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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由于履行义务教育入学义务是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或监护人的共同义务, 他们都应成为不履行义务教育入学义务的违法责任主体。其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为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行为。违法责任内容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剥夺当事人相关民事权利以及对当事人实施刑罚等。  相似文献   

2.
本文界定了高等教育创新主体的概念,讨论了高等教育创新主体的内涵,对可能构成高等教育创新主体的高等教育主体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高校和教师构成了高等教育创新主体,而社会和学生由于缺乏创新的动力和能力不能构成高等教育创新主体,只能是高等教育创新活动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3.
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过程与一般认识过程不同,它包括政治主体如何可能认识思想政治教育这种高度思辨的问题,也立足于教育者如何优化认识的效果,以期提升教育的水平和质量。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有三个层次:政治主体、教育主体和接受主体,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是一种递进转化的关系。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过程来讲,政治主体属于认识层面,教育主体属于解释层面,接受主体属于接受层面,三者共同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过程。  相似文献   

4.
语言观是语文课程的逻辑起点和哲学基础。语言现的三大关系即语文课程的三大关系:一是人(主体)与世界(客体)构成的基本关系,二足主体模式与人的本质构成的价值关系,三是主体意识与主体语言构成的现实关系。是否承认这三大关系,能否唯物的、历史的、辩证的处理这三大关系,是衡量语文课程的准则。所以,对语言观的再认——重构,是启动新语文课程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把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特点的准确把握,是贯彻实施我国教育法律依法治教的关键.本文对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中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6.
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法律关系,受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受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不应是具体的物、智力成果、行为。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中均将法律关系客体界定为物、智力成果和行为,与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一致。在理论上应将其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7.
当代中国教育变革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研究教育变革,必须关注教育变革的主体问题。教育变革主体的构成具有复合性,可分为利益主体、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三大部分。每一部分内部的构成还有类型与层次的区别。三大部分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且在教育变革的不同阶段发生着转换。变教育变革单一主体观、模糊主体观为复合主体观,认清其复杂和动态变化的相互关系,强调不同主体的积极合力的形成,提高不同主体的责任意识与能力,是当前我国教育变革深化和取得最终成效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8.
我国学界对教学主客体的研究都是以微观教学过程即课堂教学过程为出发点的,因此忽略了管理因素在教学中的作用。从宏观教学过程这一角度,教学主体系统应纳入管理主体,即教学主体系统应由教的主体、学的主体和管理主体构成。管理主体的引入,可以充分调动教学过程中的一切积极因素,协调构成教学过程各种要素的关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9.
关于主体、客体及其关系的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体有三种形式,即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它们各有不同的特卢、和作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体观,一方面要反对把社会主体当作唯一的主体,否定个体主体;另一方面又要反对只承认个体主体,否定社会主体。构成主体的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客体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客体的特征有三卢、,第一,对象性。对象性是构成客体的最根本的特征。第二,客观性。客观性是客体的基本属性。第三,系统性。客体系统又有四种形式,即自我客体、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这四种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有三种,第一,是实践关系。第二,是价值关系。第三,是认识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实践关系是首要的基本的关系,其他两种关系都是在实践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这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10.
自我的构成与非个体意义上的主体间性处于一种同构的关系。师师、师生和生生等三个类别主体间关系,尤其是生生间的充分交互关系,构成大学生自我发展的平台。导生制是主体间性思想在高校德育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引领大学生自我发展的新模式,同时提供了高校德育改革的一种新思路。  相似文献   

11.
孟庆华  王伟 《天中学刊》2011,26(1):31-34
刑法司法解释的应然主体不应为法官个人,而应为作为法官整体的最高审判组织。尽管法官解释刑法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是大量的,但不能由此推导出法官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系统中的集权,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垄断解释权"是完全有必要的。解释法律的集权胜于分权,如果地方法院都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则统一适用法律就难以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也论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与吴丙新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分。主观说主张刑法解释应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客观说反对揭示立法原意,折衷说在二者之间调和。吴丙新同志反对主观说,并讲了许多理由。笔者认为,刑法解释只能揭示刑法的立法原意,不允许在法律之外寻找什么“活生生的法律”。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吴丙新同志认为立法机关、理论工作者和检察机关都不是刑法解释的主体,但法官是解释的主体。笔者与丙新的观点相左,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相似文献   

13.
不宜把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尽管现行刑法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这个规定引起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司法实践界的困惑。国家机关的行为分为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其实施职务行为时只是代表国家执行社会管理职能,其意志为国家意志,这种意志与犯罪意志不能共存;其非职务行为不体现国家权力,受民法等其他法律调整。如果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既不利于确立国家机关的权威,也不利于国家机关正常开展职能活动。假如对机关实行罚金刑,无异于国家自我惩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限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解释。文章提出了解释主体权限问题,并对高检的解释权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不得突破刑法规定,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还必须受到刑法立法解释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单行刑法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自身的先天不足逃脱不了退出立法舞台的命运。同样,附属刑法也存在自身的不足,可以适度保持其宣示式模式。最后,历史选择了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以其无法比拟的优势独领风骚。多数否定或质疑刑法修正案模式的观点均不能令人信服,刑法修正案可以成为我国当今及未来刑法修正的主要模式。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代刑法之共同犯罪到唐代规定已相当具体,不仅将首恶与“随从”或“协同”者、“被逼”或“被驱率者”、教令者相区别,而且还依据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不同作用区别量刑。但是,法律离不开社会的土壤,在皇权专制的社会里,法律也被刻上了等级与宗法的标签。在唐代刑法中,影响首恶的认定因素不仅是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的严重程度,还包括血缘关系和职务身份以及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17.
对刑法解释的反思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刑法解释赋予刑法条文以生命。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的理解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表现在刑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和视角等方面。在建设法治国的背景下,遵循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解释是指解释者在刑法条文文句所能涵盖意义的限度内,阐明刑法条文的语言意义和内在真意。刑法解释也是对刑法立法合理性的检验,由此引导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8.
针对刑法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通过对人权属性,保障人权的含义和刑法的价值取向等问题的探讨,将刑法保障人权的对象界定于无辜的一般人和犯罪人,并得出刑法保障人权不仅是应然的向往,还是实然的需要的结论,进而探讨了连接刑法和保障人权的要素。  相似文献   

19.
当代中国刑法规范难以获得公众认同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刑法人文精神的缺失。刑法唯理主义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国家社会治理和人们行为预测的要求,但可能致使人们沦陷为规则指挥下的动物。刑法都市情愫致使许多反映真实生活并凝结着特定文明的规则被遮蔽了,进而导致作为公共产品的刑法已经丧失了公共性。赋予刑法人文性,具有对刑法唯理主义的纠偏功能和对刑法都市情愫的去蔽功能。刑法的人文性揭示了刑法规范的生成机理,有助于维护刑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关于聚众犯罪主体与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聚众犯罪主体的比较,对聚众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进行了论述,指出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聚众犯罪主体的错误理解和适用,提出了自己对聚众犯罪主体的理解,并对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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