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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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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籍是国际性运动员代表某个国家参赛的基本要件,但是因为各国有关国籍原则的规定不同而出现了国籍争议,在国际体育运动中也不例外。解决体育运动国籍争议的根据除了要依据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外,还要根据有关国内法的规定,并遵守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中涉及国籍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周青山 《体育科学》2012,32(3):53-59,66
欧盟在《欧共体条约》等法律中明确禁止成员国在经济领域的国籍歧视,在欧盟,职业体育属于欧盟管辖事务范围之内。禁止体育领域的国籍歧视目前主要存在于职业体育,包括对成员国运动员的国籍歧视和对非成员国运动员的国籍歧视。探讨国籍歧视及其在欧盟职业体育中的表现,考察欧盟规制国籍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主要通过分析欧洲法院的判例,总结其在禁止职业体育领域国籍歧视这一问题上的立场。  相似文献   

3.
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体育纠纷的解决缺乏公平高效的体系保障.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体育争端解决过程的公平效率.对比国外体育仲裁制度和国际体育仲裁法院有关仲裁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体育运动体制,科学的划分我国体育仲裁的仲裁范围,可以有效处理我国体育仲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4.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开启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体育法》修改成为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 任务,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体育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体育法》第33条关于体育纠纷解决的规定在新形势下需要重新修改。文章采用文 献资料法、比较法、案例分析等方法就《体育法》修改中增设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必要性、基本理念和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研究认为:在新时期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体育法治建设加速以及新《立法法》施行等新形势下,应该在《体育法》中以单章形式增加对体育纠纷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 理念上,《体育法》增加体育纠纷解决章节的规定要依据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符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体系接轨、原则 性规定与授权立法相结合。在立法内容上,在体育纠纷解决章节对“体育纠纷”的概念加以界定,明确规定建立体育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建立我国 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机制和调解机制,并通过设置授权立法条款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相关细则。  相似文献   

5.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6.
我国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纠纷在数量、内容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实践中诉讼已经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如何加强对运动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公正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对我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并与国际体育接轨具有现实意义。结合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以及体育纠纷本身的特征,论述了我国的现行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不足以及进一步完善的措施,以期促进中甲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8.
中国竞技体育正在缓慢开启运动员归化之门。运动员归化能够在短期快速提升中国竞技体育水平的同时,为中国竞技体育业注入更高水准、更国际化的竞技职业道德和规范。目前中国归化运动员的主要障碍是国籍取得上的“入籍难”以及其所表征的过于保守的立法取向,应在结合代表性的国际体育组织有关归化运动员的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依托中国现有的《国籍法》实现运动员归化的制度突围。重点是细化并完善《国籍法》第7条第3款以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6条第3款等条款,同时控制好国内归化运动员的数量,保障归化运动员各方面利益。  相似文献   

9.
试析运动员的双重国籍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在国际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并且不同国家采取不同原则,有着不同的立法例,这样也导致出现了双重国籍现象。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具有双重国籍的运动员只能选择代表其中的一个国家参赛,这也导致有关国家的体育组织之间为了有关运动员的参赛国籍问题而发生争议,也成为学界研究的命题。虽然我国国籍法明文规定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但是笔者认为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可以对双重国籍立法问题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  相似文献   

10.
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规定了强制性的体育仲裁条款,运动员必须承诺遵守该仲裁条款,才能参加相关赛事。从仲裁协议所要求的协商一致的同意要素来看,这种强制仲裁条款存在效力瑕疵。但出于维护体育自治以及高效解决体育纠纷的考虑,各国法院都不会轻易否定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然而,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在佩希施泰因案中,对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了质疑,引发了国际体育仲裁机制合法性的重大危机。体育强制仲裁条款的社会合法性强于其规范合法性。可以考虑在兴奋剂领域变革意定体育仲裁为法定体育仲裁,或者至少在仲裁条款形式上进行改进,使体育强制仲裁条款能够清楚地为运动员所知悉和理解。根据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的支持态度,中国法院会承认体育组织章程或规则中强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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