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王善旭  张剑  陈岩 《体育科研》2005,26(3):104-104
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工作中的一项新制度,也是我国仲裁制度中独具特色的新形式。但在实践中,体育仲裁并不是统一的形式。根据《体育法》规定,体育仲裁就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在借鉴国外体育仲裁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也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大量竞技体育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纠纷,因此体育仲裁应采用民间仲裁形式,坚持民间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体育法…  相似文献   

2.
竞技体育仲裁发展演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竞技体育仲裁萌芽的历史基础是原始仲裁的民间纠纷裁决和原始竞技活动的首领选拔,二者都具有定分止争的社会评判功能。近现代竞技体育的仲裁演变大致经历了竞技体育技术仲裁、职业体育民商事仲裁、体育产业商事仲裁和独立国际体育仲裁4个时期。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起步相对较晚,未来发展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3.
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样,国际体育仲裁裁决也可能需要它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外国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由于当事人身份地位及争议性质等的特殊性,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又具有不同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特点.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体育仲裁裁决(包括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尚面临诸如商事保留、体育管理和体育纪律处罚争议不可仲裁解决等法律障碍,须从立法上消除这些障碍.  相似文献   

4.
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体育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与普通仲裁相比,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在制定体育仲裁条例,而确定其受案范围则是仲裁条例中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介绍国外及国际体育仲裁中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3个条件,即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及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而裁判员的临场裁判争议及体育行政争议则应排除在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从仲裁事项、仲裁庭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角度比较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以分析体育仲裁的特点,提出可以借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理域名争议的做法,暂由其管理体育争议.  相似文献   

6.
CAS的竞技体育仲裁机制是其核心竞争力,包含仲裁诉答、仲裁推动、审前筹划、仲裁庭审和仲裁裁决5个子程序,并根据竞技体育的独特性进行因应调整。建设独立的中国竞技体育仲裁机制的有效路径之一即是实现CAS的中国化而成CCAS。CAS程序构造上的两阶化的诉答程序、强势的仲裁庭、科学的案件管理以及高效的仲裁节奏等内容是CCAS资鉴参照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7.
可仲裁性是法定与约定之间的临界点,唯具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方能提交仲裁合法解决。可仲裁性主要是指客体可仲裁性,由此延伸出的主体可仲裁性是其辅助判断标准。客体可仲裁性表现为彼此包容的应然态、法然态和实然态三种形式。竞技体育争议是非平等者之间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争议,依仲裁法理不具可仲裁性。CAS仲裁规则及其实践肯定了"与体育相关"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竞技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这不是对传统仲裁理念的违背,而是因应体育个性进行的仲裁理念之革新。  相似文献   

8.
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黄世席 《体育学刊》2004,11(5):18-21
在美国,仲裁是解决业余体育争议的比较常用的非诉讼解决方法。美国业余体育运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主要有美国泰德斯泰文斯业余体育法、美国奥委会章程以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范等。美国仲裁协会仲裁的与业余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主要包括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泛美运动会的参赛资格争议、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承认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兴奋剂检验问题而引起的争议3种情况。但是仲裁裁决并不总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在国内法院对其提出诉讼。  相似文献   

9.
于2007年5月成立的国际篮联仲裁庭(FAT)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个重要的机构.其裁决丰富了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和跨国体育法的发展.发生在运动员、经纪人和俱乐部之间的篮球运动争议都可以提交FAT仲裁,其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缔结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主要是公允及善良原则,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国际篮联的处罚.涉及中国当事人的FAT裁决表明中国籍当事人不应当再忽视FAT仲裁和球员的权益.而应当尊重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和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10.
奥运会争议仲裁发展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1996年开始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设立临时仲裁机构以来,到目前为止国际体育仲裁院一共设立了6个临时仲裁机构,解决了50多件争议,其有关争议裁决的发展趋势为:奥运会仲裁程序的发展越来越完善,兴奋剂争议裁决数量停滞不前,参赛资格问题逐渐成为主要的争议,与比赛结果有关的裁决数量上升迅速,其他的争议(譬如商业争议、救济程序争议以及奥运会的奖牌争议等)零星出现。  相似文献   

11.
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熙 《体育学刊》2011,18(1):46-52
以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区别于一般仲裁为逻辑起点,论证了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及C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的必要性。研究认为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在推进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同时,其司法化特征日益明显;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司法诉讼的趋同将使程序正义原则要在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中得以遵从,这将是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裁决的重要保障。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正义保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了仲裁的中立性、仲裁的及时性、听取当事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形式正义、提供裁决理由等几方面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述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目的:通过对北京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分院(AHD)所仲裁的案例进行介绍和评述,使读者更进一步了解奥运会体育争议的仲裁机制.方法:从探讨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中的法律理论问题入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AHD裁决的案例进行分类,然后按照类别分别予以介绍并进行综合评述.结果:第29届奥运会上,AHD共受理9起案件,分别涉及参赛资格、裁判处罚程序和比赛结果争议.从最后的裁决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的结果方面基本上遵守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往判例的精神.  相似文献   

13.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统一在仲裁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的框架之下,它们之间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成为致力于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核心主体,该仲裁机制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的基本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执行方面都显现出极具体育特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14.
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元欣  王健 《体育学刊》2007,14(1):122-125
在考察体育仲裁院司法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认为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体育仲裁的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3种形式。在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仲裁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双重监督、双重审查和双重标准以及仲裁裁决被错误地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等问题,提出在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在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上仅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以程序审查为限,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统一国内与涉外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在《体育仲裁条例》立法中赋予体育仲裁机构异议权等构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16.
1.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现状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研究的一些主要观点有:“我国目前还没有如《体育法》上所要求独立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该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及单项体协无直接隶属关系,而现行所谓的体育仲裁机构都隶属于单项体协,与体育行政部门、项目管理中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到目前为止,体育争议基本上由体育部门内部解决,排除司法介入”;“体育仲裁的高速范围有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争议、体育活动中的合同争议、体育活动中的财产权益归属争议、侵犯体育机构自主树敌非体育性机构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17.
随着伦敦奥运会的闭幕,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分院(AHD)也圆满完成了他的任务,保障了伦敦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为奥运会参加者提供了一个快捷有效的争议救济途径.从探讨伦敦奥运会临时仲裁的法律依据入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AHD裁决的案例进行分类,然后分别予以介绍并逐一进行评析.本届奥运会期间,AHD共受理案件11起,分别涉及参赛资格、内部裁决确认、兴奋剂处罚和比赛结果争议.从最后的裁决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结果方面,AHD一如既往地遵守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往的原则和精神.最后,在对近几届奥运会仲裁案例进行总结的同时,对我国奥运选手的仲裁不申请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8.
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仲裁员对于事实的认定过程应当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撤销和不予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是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最有力和最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9.
几乎每次大赛,都会出现因参赛资格、兴奋剂处罚等引起的权益争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了公正有效地解决这些体育纠纷,一种理想的纠纷机制应运而生—体育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有一定社会威望、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非  相似文献   

20.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属于瑞士裁决,当事人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的规定,申请撤销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不当行使管辖权、超裁或漏裁、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程序性错误。在实践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奉行支持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之立场,严格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