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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Lex Sportiva”研究已经成为体育法学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但对它的涵义和渊源等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不足,以致影响了该领域的研究进程。文章对“Lex Sportiva”的词义及其源与流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Lex Sportiva”一词并不是由Matthieu Reeb所创造,而是由萨马兰奇先生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创建者们在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 成立之前所创造;虽然“Lex Sportiva”的词义在学界还存在分歧,但“Lex Sportiva”是“全球体育法”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文章还对“Lex Sportiva”的历史渊源、法理渊源、本质渊源进行了尝试性探索。 相似文献
162.
综合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保护的法理基础和制度构建。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处理既存在技术固有缺陷所引发的数据和算法风险,也存在其作为一种技术工具被滥用或恶意利用,从而造成侵害运动员隐私权益、劳动权益和公平竞争权益的风险。相较于一般的数据保护,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的敏感性和商业性、运动员身份的公众性和雇员性、体育行业的竞技性和自治性,以及算法规制理念的转向性使之面临着多方面的特殊考量。建议围绕告知义务的规范、最小必要的优化、安全保护的履行形塑开发行为规范,立足于数据同意权的设计、数据财产权的享有、合理推论权的引入构造运动员主体权利。可以研制“职业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条例”“体育俱乐部条例”等为契机完善相关立法,推动我国体育领域集体协商机制的构建和行业自治的完善,从而形成体系化的运动员生物统计数据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63.
韩勇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1):55-68
中国体育法学在近40年的发展中,研究力量逐步加强,学术共同体逐渐形成,研究成果不断丰富,研究范畴逐步确定。其经验在于研究内容的应世性、研究队伍的统合性和学术组织的引领性。中国体育法学研究走过的是一条从简单套用、搬用移植、立法至上到特色发掘的道路,目前仍然处于学科培育期。体育法学研究下一步应关注体育特殊性、从体育规则入手、以问题为导向、以中国体育实践为出发点、关注研究队伍和方法的复合性,实现体育法学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64.
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首次大规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设立“体育仲裁”专章规定,填补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空白。文章采用文献资料、规范分析等方法,提出新生的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受案的范围边界不清、特别程序适用条件不明和临时措施规范供给不足等争议,亟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发展。鉴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应完善仲裁程序规则,在实践中厘清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并补充规范临时措施,从而发挥制度优势、推动体育善治。 相似文献
165.
目前,我国多数室外篮球架、单双杠、秋千、云梯等常用健身设施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设施管理者和所有人等将在相关的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这给管理者和所有人等带来一定的压力和负担,影响大众健身设施建设和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进程,阻碍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对此,应当以“服务体育发展”为取向,编制、更新标准,并通过法治建设,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让锻炼者承担更多的健身风险,让政府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应当注意落实对生产商的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166.
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等对体育自治进行研究,揭示体育自治是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体育自治的发展程度与《体育法》密切相关:在原《体育法》时代,我国体育自治存在制度落后、保障缺位、权利受限等问题,以致难以发挥实际效用。新《体育法》对体育自治进行了针对性的完善,如构建权利本位体系、专章规定体育组织制度、增设体育仲裁制度等,基本形成符合我国现实需求的理论体系。为使《体育法》更好促进体育自治发展,应在现有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立法衔接、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及规范体育组织内控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7.
运用文献资料、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探究美国、日本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日本作为开展学校体育保险普及的体育强国,主要经验有:健全的学校体育保险法律;以政府-家庭-学校之力推动学校体育保险的宣传;学校体育保险索赔数据库相对完善。对我国的启示有:特别制定地方学校体育保险法治框架;加大政府-家庭-学校三方对于学校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建立并完善学校体育保险索赔数据库。通过美国、日本的学校体育保险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更好的帮助学校体育保险的普及化。 相似文献
168.
169.
立法中的某些仓促、技术上的诸多欠缺,多元化的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强力催生了<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开展.现行<体育法>的"专题法"属性以及修改后的<体育法>所应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减反增"共同促成了其"专题法"地位的进一步巩固,相应地也导致了大量体育社会关系被或可能被法律交叉调整.修改<体育法>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竞技体育领域"法律规范新创"的过程,"人无我有"与"人有我特"的"法律规范新创"方能彰显<体育法>修改本身的意义与价值.<体育法>"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要素的补全与完善无疑将有助于很多问题得以解决,应有的威慑力与强制力也将得以发挥. 相似文献
170.
我国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中的致害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文英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6):493-496
随着学校体育设施逐渐对社会开放,学校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体育伤害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在学校体育设施中受
到伤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赔偿。对学校体育设施致害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责任基础来源于学校或其他管
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或其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赔偿范围应
当限定为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学校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据侵权法的规定提出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此外,在出现请求权竞合时,受害人
可择一而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