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王迪 《体育科研》2023,(5):36-46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从成立以来在各类案件的仲裁中频繁援引先例,并坚持用先例中的论证进行裁决,这种仲裁实践已经成为CAS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的常态,在CAS涉中国当事人案件中更是如此。纵观近些年CAS涉中国当事人案的整体与个案,CAS援引先例的实践切实存在,不断影响着中国当事人与中国体育仲裁的发展。面对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体育纠纷仲裁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动性,坚持提出先例的权利以及获取CAS援引先例理由的权利,并做好援引先例的前期准备和先例研究工作,同时中国需要重视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培养专门的研究人员,以CAS为范例建立体育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2.
CAS是当今世界上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最权威的仲裁机构,它通过设立普通仲裁庭、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来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 议。目前,上诉仲裁程序已经成为近年来使用最广泛的程序。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苏亚雷斯纪律纠纷处罚案的起源及纠纷解 决过程,分析、评介了CAS对苏亚雷斯纪律处罚上诉纠纷仲裁案涉及的3个争议焦点问题,即作为案外第三人的俱乐部是否享有上诉主体资格、对球 员处罚是否存在规则适用的错误,以及该纪律处罚是否符合错罚相当原则。研究发现,CAS确定了作为案外第三人的巴塞罗那俱乐部的上诉主体 资格,这一仲裁实践完善了FIFA纪律处罚案件中上诉人的主体范围,维护了当事人上诉的平等权;厘清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与第57条之间的相 互关系,确认FIFA纪律准则第48条相对于第57条而言构成特别法,而第57条则属于一般法,通过这一仲裁实践,CAS纠正了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 规则适用错误,促进体育组织规则得以完善;通过确认FIFA纪律处罚措施的有效性,表明CAS在作出裁决时充分尊重体育组织的自治权,但仍需继 续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并及时提出建议以完善体育组织的规章,从而促进仲裁裁决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3.
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熙 《体育学刊》2011,18(1):46-52
以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区别于一般仲裁为逻辑起点,论证了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及C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的必要性。研究认为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在推进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同时,其司法化特征日益明显;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司法诉讼的趋同将使程序正义原则要在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中得以遵从,这将是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裁决的重要保障。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正义保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了仲裁的中立性、仲裁的及时性、听取当事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形式正义、提供裁决理由等几方面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尽管现行奥运会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模式对解决奥运会体育争议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推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领域的权威。但是,其强制性对运动员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和对运动员仲裁合意与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对CAS自身瑕疵的异化作用,却使其在不断瓦解体育仲裁本身优势的同时,进一步成为影响奥运会体育仲裁和CAS正当性的负面因素。因此,通过在最大程度上去除“强制性”,即仅在特例中允许强制体育仲裁的存在,改良当前奥运会体育仲裁模式,便成为维护与巩固CAS和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广泛国际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5.
目前学界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研究,主要从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程序、CAS案件实体问题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除了ECHR第6.1条对CAS仲裁程序具有直接横向效力这一已为实践支持的结论外,学界对ECHR的刑事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人权条款在CAS仲裁中的适用效力,仍存在争议。虽然否定其效力者解释了当前实践的合理性,但是支持其效力者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们通过分析体育纪律处罚的准刑事性、体育仲裁的强制性和体育组织规则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呼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以合体系的方式统一直接适用ECHR相关条款,并建议改革CAS内部机制。既有研究为未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研究可以补充国际法视角:联结ECHR与国际人权法,丰富CAS仲裁的法源;结合传统法理学和新兴国际法学理论,加强规范研究;从不同主体、具体条款着手探索ECHR在CAS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AS仲裁对ECHR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运用法律手段或准法律手段解决体育纠纷是人类体育活动走向法治化的标志。体育仲裁由于具有专业性、自律性、中立性等特点,已成为解决体育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端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美国作为世界职业体育运动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体育法律实践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健全的体育仲裁制度。在中国随着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建立和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国际法、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进行研究分析,旨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7.
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体育运动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的今天,仲裁是一种快速高效的解决奥运会体育纠纷的不错选择,其中有关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很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立法和仲裁实践看,仲裁庭对管辖权问题持审慎而严肃的态度。从其管辖依据的演变看,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仲裁。争议事项的当事人可能以不同于一般国际仲裁的事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都能在CAS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8.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10年中德体育法研讨会确定的论题,阐述了在全球性多元化纠纷救济和体育仲裁作用的日益凸现中,中国对有关国家和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高度关注,介绍了中国学者对体育仲裁理论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进行的各种研究以及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体育仲裁所进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重点概括了中国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分析了对CAS承认与执行及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指出了中国虽然在现行法律上仍存在着某些相关冲突,但通过北京奥运会等实践过程,能够有效地尊重和维护包括兴奋剂裁决在内的各种CAS裁决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9.
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  相似文献   

