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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增辉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7)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它也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根基.保险利益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补偿损失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在立法上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保险法》,虽然其间经过两次重大修改,但是保险利益原则一直是作为独立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总则”当中,而且,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进行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类规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合理.本文以保险法为出发点,从经济利益,利害关系以及适法层面对保险利益进行详细解读,以求探讨出最佳适合我国经济与社会环境的保险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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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及被保险人概念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被保险人概念过于模糊 ,且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概念统一定义的模式缺乏逻辑和实践的支撑 ,应当修改。可区分定义为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享有人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上被作为保险标的的生命或身体的所有人。现行法关于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亦是不妥当的。可具体修改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承保危险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人身保险中 ,受益人的指定以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原则 ,并附加部分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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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6款对保险利益下总括性定义,但该界定模糊,导致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一致,在具体适用时,争议颇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控,易将保险利益界定扩大或不合理缩小。故应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范围明确列举,采取法定权利人、占有人、管理人以及合同主体的分类列举方式;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增加具有法定保险利益的人员,将各国所普遍承认的合伙人、债务人等与投保人具有商业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列入,同意原则需加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方式的要求;同时,为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对保险利益转移和消灭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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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实践困惑与制度完善——以财产保险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各国均将该原则作为统领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制度化。然而在我国,因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困惑和难题。文章仅以财产保险为例,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得出了我国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需重置、保险利益的规制对象需明确、保险利益的认定需制度化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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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界定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情感利益和血缘关系为标准确立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范围,二是以经济利益为标准,确立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范围.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进行进一步界定,完善保险利益的对象范围,可以避免利益的主体范围划分不明确导致的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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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秀丽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87-8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已确立财产保险中存在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在人身保险中却排除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本文借鉴他国法律规定,探讨能否适当放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薅范围,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针对部分险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以期完善法律规定中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8.
《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条款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申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6):14-17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条款的规定是不恰当的 .除财产保险外 ,人身保险范畴内的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合同中 ,也应部份适用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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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诗萍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35)
我国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人身保险利益主体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到底谁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并建议将受益人纳入保险利益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0.
一、填空:1.财产保险的对象是(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2.财产保险按保险估价划分的主要保险方式有:(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重置价格保险、第一危险责任保险).3.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为限、保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换置方法、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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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太文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9(1):52-55
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只有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获得双重给付的情境才有探讨价值。在被保险人可以主张双重给付的情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和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皆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填补,因而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的适用与其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差别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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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课程体系 本课程各章内容可归结为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保险原理,包括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二章保险的本质、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二部分:保险实务,包括第五章财产保险、第六章人身保险、第七章再保险和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第三部分:保险经营管理,包括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第九章保险经营、第十章保险市场和第十一章 相似文献
14.
张元华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104-106
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民法上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理不能完全适用。当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j-.-]与交付时间不一致时,应该以风险转移作为标准来判断保险利益的归属问题。同时,转让后通知义务的履行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与否,对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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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体系 本课程各章内容可归结为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保险原理,包括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二章保险的本质、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二部分:保险实务,包括第五章财产保险、第六章人身保险、第七章再保险和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第三部分:保险经营管理,包括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第九章保险经营、第十章保险市场和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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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国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7,(Z2)
一、学校责任保险的法律属性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学校对在校学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型,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类型。所以,学校责任保险应当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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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上的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仅仅是看作对投保人的要求,这使保险利益原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目的价值。从保险利益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应当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因被保险人的定义中已经包含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所以在被保险人之外再另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没有必要,因此《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应当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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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小学生人身保险,是指以中小学生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人身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或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相似文献
1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对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及其适用的理解却存有差异。从保险利益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等切入,深入分析其内涵,益于对保险理论、保险实务以及保险立法的理解。 相似文献
20.
高涛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36-39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保险合同往往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产生。而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购买保险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同的。这其中涉及到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如何确认这部分利益,保险利益与提单、信用证和合同效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