管辖范围进行扩大,保障了未取得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和国家(地区)体育协会的诉权。但仲裁裁决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有缺陷的争议解决规则。这种有缺陷的规则不符合奥林匹克运动追求善治的趋势,应参考其他区域性大型体育赛事的经验进行修改。第三方体育仲裁机构通过发挥准司法能动性,能够帮助完善体育自治。  相似文献   

2.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3.
《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规定了体育仲裁院上诉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该条款于2013年修订,内容上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首先,它虽然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但优先适用有关的体育规则;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作出被上诉决定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住所地的国家法,仲裁庭认为适合的法律规则仅仅是补充。此种实体法律适用的差异是由体育行业纠纷的特别性质造成的,应该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探讨我国法院能否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分析晚近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体育法》第33条的现行法规定,还是《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协章程》等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抑或当事人同意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都不妨碍民事法院对此类争议行使管辖权。然而,考虑到体育行业以及体育争端解决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受案范围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足,影响审判的效果。基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建立专门审理竞技体育纠纷的体育仲裁机构以解决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既要实现司法处理的终局性,又要避免对体育自治的过分干预。  相似文献   

5.
周青山 《体育科学》2012,32(10):85-91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伦敦举办的第30届奥运会上设立了临时仲裁庭,负责仲裁与奥运会相关的体育纠纷,仲裁庭共仲裁了11件案件,主要为参赛资格纠纷案件和比赛结果纠纷案件,没有因为奥运会期间兴奋剂检测而引起的纠纷提交仲裁.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简要介绍了这些案件,总结和归纳了这些仲裁实践对体育法和体育仲裁的发展和挑战.研究认为,相关奥运会仲裁裁决存在着冲突,可通过修改仲裁规则等方式保障仲裁裁决的一致性,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必须符合时间要求和与奥运会的关联性要求,仲裁裁决执行应该充分利用国际奥委会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6.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相似文献   

7.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从发展历程来看,上诉管辖机制虽然自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初期即已经存在,但它的逐渐完善却是不断改革的结果,其中应特别注意1992年 审理的GUNDEL案带来的广泛影响。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此种针对体育组织决定的上诉管辖机制极为特殊。上诉管辖的依据,无论基于体育组 织的章程,还是当事人订立具体的仲裁协议,都只是在满足瑞士法的信赖原则的基础上发生拟制的合意;上诉管辖的条件,其不仅要求当事人用尽 体育组织内部的救济方式,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具有行政案件处理的特点;上诉管辖的范围,它虽然主要解决体育组织和会员之间的管理 性质的纠纷,但也包括因对组织处理下属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雇佣争议作出的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 辖机制的特殊性已经获得了能够撤销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此类裁决潜在的承认或执行国法院的认可,有必要引起体育界的重 视。故此,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辖机制并对包括《仲裁法》在内的现行法规定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未来在确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时,应极 力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上诉管辖机制。  相似文献   

9.
原来一直不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即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也相继在2001年和2002年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使得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全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1.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1984年12月17日,正式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中,规定了将国际体育仲裁院规定为惟一的一个有权受理针对其裁决所提出的上诉机构。对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组织方面,允许连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  相似文献   

10.
论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四类仲裁程序规则,奥运会赛事争议由该院垄断管辖并按照特设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由《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奥林匹克运动仲裁规则》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2章等三类规范所构成,其宏观流程可概括为六大环节。深刻理解此类程序规则的一般规律有助于衔接我国法制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并可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1.
CAS 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审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之规定,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奥运会赛事争议的唯一管辖机构,该仲裁机构的庭审模式直接构成北京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方式.辩论式与纠问式、复审制与续审制、书面审与口头审、合法审与合理审这4对对立范畴是当今仲裁庭审模式的4种风格.鉴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并关涉公共利益,由此决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庭审模式应当倾向于纠问式、复审制、口头审和合理审,在这一宏观前提下辨证结合辩论式、续审制、书面审和合法审之优势.  相似文献   

12.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此举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专门反兴奋剂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开创了先河,在奥运会体育仲裁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可预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基于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裁决案件和设立动因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此探析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及该机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北京奥运会六起仲裁案件的解决,显现了国际体育仲裁及时有效解决体育争端的优势.作为体育自治框架之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得到了各国及各体育单项组织的认可和尊重.但通过对这六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其他仲裁机制,体育仲裁仍面临着审理权限、规则适用、与各体育单项组织处罚规则的协调以及审理程序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4.
张春良 《体育科学》2007,27(9):86-91
《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建构出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框架,该方案的核心特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家管辖与裁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奥运会赛事争议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透明性、悬浮性、极速性和竞技性,此类特征造就了奥运会仲裁机制的非常风格,同时,也对承办国法制环境带来冲击。如何应对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对中国法制可能造成的影响,缔约、协调与礼让似乎是北京别无选择,但并非不是上佳选择的对治方案。  相似文献   

15.
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动员是奥运会的主体,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权利包括从事体育运动以及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进入国际奥委会某些决策团体的权利等.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包括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规章、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以及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我国参赛运动员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及在开发自己的商业形象时应考虑到自己的国家或者集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行,使得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中国人民所熟知。事实上,由于国际体育纠纷金字塔式的解决模式,CAS仲裁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方式,所以对我国CAS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也渐为人们所关注。但这一问题却终究不能成为热点,原因是CAS仲裁的司法监督具有不同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的的独有特点,在实践中没有CAS仲裁裁决被推翻的案例,这使得对CAS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研究在我国遭受质疑,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有意义的,主要是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的构建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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