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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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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窗外     
《新体育》2007,(10):7-7
一锤子买卖折腾俩月;尴尬的乒超;中国运动员开始实行合同制;心疾威胁球员生命;  相似文献   

2.
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3.
从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具体条款、法律性质、我国及欧美体育职业化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等几方面进行探讨.认为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此外,从合同构成的角度出发,提出签订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必须约定运动员的职责描述、表现评价和俱乐部的组织制度三方面事务,并由这三方面的表述共同构成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  相似文献   

4.
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是参照欧洲转会制建立起来的,然而,中国转会制刚刚建立,欧洲就发生了著名的博斯曼事件。欧洲法院对博斯曼事件和判决就是所谓的博斯曼规则。博斯曼规则不仅动摇了欧洲转会制,而且像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一样将影响整个世界的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因此,中国要建立完善的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就不能不研究博斯曼规则。 博斯曼规则的意义在于,足球运动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要受到一般劳动法的保护。凡是适用于普通劳动者的法律,对于足球运动员也同样适用。其中与转会制关系最直接的内容便是:足球运动员像其他劳动者自由选择雇主一样,有权自主选择俱乐部,除非他受到合同的约束。自主选择,就意味着他无需向原俱  相似文献   

5.
中国足球运动员在与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时存在着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合同的执行和球员利益的维护。对存在问题的起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中国足协作为职业联赛的管理者,应当通过加强职业培训、鼓励球员聘请专业经纪人、提高足球投资人准入门槛、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等措施,对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签订进行规范,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合理权益,为职业足球联赛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环境。  相似文献   

6.
曲线难题     
三井兽 《当代体育》2012,(42):84-85
NBA新赛季开打之前.很多球员都更换了球队.也有许多球员都签下了新合同.但是没有哪一桩能比的上德怀恩·韦德的"跳槽"——韦德当然没有离开迈阿密热火.而是他与Jordan品牌分道扬镳.转而与中国品牌李宁签下一份可以称之为"卖身"的长约。尽管这仅仅是一份代言合同.但是在金额.市场冲击力和品牌影响力方面绝对是之前那些中国品牌不能相比的。李宁为韦德提供了一份为期十年.基础总价达到了一亿美元的超级合同.不仅如此.韦德还获得了李宁公司相当数额的股份。也就是说.就算韦德不打球.他每年将获得至少1000万美元的报酬.并且成为了李宁公司的股东。NBA球员是这个世界上赚钱最多的运动员,这倒不是因为他们的薪水高,而是他们的代言合同,尤其是球鞋合同上。也许你会说足球运动员更有钱,但是你看哪个品牌为足球运动员设计过像詹姆斯、科比那样的签名球鞋,而且一出就是好几代,或者你看哪名足球运动员有能力让球迷去彻夜排队买一双自己的签名鞋。再看那些大品牌的专柜主打的都是篮球明星,所以他们在篮球运动员身上的花费要远远大于其他代言人,于是各大品牌都把自己的主战场放在了NBA,  相似文献   

7.
道德条款是体育赞助合同与运动员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运动员赛场内外行为保障赞助方与俱乐部利益,有利于提升运动员素质、维护体育行业形象、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对运动员私人生活及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正当性源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均衡性、议价能力、权利性质等因素。但模糊化、标准化的道德条款又可能过度介入运动员私人生活,侵犯运动员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需要在契约自由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定合理界限。缺乏评价标准的道德条款将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对缔约双方及行业发展均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借他山之石,通过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梳理总结国外道德条款的产生、发展、制定、执行经验,为完善我国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我国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从事商业活动日趋频繁,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纷争。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合同适用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出发,研究规范运动员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化适用问题是及时的、必要的。适用合同的民事性质和原则、财产关系范围及相关法律责任是对运动员商业活动中合同适用的基本理性思考,并提出对策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当前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运动员管理和体育市场秩序,加快发展体育事业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 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 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 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 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 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 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相似文献   

11.
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运动员转会所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1)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应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它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劳工方面的法律,指出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2)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这类转会合同。3)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亦应属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应对此类内容给予限制  相似文献   

12.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3.
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 为深化足球改革,完善运动员转会制度,保证重大比赛和训练任务的完成,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经慎重研究,对1997年度的运动员转会及注册作如下决定: 一、1997年度国内运动员转会(包括临时转会)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在此之后,不再办理1997年度国内运动员转会。 二、由于上条规定而引起的运动员工作合同结束日期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一年期合同可提前至1996年12月31日结  相似文献   

14.
国际足联球员合同稳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吴炜 《体育科研》2011,32(6):59-59
目前,与运动员义务相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合同违约。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内,运动员的命运与他们的俱乐部休戚相关,运动员很少有机会跳槽到其他俱乐部。仅在最近,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变。在这个问题上,西班牙拥有最具革命性的体系之一,即通过签订补偿条款来终止未届合同期的合同:买断条款。  相似文献   

15.
运动员操守条款记载于运动员聘用合同,体现于体育组织规章中,用以约束运动员可能影响雇主利益以及体育利益之行为的条款或规则。这类条款包括片面保护雇主利益,限制运动员言论自由、职业自由、流动自由,涉嫌侵犯隐私等基本人权,构成对运动员的不公平。这类条款的正当性传统上在于捍卫体育的特殊性这一公共利益,但晚近以来西方开始基于人权法对此类条款效力加以审查,并坚持比例原则。中国长期的"举国体制"导致运动员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在体育职业化发展进程中,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构建运动员权利保护机制,加强对不公平操守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6.
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直接影响中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笔者通过对中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现状的分析,总结了当前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完善中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7.
运动员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广告代言的法律基础,运动员通过将人格权的某些权能依法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使精神性人格利益转化为物质性财产收益。人格权的行使有其合理边界,运动员从事广告代言应遵循真实陈述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负面清单禁止义务,义务的违反将引发法律责任。运动员虚假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在本质上并非合同责任,而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利益与风险的有效匹配,以及对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单一的规制结构难以解决运动员虚假广告代言之乱象,应以新《广告法》为基础,构建由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8.
陈洁 《乒乓世界》2000,(7):32-32
5月 30日,天 津橡胶工 业研究所 与中国乒 乓球队签 订了一份 合同,赞 助王楠使 用该研究 所生产的 729胶皮,合同期为一年。 在此之前,中国乒乓球器材行业的两大龙头企业上海红双喜和广州双鱼曾多次赞助中国乒乓球队,但中国器材厂商与中国运动员签约,天津橡胶工业研究所是第一家。所长邵巍说,国外的器材商,尤其是日本的厂商特别重视自己的品牌,让优秀运动员为自己的企业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与孔令辉签约就是其中一例。我们729是一个老牌子,邓亚萍、乔红、王楠等优秀运动员一直使用729胶皮,但是,我们过去没有给予赞…  相似文献   

19.
美国各州运动员经纪人立法缺乏协调性,为统一各州的运动员经纪人立法,加强对运动员经纪人的监管,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美国统一运动员经纪人法>.详细地介绍了该法的定义条款、监管机构、运动员经纪人注册、体育经纪合同、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分析了该法具有统一州法、维护学生运动员和教育机构权利、方便运动员经纪人等优点.  相似文献   

20.
靳钢 《湖北体育科技》2012,31(5):617-618,520
青少年游泳运动员作为中国游泳运动队的后备力量,他们的竞技水平将直接影响中国游泳的未来。对加强青少年游泳运动员体能训练的必要性和中国青少年游泳运动员体能训练中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为中国青少年游泳运动员体能训练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旨为在全面提高和发展我国游泳运动提供更好的指导和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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