10.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体育运动的国际化,体育比赛日益成为国际性事务。为适应国际社会对大量体育比赛纠纷与争端解决的迫切需 要,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瑞士洛桑创建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经过30余年的发展,如今CAS已成为当今国际体育领域最具影响力和最被广 泛接受的仲裁机构,在全球体育纠纷解决中发挥核心作用。然而,2015年1月,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在PECHTEIN诉德国冰联和国际冰联一案中,对 CAS裁决不予承认的判决则开创了在瑞士联邦法院之外公开挑战CAS裁决效力的先河,折射出现行CAS在保障仲裁中立性方面的制度缺陷。作为 欧盟核心成员国的上诉法院,慕尼黑高等法院的此举无疑动摇了CAS固有的管辖权和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给其今后裁决的执行蒙上了阴影。 因此,CAS应重视此判决带来的挑战与批评,并依循仲裁中立的法治精神,从内部ICAS的成员结构、仲裁员的委任和首席仲裁员的指定方式等方面 加以改进和完善。PECHTEIN案虽与我国无涉,但其判决意义对我国亦有相当重要的资鉴意义。未来我国在参考CAS模式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过 程中,应注意到其在中立性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并在实现机构管理层管理地位中立和仲裁程序的实质中立2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  相似文献   

11.
论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四类仲裁程序规则,奥运会赛事争议由该院垄断管辖并按照特设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整个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由《与体育相关的仲裁法典》、《奥林匹克运动仲裁规则》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2章等三类规范所构成,其宏观流程可概括为六大环节。深刻理解此类程序规则的一般规律有助于衔接我国法制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并可有效维护我国运动员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2.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13.
张春良 《体育科学》2007,27(9):86-91
《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建构出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框架,该方案的核心特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家管辖与裁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奥运会赛事争议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透明性、悬浮性、极速性和竞技性,此类特征造就了奥运会仲裁机制的非常风格,同时,也对承办国法制环境带来冲击。如何应对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对中国法制可能造成的影响,缔约、协调与礼让似乎是北京别无选择,但并非不是上佳选择的对治方案。  相似文献   

14.
CAS 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审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之规定,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奥运会赛事争议的唯一管辖机构,该仲裁机构的庭审模式直接构成北京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方式.辩论式与纠问式、复审制与续审制、书面审与口头审、合法审与合理审这4对对立范畴是当今仲裁庭审模式的4种风格.鉴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并关涉公共利益,由此决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庭审模式应当倾向于纠问式、复审制、口头审和合理审,在这一宏观前提下辨证结合辩论式、续审制、书面审和合法审之优势.  相似文献   

15.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条例》经过25年的发展,经历了多次修订,已日趋成熟和完善。体育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其演进的基础,典型案件是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体育仲裁条例》的发展演进,体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不断增强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仲裁效率,增加透明度,加强平等保护和强化管辖权的发展原则;展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机制和规则,并逐渐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权威机构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6.
CAS的竞技体育仲裁机制是其核心竞争力,包含仲裁诉答、仲裁推动、审前筹划、仲裁庭审和仲裁裁决5个子程序,并根据竞技体育的独特性进行因应调整。建设独立的中国竞技体育仲裁机制的有效路径之一即是实现CAS的中国化而成CCAS。CAS程序构造上的两阶化的诉答程序、强势的仲裁庭、科学的案件管理以及高效的仲裁节奏等内容是CCAS资鉴参照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17.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立了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此举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专门反兴奋剂奥运会体育仲裁制度开创了先河,在奥运会体育仲裁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可预示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基于对反兴奋剂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裁决案件和设立动因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此探析奥运会体育仲裁的发展方向及该机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处(CAS AHD)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仲裁了3起案件。特别仲裁处仲裁庭通过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填补了《亚奥理事会章程》中争议解决规则的漏洞,对仲裁庭自身管辖范围进行扩大,保障了未取得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和国家(地区)体育协会的诉权。但仲裁裁决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有缺陷的争议解决规则。这种有缺陷的规则不符合奥林匹克运动追求善治的趋势,应参考其他区域性大型体育赛事的经验进行修改。第三方体育仲裁机构通过发挥准司法能动性,能够帮助完善体育自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